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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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消防施工质量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大力提升建筑工程整体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压紧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筑工程
2、参建各方应当严格落实消防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相关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二)设计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
3、当详细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三)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四)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五)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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