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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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在全院倡导和形成务实节俭文明廉洁举办婚丧嫁娶新常态,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精神,参照示范区有关规定,现对我院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活动,制定如下规定。一、认真落实书面申报制度。学院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的,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书面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纪委(监
2、察室)和组织部口头或电话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二、自觉遵守四个严禁”。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严格遵守廉洁准则和国家殡葬改革有关规定,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参加为主,宴请规模原则上不准超过20桌,确有特殊原因需扩大的,须在申报时说明理由,经学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审批后方可办理,但最多不得超过30桌。迎送车辆不得超过8辆。要严格执行“四个严禁”,坚决做到不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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