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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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持续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快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现就持续深化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鼓励符合规定的招标人
2、自行招标。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事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
3、责任。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阉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三)规范代建单位选择。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咨询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但不得因咨询机构具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能力而不经招标直接将相关项目交由其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选择代建单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四)规范评定分离方式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应中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数量以及招标人定标方式、因素等作出规定。定标方式包括直接确定、集体决策等。定标因素包括价格、技术、质量,投标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项
4、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和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五)规范发包方式。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行政层级较高的监督部门负责。积极推行三维数字化并行管理的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依法
5、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可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招标,也可由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招标。(六)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认真组织审查,确保依法合规、符合实际。鼓励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中明确,拒绝在以往履行与招标人或者与招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单位的合同时,
6、存在重大实质性违约行为以及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投标人投标,但不得以提高资质等级、要求2个以上资质但不允许联合体投标、设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人员资格等形式限制、排斥投标。鼓励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设企业类似工程业绩。(七)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不予退还。全面推行投标保函(保险)替代现金。投标保函(保险)应当对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予以担保,并载明担保有效期。招标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招标活动的,应当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保险)有效期。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
7、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招标人可在法定情形之外,与投标人合理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A)加强评标结果核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相关专业力量(含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对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进行全面校核,对中标候选人资质、业绩、人员资格等关键信息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形的,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九)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应认真履行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异议受理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
8、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十)强化项目管理。招标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招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减免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强化诚实守信合法投标(十一)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9、;不得通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行贿谋取中标;不得采用投诉自己、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明等方式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十二)规范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对各自分工作出约定,并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各专业
10、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参与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十三)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密切关注“陪标专业户”、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对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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