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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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6号)、关于南通市临时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自然资规发2022)94号)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
2、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筑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
3、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二、临时用地的申请和办理1、申请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当先取得临时用地所在地政府及规划部门意见,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临时用地。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申
4、请人提交两套材料,由局初审后报南通市局审批。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应包含使用人信息、用地事由、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利用情况、所有权人信息、所有权人意愿、现状地类、复垦时间,其他必要的内容。(2)临时用地协议书。根据土地权属,临时用地申请人与被占地单位或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其余使用国有土地的与各分局、自然资源所签订),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原、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3)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括
5、主体工程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批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或先行用地批复等材料。(4)规划许可材料。临时用地申请者需提供所在地规划部门审批意见(详见附件2),地块所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位置示意图。临时用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同时需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临时用地复垦、复原承诺书。(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时提供土地复垦方案。)(6)土地权属材料。包括征地批文、三费补偿到位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收储文件等材料。(7)勘测定界材料。包括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矢量数据,其他必要材料。(8)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影像时间的影像示意图、标注临时用地位置的现
6、场照片(含近景、远景)。(9)临时用地项目如涉及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和古树名木的,需提供同意临时占用的批复文件。(10)区镇对临时用地的审核意见,及交通、水利、环保、规划等所涉及部门审核意见。(11)营业执照复印件。(1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3)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票据(或土地权利人出具的免缴证明)。(14)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票据(15)临时用地复垦、复原费指定缴纳账户协议其中(13)、(14)项在临时用地获批后由临时用地申请者缴纳并提供。2、办理(1)各分局(所)受理临时用地使用者申请后进行初审,并在“一张图”系统流转。(2)联合会审。局各科室审查内容:开发利用科:审查临时用地条件是
7、否符合规定,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调查确权科:审查临时用地土地权属是否明晰、临时用地地类、面积认定是否准确。空间规划科:审查临时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制区域;用途管制科:指导、帮助用地单位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上报南通市局组织专家评审。建设规划管理科:审核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和出具的规划意见是否合法规范。林业管理科:审查临时用地项目是否涉及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和古树名木。执法监察科:审查是否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及是否已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对通过联合会审符合条件,且未占用耕地或永
8、久基本农田的,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在收齐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原、复垦保证金票据后发放临时用地批复;对通过联合会审符合条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形成初审意见,呈报南通市局审批,在收齐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原、复垦保证金票据,获取南通市局批复后,转发临时用地批复。三、临时用地使用补偿费临时用地申请获批后,临时用地使用者需根据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使用国有土地的按7.5元/平方米年缴纳,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议按4.57.5/平方米年缴纳。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
9、四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临时用地使用权。五、临时用地的禁止行为临时用地禁止以下行为:(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三)买卖、抵押、交换、出租、出借、赠予;(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六、临时用地的复垦、复原临时用地申请获批后,但未正式发文前,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须向指定账户预存不低于40元/平方米的临时用地复原费用;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使用者须向指定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预存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期满后3
10、0日内恢复原地形地貌,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原验收申请。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期满后一年内负责复耕,恢复种植条件,并报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收回有效期尚未届满的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用地。七、临时用地的监管各分局、自然资源所对辖区内的临时用地加强动态监管,对改变用途或逾期未复垦、复原的临时用地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各分局、自然资源所所在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按园区、镇政府文件执行。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文件参考样式附后。临时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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