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案第5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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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10-ll讲课日期:20年月曰周次:第11-13周星期:_L学时:_L第5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X教学目的、要求: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及关闭煤矿的要求,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安全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
2、X难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X教学内容: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5.1.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为了从体制上、组织上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9年12月决定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当时在全国20个主要产煤的省、自治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在68个大中型煤矿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2005年1月国务院决定增设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改为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对煤矿安全监察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作出了分工。5.1.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
3、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2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杳处理权。3 .1.3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1 .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2
4、 .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 .1.4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检查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7个方面的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安全任职资
5、格、安全技措费得提取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专用设备监督检查。4 .1.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2 .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3 .1.6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 .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建
6、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2 .吊销营业执照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
7、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相应的营业执照。3 .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4 .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
8、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5 .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
9、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第44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2.1 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特别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
10、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炭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又从实际出发,将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化为60种。5.2.2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特别规定第物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1 .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2 .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包括: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3 .非法煤矿的界定特别规定第五条对非法
11、煤矿的界定,明确了两个问题:1)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5.2.3停产整顿的规定L停产整顿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2.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包括:暂扣证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包括:复产验收、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5.2.4关闭煤矿的要求L非法煤矿的关闭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特别规定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2)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
12、全生产隐患的;(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突出关闭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包括:吊销相应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2.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定义:因非人为原因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要予以关闭的煤矿,即无安全保障的煤矿。包括: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而后按照关闭的程序予以关闭。5.2.5预防煤矿事故违
13、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 .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无证照非法生产、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为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3 .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向不符合法
14、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办法有关证照、不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期间继续生产、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为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3.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 .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2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
15、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5.3.2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L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
16、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3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
17、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 .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现场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5 .3.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L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6 .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
18、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 .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8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
19、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9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0 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
20、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隧道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11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管理。1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5.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分1)建设施工的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21、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建设施工的专项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 .建设施工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
22、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3 .日常监督检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5.3.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
23、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 .责任主体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2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3 .行政处罚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5.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 .4.1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2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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