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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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及福建省、厦门市贯彻意见,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机构,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
2、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它形式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市级技转机构。技术转移人员包括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第三条技术转移机构分为交易类和平台类。交易类机构以促成具体的技术交易为主要目标,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价值评估、技术交易撮合、技术投融资等服务;平台类机构以提供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为主要任务,搭建科技成果展示和交易平台,分享资讯,推广技术,开展政策宣讲与咨询、技术转移氛围营造、人员交流培训、技术咨询与服务等活动。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和业务指导。高校、科研院所
3、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第五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第六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明确在我市登记注册,从事境内外技术转移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市内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2、符合国家、我市产业政策,发展方
4、向明确;有符合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独立法人机构需有4人以上(含4人)专职人员,法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需有3人以上(含3人)专职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其中必须有从事技术转移人员;经营状况良好。4、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管理办法、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5、有一年及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度主办、承办或协办技术转移活动不少于5场次且服务企业数不少于50家。6、以往执业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记录。第七条市级技术转
5、移机构评估、命名程序如下:1、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有关单位经归口部门推荐,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2、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申报,经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命名为“厦门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公布,有效期3年;3、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福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的单位直接命名为“厦门市级技术转移机构”,不再重复评估。第八条支持各区、各部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第九条鼓励境内外技术转
6、移机构在我市设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与本地技术转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第十条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加强技术转移人才教育和培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建立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第十一条我市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和市市级科技计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第十二条市技术转移机构可享受激励政策如下:(一)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0)20号)规定:(1)鼓励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
7、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2)鼓励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科技社团可参照执行。(3)激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经纪活动。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落地的,在企业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并实际履约后,按技术交易实际支付额的3%奖励技术转移机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
8、0万元,其中奖励持证技术经纪人不少于50%o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二)关于加快推进厦门科学城建设若干措施(厦府规(2022)5号)规定:支持建设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在科学城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对经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IOO万元;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给予连续2年每年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此款适用于2021年1月1日(含)后依法注册登记且纳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第十三条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
9、机构”、“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单位及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所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内设技术转移机构不享受一次性办公经费及运行经费补助支持。第十四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和参与技术市场交易等情况。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分交易类、平台类对命名满三年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对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整改。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1、限期一年整改,经评价仍不合格的;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3
10、、连续两年没有推荐或参加技术经纪人等专业服务人才培训的;4、在技术市场服务过程中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一经查实的;5、因从事的经营活动违法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6、机构申请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取消资格的机构两年内不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命名范围。第十七条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经推荐部门审查后的变更申请。第十八条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实际适时
11、调整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2、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报表附件1厦门市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加强对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能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本指标体系。一、指标体系制定的原则制定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有利于技术转移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引导和带动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的引导性原则;还应准确反映技术转移机构的实际情况,指标清晰,操作简单,即能系统地、全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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