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x
《兰州市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兰州市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兰州市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保护第三章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兰州市黄河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兰州市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
2、基本原则】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应当落实重在预防、要在治理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及村(居)委会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统筹解决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
3、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组织实施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土壤污染防治与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结合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资料,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4、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加强土地报批、收回、收购以及转让、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施工审批管理。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林地和草地农用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林草类农用地土壤环境监管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土地污染防治,安排、审核、拨付相关上级专项资金和预算资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工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矿山的
5、安全监督管理。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市、县(区)负有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第六条【联防联控】本市应当建立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部署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执行会议决定,推动一体防治,实现源头预防。推动兰州市与其他市(州)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协商机制,协商做好区域土壤污染联
6、防联治工作。第七条【宣传与参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流域土壤环境、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公众保护土壤质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土壤质量保护公益宣传,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黄河流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预防和保护第八条【规划约束】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土地开发保护、禁止开垦范围等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市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土壤、地下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编制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各类涉及污染物防治、耕地保护、农产品安全等的规划,应当包含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第九条【实施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省、市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受污染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等内容。县(区)人民
8、政府应当根据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防治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及受污染农用地、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等内容。防治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和指标要求、重点任务、重大项目、保障措施及完成时限等,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第十条【污染状况详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结果,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土壤污染的区域、范围、面积、主要特征污染物及其对土壤环境、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的影响。第十一条【排污预防】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9、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医疗废物等的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治对周边土壤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十二条【重点监管单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控制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实际情况,确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定期对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发现土壤、地下水污染物已经扩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重点监管单位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
10、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具体防范措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等;(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相关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三条【重点监管单位现状调查】重点监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鼓励在工业企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转让人、出租人或
11、者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结论可以作为项目用地布局、土壤环境管理、土壤污染责任认定的参考。第十四条【重点监管单位建设污染预防】重点监管单位设计、安装、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以及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或者地下水。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可能造成土壤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污染隐患的排查、整改和
12、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前款所指的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生产区,危险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转运区和废水的贮存设备、设施所在区域等;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第十五条【企业关停搬迁污染预防】工业企业关停搬迁时,应当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或者使用。拆除生产设备的,应当将残留的污染物安全处置后方可以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使用的,工业企业应当制定污染物临时处理处置方案并实施。对地上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输送管线、污染防治设施、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石油产品储存设施等实施规范清理和拆除。对原有场地残
13、留和关停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应当依法分类处理或者处置。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事先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残留污染物的清理和处置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质量标准的,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均有权要求实施单位整改。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拆除活动,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彻底清理并安全处置残留污染物,做好拆除活动的工作记录。拆除活动工作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妥善保管。第十六条【油品泄漏
14、污染预防】加油站、储油库等具有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包括数量、位置、使用年限、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本条例实施前己建成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报告;(二)定期巡查、检修,进行防渗漏监测和地下水监测,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第十七条【尾矿库开发污染预防】禁止在国家确定的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以提
15、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防止尾矿污染土壤。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以及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止尾矿污染土壤。第十八条【报废拆解、机动车维修污染预防】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
16、拆解、利用、处置及机动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油液、废置零部件等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处置,禁止随意填埋、焚烧和丢弃,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的拆解、利用、处置及机动车维修活动的过程监管。第十九条【农业投入品污染预防】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掩埋。农药经营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回收台账,记录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市、县(区)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
17、产者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生物肥和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第二十条【蔬菜尾菜污染预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尾菜处理利用工作目标及其回收、处置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引导蔬菜种植基地、农业产业园等配套建设堆肥设施生产有机肥,实现资源化利用O从事蔬菜经营的主体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处置蔬菜尾菜,防止蔬菜尾菜腐烂产生恶臭。蔬菜尾菜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丢弃、遗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渠道、沟壑、水库、村头、池塘
18、、河流、荒山等区域倾倒、抛撒、堆放蔬菜尾菜。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自行建设相应的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的,无需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渗漏、溢流、散落,污染土壤。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粪养
19、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第二十二条【农产品产地保护】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兰州百合、榆中高原夏菜、皋兰软儿梨等特色农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地的土壤污染防控。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和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三条【土壤质量恢复】鼓励和支持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兰州市 黄河流域 土壤污染 防治 条例 草案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43178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