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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怒期堡窗理办法(弑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全面保证XX市XX线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推动质量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46号主席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第279号令)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XXXX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均须遵照本办法规定,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第三
2、条质量管理目标(一)杜绝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二)交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质量验收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S)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第三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项目公司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是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一)质量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总经理副主任委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安全总监委员:建设管理部、安质部、投融资财务部、计划合同部、资产管理部、综合部、前期部各部门负责人(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公司安质部,负责工程质量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质部部长兼任。第五条各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工程质
3、量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行业及上级单位相关要求,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职责第六条项目公司工程质量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上级单位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的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S)建立健全项目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四)研究决策有关工程质量的重大事项,部署、监督、检查项目公司工程
4、质量管理工作。(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六)定期组织开展质量履约考核,不定期开展质量专项检查、巡查和质量事故隐患排查,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按闭环管理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七)按照规定向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A)审定和下达年度工程质量管理考核指标,组织各单位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九)监督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其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管理活动。(十)组织、参与项目的工程质量验收。(十一)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和上级单位的质量检查工作。(十二)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对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单位、个人进行处罚。第七条勘察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职责(一)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二)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图纸会审和进行技术交底;参加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五)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6、准后方可实施。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和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六)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七)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A)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九)履行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其它责任。第八条施
7、工单位工程质量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不得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不得转让、转借施工资质证书。(S)受其上级单位委派,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置专职质检人员;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质量责任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制度贯彻落实。(五)加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六)按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因施工
8、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七)工程实施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A)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试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九)强化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和计量、测量、检测等基础工作,严格执行报检程序,对质量检测和测量数据、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负责。(十)建立首件样板验收标准,落实样板验收和工序“三检”制度,按规定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和记录。(十一)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负责。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建设
9、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保修工作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十二)组织每月一次的工程质量大检查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以及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十三)编制工程质量问题、缺陷处置技术方案,及时处理质量缺陷,开展验收工作并建立处理记录。(十四)按规定上报工程质量事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十五)建设工程完工后提供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档案和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十六)负责所承建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工作。(十七)履行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其它责任。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质量
10、监督管理工程开工前,项目公司负责办理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各参建单位及时提供必需的有关资料,配合开展质量监督备案。第十条工程质量目标管理(一)项目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实施工程质量目标管理。(二)施工单位要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上级单位和项目公司质量管理目标及考核要求,按照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区分重点管控环节、关键工序作业过程,确定本标段工程质量具体分解目标。(三)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上级单位、项目公司质量管理目标及考核要求,制定本单位工程质量分解目标。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管理(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质量管
11、理领导小组,明确质量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施工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二)根据国家及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单位相关要求制定以下(但不限于)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办法、质量责任制、工程材料及半成品进场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施工工序报检程序、工程质量旁站监督管理制度、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工程测量管理制度、监控量测管理制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工程首件制管理制度、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工程成品和半成品保护管理制度、工程创优规划等。(S)应及时收集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向从业人员进行传达,并将相关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四)设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兼
12、)职质检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工程管理的需要。(五)项目负责人每月组织质量检查,召开质量例会,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六)组织对本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宣贯和教育培训活动。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管理(一)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施工条件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认。(二)施组、方案中应明确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可靠性。(三)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按规定进行论证,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和完善。第十三条技术交底和质量教育培训管理(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作业工序对所有作
13、业者、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明确质量标准、控制措施。并做好记录,接受交底者应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字。(二)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施工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换岗前的质量教育,并按要求做好记录,接受培训的要在有关记录上亲笔签名。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至少24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应重新进行培训、交底;使用四新技术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交底;所有培训、交底应经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工程使用新技术、
14、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施工单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质量教育培训。第十四条工程原材料、半成品质量管理(一)严格对供应商(厂家)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原材料、半成品质量。大宗物资采购采用集中招标,事前明确质量标准,防止采购质量低劣产品。(二)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进场和过程检验,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报告,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严禁使用。(三)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施工单位原材料、半成品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巡检。第十五条工程试验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和工程试验检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
15、求开展验证试验、标准试验、抽样试验和中间验收试验工作。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现场管理(一)规范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过程控制,确保作业人员按章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依规履行质量管理职责。(二)旁站监督施工单位应配足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特殊过程以及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督管理,旁站监督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职,做好旁站监督记录。(三)质量检查各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活动,项目公司每月检查一次,施工单位执行月检、周检制度。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各参建单位应开展不定期的质量
16、检查或抽查。质量大检查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质量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参加,检查后应及时下发检查情况通报,责任单位按规定时间整改、落实、反馈。第十七条设备调试管理(一)设备进场安装前按规定开展外观检查,单机安装完成后按规定开展单机调试和单系统调试,单机调试和单系统调试完成后按规定开展系统综合联调。(二)各施工单位、供应商对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规定对调试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签认、存档。第十八条首件工程验收管理(一)首件验收以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包括的检验批为范围,第一个检验批为首件验收对象。(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开工前建立首件验收计划,及时将
17、首件验收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S)首件工程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公司、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通知第三方检查验收,并邀请XX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九条工程质量验收管理(一)施工单位按照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签认、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二)在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质量验收标准,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进行划分,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备案。(S)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通知监理
18、工程师到场检查、签认。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通知设计人员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认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四)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按相应工程类别的验标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质量缺陷管理施工单位应对常见质量通病编制缺陷处理方案,经所属上级公司及监理单位审批后报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备案;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方案和以下原则处理:(一)由于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初始状态时,要及时制止,并分析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制定处置措施或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
19、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整改完成经认可后方可复工。(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完成后,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会产生严重影响时,施工单位应分析原因并确定补救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并经项目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缺陷处理和下道工序施工。(四)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按质量保修书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置。(五)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第二十一条文件和档案管理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做好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送质量管理信息。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奖罚与追究管理项目公司对各参建单位建立工程质量
20、奖惩和责任追究管理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设计、测量错误,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设计、规范标准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等责任过失,使工程产生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或位置偏差等问题,以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1、,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S)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五条事故报告(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Ill号)和项目公司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报告。(二)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
22、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初步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S)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二十六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保护财产,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进行拍照和摄像,作为证据;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施工单位所属上级单位必须派遣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及事故处理工作。第
23、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一)事故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制度执行。(二)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正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与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第二十八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对工程进行返工、返修、加固等处理。(一)损失在IOO万元以下且处理安全风险小的,由事故责任标段经理部负责制定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报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项目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对处理效果进行验收。(二)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处理安全风险大的,由事故责任标段经理部所属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认后报项目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能实施。项目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公司组织对处理效果进行验收。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执行。第三十条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项目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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