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量刑情节情况说明应注意什么 附案外司法人员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刑法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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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如实供述、检举揭发等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事关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事关监察机关依法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处置,事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量刑。监察机关应充分重视该类情况说明材料的重要作用,以审慎、严谨的态度出具规范的书面材料。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谈谈向司法机关出具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程序合规监察机关出具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应符合相关程序要求。一是审查调查部门应在案件移送审理时将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
2、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均规定,审查调查部门应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审理,其中就包括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实践中,有个别案件已经审理完毕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才将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移送审理,这不仅不符合规定,还影响案件处理的效果和效率。二是审理部门不仅要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核,还应在审理谈话时向被审查调查人核实有关量刑情节的真实性,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深刻、全面地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思想和认识转变过程。三是审理部门应将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如实供述、检举揭发等情况客观地反映在审理报告中,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作为给予被审查调
3、查人处分的重要依据。形式合法监察机关出具的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应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类说明材料应符合以下形式要件:一是要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出具,而非以审查调查组或者审查调查部门的名义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说明材料要有2名审查调查人员的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应当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章。实践中有时出
4、现只盖章不签名或者签名不全的说明材料,不仅导致司法人员与审查调查人员就量刑事实沟通不畅,还可能导致有关量刑说明材料因形式不规范而不被司法机关采信。内容完备监察机关出具的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应客观全面地反映有关量刑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案发经过和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一是要简述案件线索来源及线索内容。二是要说明初核的经过,初核掌握的被审查调查人涉嫌犯罪问题,初核期间是否接触被审查调查人。三是要说明立案依据以及立案、留置时间等。四是要客观描述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包括到案时间、到案方式等。如果是抓捕到案,应叙述抓捕的地点、时间;如果是通知到案,应说明通知人以及陪送人;如果是被审查调查
5、人主动投案,应说明投案接受单位和人员。第二,被审查调查人交代涉嫌犯罪问题的情况。一是按照涉嫌犯罪类型,详列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涉嫌犯罪问题。二是详列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犯罪问题。第三,检举揭发及查证情况。一是被检举人已被立案审查调查的,应说明立案时间、立案单位以及检举查证情况。二是被检举人虽未被立案,但是被审查调查人检举的内容已被核实不属实的,应说明检举内容、核实的经过和结果。三是被审查调查人检举的内容尚未立案但正在核实或者已立案但尚在调查的,考虑到案件保密的需要,应说明被审查调查人检举的他人犯罪问题线索正在核实或调查,待相关问题查明后及时向司
6、法机关予以说明。第四,退缴赃款赃物情况。一是应说明被审查调查人涉嫌犯罪的金额、个人所得金额。二是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赃款赃物情况,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及其亲友主动退缴赃款赃物情况以及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情况。三是随案移送检察机关的涉案财物情况。第五,被审查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主要说明被审查调查人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是否主动交代和坦白监察机关所认定的涉嫌犯罪事实,是否表示认罪认罚或拒不供认其涉嫌的犯罪问题。第六,应附相关证据材料。监察机关在向司法机关出具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时,应附被审查调查人到案后的首次交代笔录、自书材料以及相关证人询问笔录、被检举人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与量刑
7、情节有关的证据材料。用语准确监察机关出具的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是司法机关量刑的重要依据,因此该类情况说明的用语应简练、准确。一是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应只对到案经过、如实供述、检举揭发等量刑的事实作客观叙述,不作结论性评价。例如有关自首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中,应只描述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和到案后的供述情况,不应直接作出被审查调查人的行为应认定自首的结论。二是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应与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保持一致。实践中为了保密的需要,起诉意见书中对有关量刑情节事实叙述得较为简练,监察机关出具的有关量刑情节的情况说明材料的内容更为充实,但是应与起诉意见书主要内容相一致。案外司法人员出具虚假立功
8、材料的刑法评价一、基本案情2018年10月,H县某村村民方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H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后,方某为得到从轻处理,通过他人找到邻县C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某,请托杨某帮助提供立功线索材料。2019年2月初,杨某授意C县公安局Z派出所指导员徐某,将原本由Z派出所自行抓获的网上逃犯姚某编造为根据方某举报抓获,徐某根据杨某的授意指使民警苗某通过制作内容虚假的询问笔录、出具由杨某、徐某、苗某三人签名的犯罪线索查证情况审核表等方式,共同为方某伪造虚假立功证据,相关证据提交H县人民法院后,法院认定方某具有立功表现,并因此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二、分歧意见对于杨某等人帮助方某出具虚
9、假立功证明材料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几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杨某等人作为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采取伪造立功材料的方式帮助方某逃避刑事处罚,符合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规定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的情形,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在杨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的情况下,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以及特殊罪名优于一般罪名的处断原则,也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认定。UJ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10、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根据立案标准,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伪造证据,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本罪。本案中杨某等人不是方某危险驾驶案的侦查主体,在案件中不具有具体的侦查职权,其出具虚假立功材料的行为也并非发生在对犯罪活动进行“追诉”的职权活动中,因此缺乏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和时空条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规定,行为人作为公安民警,属于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主体,其采取伪造证据的方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在主体和行为方式上符合立案标准中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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