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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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科学城人才港入驻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光明科学城人才港(以下简称人才港)入驻管理,明确机构入驻条件、审批流程、补贴发放与终止等事宜,推动人才港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是人才港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才港入驻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人才港设立园区建设办公室,为产业园日常管理服务机构,在光明区人力资源局监督指导下,协助做好机构入驻申请与日常服务等工作。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可申请入驻人才港:(一)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专业机构或主流媒体评选的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
2、0强、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二)省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省级以上专业协会评选的全省前50名领军企业;省、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省内行业领头企业;省内注册资本和年度营业收入前50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正常开展业务3年以上);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开拓性服务项目的成长型企业。(三)市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市内行业领头企业;注册、经营场所、纳税在市、区内,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四)在光明区内依法成立的营业收入和纳税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的人力资源服
3、务机构;突破人力资源发展瓶颈的高潜力、成长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类机构。(五)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评定的星级以上劳务派遣机构。最近三年不间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社保缴纳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的劳务派遣机构。(六)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定、重点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成长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四条申请入驻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驻:(一)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有违反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被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二)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公安机关存有违法犯罪记录的;(S)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
4、行业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四)存在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等负面信息,社会影响恶劣,企业形象欠佳的。第五条机构入驻须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批,按服务辖区重点产业优先、总部优先、知名企业优先、先申请优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入驻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第六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审批同意后,入驻面积可拓展至IOoO平方米。(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二)省内、市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现任常务理事单位。(三)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开展创新性、前沿性服务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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