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跨越新旧《条例》违纪行为与审查调查工作涉案财物追缴程序 附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工作中涉案财物追缴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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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跨越新旧条例违纪行为与审查调查工作涉案财物追缴程序【典型案例】刘某,男,中共党员,A区某局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人。2018年10月,有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刘某与在其部门承揽工程项目的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存在违纪问题。经查,2016年12月,刘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利用职务之便向赵某借款70万元,且直至案发仍未归还赵某借款。无证据证明刘某无归还意图。【分歧意见】刘某的行为属于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但在该案处置过程中,对刘某的违纪行为应当适用哪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条例还是2018年条例?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案发的时间是2018年,且新修订
2、的条例已经正式施行,但刘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6年,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条例,即2015年条例。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6年,但该行为造成的违纪状态持续至2018年条例施行时仍未结束,应适用2018年条例作为立案审查及追究党纪责任的依据。【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一、跨越新旧条例的违纪行为适用党规党纪的一般原则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对于跨越新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对2018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18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
3、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18年10月1日以前,持续或者继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二、对违纪借用行为“行为发生时”的理解本案中,刘某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条例不仅取决于对2018年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行为发生时”的理解,还取决于对借用行为违纪构成要件的理解。从制度层面分析,在2015年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公职人员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构成违纪的直接规定。2018年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
4、处分J该条例规定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前提条件。关于何为“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条例释义中第九十二条的释义指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关于何为“情节较重”并无具体标准,但结合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前置要件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长期不归还;二是借用财物的金额或价值较大;三是借用行为对公职人员公正履职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从2018年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的立意分析,对于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行为达到
5、违纪标准其实仍需要符合相应的要件,并非仅以公职人员借用行为单独构成违纪。结合刘某借款的案例进行分析。从新旧条例及相关的党规党纪关于违纪借用行为的规定来看,公职人员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构成违纪的行为与刑法理论上的“继续犯”在状态上有相似之处。实践中,借用行为在出借物转移占有后实际上已经结束,此时“行为发生时”只能是出借人出借行为履行完毕时,其借款行为本身不具有持续性。而真正触发“违纪点”的是阻却借用状态结束的行为,也即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的行为,正是这种行为造成了占用状态在时间上的持续,最终满足了违纪构成要件。因此,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类的违纪行为,不仅仅需要借用行为的发生,还需要占用行为导致的
6、违纪状态持续,两者缺一不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日常监督执纪过程中,不能简单地照本宣科,必须认真分析党规党纪对违纪行为表述的深刻内涵和立法意图,做到精准发力,精准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案财物追缴中,对监察法及其配套制度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
7、作规则第47条、第48条亦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追缴涉案财物的程序要求。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被调查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关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查扣涉案财物时,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确认是否属于违纪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其中若涉案财物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鉴于其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向其询问查证权属情况,有条件的可以由其写出亲笔证词。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3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需要指出
8、的是,对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追缴其他等值财产的,也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确认是否属于被审查调查人所有,以免损害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的财产权利。二、关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扣涉案财物时,若发现已被其他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在此情况下,应当查明在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按规定通知协助查封、扣押、冻结的单位协助办理。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也即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所涉财物进行处置。原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续行查封、
9、扣押、冻结的顺位不变。监察机关接受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监察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原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不变。需要指出的是,轮候扣押一般只适用于汽车、船舶、航空器等需要在有关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特殊动产。三、关于委托其他监察机关追缴涉案财物监察机关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采取查扣措施,对于委托事项单一的,可以该监察机关名义向受委托机关出具单项委托调查函;对于委托事项需要采取多种调查措施的,可以该监察机关名义向受委托机关出具一揽子委托调查函,并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可以直接开展调查工作;也可以根据委托机关要求再委托其下级监察机关开展调查。监察机关
10、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以委托机关名义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不变。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采取查扣措施的必须是在立案后进行。四、关于查封涉案不动产监察机关查封涉案房产等不动产时,除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助查封、按规定填写回执外,还应当由其出具说明并附被查封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信息,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情形,明确产权性质、登记产权人等情况。若涉案房产系小产权房的,可以请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管理)单位协助查封。若涉案房产内无人居住的,可以张贴封条予以查封,即“死封”,一般可不在该房产的显
11、著位置张贴公告;有人居住或者正在进行装修以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下,应当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即“活封”。需要注意的是,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出售,或者被调查人购买的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或者被调查人购买的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进行查封。五、关于查扣涉案汽车监察机关对涉案汽车可以查扣,但涉案汽车使用时间较长、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尽可能追缴相应款项。确有必要的,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案汽车,其中首选扣押或者“死封”方式查封,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不采取“活封”方式查封
12、,以免出现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处置不能等问题。同时,查封或者扣押时还应当通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封其机动车档案。扣押或者“死封”方式查封涉案汽车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并在清单中详细记明权利人的基本情况、案由,以及车辆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对车辆内的物品,监察机关应当仔细清点,对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通知涉案汽车的权利人或者其家属、委托的人领取。六、关于查扣银行保管箱内涉案财物监察机关根据有关人员交代或者查询发现被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租用商业银行保管箱后,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保管箱进行搜查
13、,发现涉案财物的可以依法扣押,其中有银行存单、存折等财产凭证的还应依法冻结,若不具备扣押条件的可依法查封该银行保管箱。实践中,若银行保管箱租用人写出授权开箱声明的,监察机关也可持介绍信请该商业银行协助开启保管箱,发现涉案财物的可直接依法扣押。确需凿箱的,一般应在该银行营业时间外进行。七、关于冻结涉案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监察机关冻结涉案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权时,一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业务系统以及公司章程来查明该股份、股权的权属情况。二是要查明该股份、股权是否被股权托管机构托管,被托管的可以要求该股权托管机构协助冻结,并由股权托管机构在办理冻结手续后在回执上或者单独出具
14、书面材料,确认涉案人持有该股份、股权的事实,提供持有人登记资料,说明该股份、股权是否已被质押、有无限制处分等情况,同时还需通知该股份、股权所在企业协助冻结。未被托管的可以要求该股份、股权所在企业协助冻结,并由该企业在办理冻结手续后在回执上或者单独出具书面材料,确认涉案人持有该股份、股权的事实,提供持有人登记资料,同时还需要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冻结并提供该股份、股权是否已被质押、有无限制处分等情况。三是冻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论该股权是否被股权托管机构托管,均需通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冻结。在该股权被冻结期间,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
15、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八、关于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涉案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一并送达冻结财产告知书书面告知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但冻结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无需向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送达冻结财产告知书。若权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调查工作正常
16、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在3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监察机关在银行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权利人或者其近亲属。九、关于冻结涉案保单权益监察机关冻结保单权益时,需要查明投保人及指定受益人等情况,若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系投保人且未指定受益人的,对保险的现金价值和赔偿金可以冻结;若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的,该保险的现金价值和赔偿金已经有明确的归属,加上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损害赔偿性质,对保单权益的冻结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在此情况下,不宜对保单权益予以冻结,可以通过
17、敦促被调查人及涉案人员退缴同等数额的款项予以扣押,以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冻结保单权益没有直接对应本人账户的,可以冻结相关受益人的账户,并要求有关单位协助,但不得变更受益人账户,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十、关于查扣涉案财物中笔录使用监察机关查扣涉案财物时,除向涉案财物持有人和协助查封/扣押单位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外,还应在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上记明财物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等情况,并将发现财物的地点在“备注”栏内记明,一般不需制作查封/扣押笔录。若涉案财物持有人不在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确定持有人的,除见证人在场见证和
18、在清单中记明外,还可制作形成查封/扣押笔录,记明查封、扣押财物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在场人员对查封/扣押活动有无异议,以客观反映查封/扣押时的情况。实践中,将查封/扣押通知书第三联送达涉案财物持有人的同时,一般由涉案财物持有人在查封/扣押通知书第二联(附卷联)上记明已收到该查封/扣押通知书的情况;涉案财物持有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确定持有人的,由调查人员记明情况。十一、关于查扣涉案财物中拍照、录像监察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时,应当会同持有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若查封、扣押时涉案财物持有人不在场,或者拒不配合,或者无法确定持有人的,必须邀请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全
19、程录音录像。一是查封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及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时,应当拍照或者录像。二是查封、扣押易损毁、灭失、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用笔录、拍照、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三是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的,应当拍照。四是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并需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五是对未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应当拍照并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十二、关于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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