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1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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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1修订版)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要紧有下列变化:L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与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与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
2、了高层住宅建筑与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与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者水平蔓延的有关要求。【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与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要紧修订内容为:1、在“建筑构造”
3、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与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要紧包含: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Oh修改为2.50h;2)小于等于IOo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5)规定
4、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Oh修改为2.00h;2)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者轻便消防水龙;5)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o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与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关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
5、;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与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固与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20min与30min修改为60min5、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进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与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根据。6、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与完善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
6、求:规定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与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7、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与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与储存功能划分不一致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使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1X1073-3XlOW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氮、液氯储罐与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
7、。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与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与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木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与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12、
8、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级与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者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本规范共确定了165条强制性标准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39%。在执行时,假如
9、某一强制性标准条文中含有同意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条件进行确定,如本规范第442条强制要求进行分组布置与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能够视储罐数量、大小与场地情况进行确定。目录1总则32术语、符号52.1 术语52.2 符号63厂房与仓库73.1 火灾危险性分类73.2 厂房与仓库的耐火等级143.3 厂房或者仓库的层数、面积与平面布置183.4 厂房的防火间距243.5 仓库的防火间距293.6 厂房与仓库的防爆31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53.8 仓库的安全疏散37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384.1
10、通常规定38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39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8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15民用建筑525.1 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525.2 总平面布局565.3 防火分区与层数585.4 平面布置625.5 安全疏散与避难716建筑构造886.1 防火墙886.2 建筑构件与管道井906.3 屋顶、闷顶与建筑缝隙936.4 疏散楼梯间与疏散楼梯等956.5 防火门、窗与防火卷帘1016.6 天桥、栈桥与管沟1036.7 建筑保温与外墙装饰1037灭火救援设施1067.1 消防车道1067.2 救援场地
11、与入口10973消防电梯1107.4 直升机停机坪1128消防设施的设置1138.1 通常规定1138.2 室内消火栓系统11583自动灭火系统117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28.5 防烟与排烟设施1249供暧、通风与空气调节1269.1 通常规定1269.2 供暖1279.3 通风与空气调节12810电气13410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34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3810.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14111木结构建筑14312城市交通隧道14912.1 通常规定149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15312.3 通风与排烟系统154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5612.5 供电及其
12、他157附录A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157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158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与相应的判定标准158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与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与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条文说明】102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中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
13、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者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与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关于人民防空、石油与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与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与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本规范的规定还不具体,这些工程设计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通常工业或者民用建筑是完全不一致的,在本规范
14、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有关防火要求能够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条文说明】103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1.0.4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一致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条文说明】104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
15、的防火设计原则。关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者工业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一致使用功能区或者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可能相互诚延。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隔,同时有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比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筑或者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一致使用功能区有关建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
16、标准对不一致使用功能建筑的防火规定与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关于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与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本规范第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建筑高度大于25O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2.1 术语
17、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与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与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条文说明】2.1.1关于住宅建筑,设计以套与住宅单元为基础,对不一致建筑富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的矛盾。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划分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关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与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多层建筑划分为高层建筑。关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与扑救条件,虽建筑富度大于24m,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2.1.2 裙房:在高层建筑主
18、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条文说明】2.1.2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2.1.3 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缺失与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条文说明】2.1.3通常,重要公共建筑包含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者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与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与城
19、市集中供水设施、要紧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者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者工程。2.1.4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者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条文说明】2.1.4本术语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者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具有2层上、下层商业用房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与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与。商业服务网点包含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5 高架仓库
20、:货架高度大于7m且使用机械化操作或者自动化操纵的货架仓库。2.1.6 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2.1.7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1.8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者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条文说明】2.1.8术语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者赤热表面区别对待,要紧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者切断。2.1.9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者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2
21、.1.10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者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者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2.1.11 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2.1.12 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者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2.1.13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2.1.14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与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者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条文说明】2.1.14本术语中的“室内安全区域”包含符合规范规定的避难层、避难走道
22、等,“室外安全区域”包含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达地面设施的上人屋面、平台与符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尽管本规范将避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安全性能仍能有别于室外地面,因此在设计中要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避免使用避难走道。2.1.15 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与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者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与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与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7 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
23、的走道。2.1.18 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者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者固体的最低温度(使用闭杯法测定)。2.1.19 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者粉尘与空气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2.1.20 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条文说明】2.1.20关于沸溢性油品,不仅油品要具有一定含水率,且务必具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面燃烧产生的热量从液而逐步向液下传递。当液下的温度高于IOOC时,热量传递过程中遇油品所含水后便可引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从而引起油品沸溢。常见的沸溢性油品有原油、渣油与重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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