枣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2023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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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的工程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
2、付款、预付款及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按揭银行,是指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时提供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合作银行和按揭银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合作银行负责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处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及时提供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工作;按揭银行负责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第五条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
3、金的收存和使用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必须全额纳入监管账户,市住建局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前,先予审查购房人所交纳的购房款入账情况,对全款购买的核实全款入账记录,对按揭贷款的核实首付款入账记录,凡不能提供银行入账流水的,一律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对采取按揭付款的,开发企业要在合同备案后3个月内向市住建局提供按揭款进账流水。第六条市住建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名录。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与市住建局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相关事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选择名录内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开设商品
4、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市住建局、合作银行共同签订枣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拟定。第七条监管账户应当遵循一证一户、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原则。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开设一个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或项目分多期开发的,也应当遵循一证一户原则,分项目单独开设监管账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预售工作时,应当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监管账户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监管账户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合作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
5、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票据。购房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的,金融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按揭银行在按揭贷款发放后直接将按揭贷款划转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施工进度款、税费、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和其他管理费用等。项目建设的前期费用如土地款、配套费、设计费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律不得列入使用范围。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监管账户应当按照工程进度留足资金余额:在主体工程封顶前不低于预售备案总金额的20;在主体工程验收前不低于预售备案总金额的1O;在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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