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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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保障公众对城建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
2、织机构第五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六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是:具体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化、程序化;做好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
3、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第八条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九条及时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便于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第十条加强保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
4、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四章公开范围、内容和程序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机构概况。包括机构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等。(二)政策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三)规划计划。包括中期和长期规划、阶段性规划、年度计划等。(四)行政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征收事项和其它行政权力等。(五)重要信息。包括城乡建设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六)其它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二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5、或者其他组织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S)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五)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十三条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除本规定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要积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事宜。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第十四条政府信息
6、公开程序:(一)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部门负责人审核;(二)重要政府信息公开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三)局各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时,在拟文单的“可否在网上发布”栏注明是否可以公开,如可以公开,经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经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在网上发布。第十五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为信息产生的部门或单位。第五章公开方式、时限和途径第十六条主动公开。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
7、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依申请公开。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处室或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一)镇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四)公开栏、公告栏、宣传栏等信息平台;(五)
8、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公开。(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第六章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程序第十九条除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申请等形式,依法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为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镇江市正东路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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