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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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评分和评级。第三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
2、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客观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和信用记录为载体,实行信息公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市和区园林绿化局、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是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单位(简称“信用管理单位”)。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发布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设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审核、发布、监督检查、共享与异议处理。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事务中心、区园
3、林绿化局应当按照市园林绿化局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检查、异议处理等工作。第五条信用信息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第六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本着自愿参与原则,自行将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录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对其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自信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单位负责主动采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
4、域发生或者通过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曝光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管理单位应当核实后录入。第七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审核信用信息,对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不符合填报要求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反馈原录入单位;经审核合格的信息入信用信息库,供各方使用。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发布经审核合格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信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入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和过程监管。第八条基本信息录入后长期公开;履约能力信息以公开时间为起始时间,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良好行为信息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开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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