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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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僧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赶超国内一流实施方案(LO版)、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信州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海南省信州市(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
2、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四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第五条海南省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服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备案和监管。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或备案材料,登记服务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
3、和使用功能。市场主体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六条下列场所可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一)自有、租赁或租借房产;(二)自有、租赁或租借摊位;(S)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部门)为便利市场主体登记免费提供的,有专人负责管理的,在政务服务中心安排独立区域设置的,有独立编号的市场主体“信箱地址”;(四)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虚拟场所(仅限洋浦保税港区内);(五)可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箱地址”,是指在指定地点以信箱管理的方式进行编号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以及确定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是一种实现“一址多照”、“一照多
4、址”的住所登记管理模式。第八条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合同复印件;(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S)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五)租赁部队房产的,提交部队出具的军队房屋租赁证明;(六)使用市场主体“信箱地址”的,提交与服务部门签订的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市场主体申请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并签署承诺书的,可不提交使用证明。住所(经营
5、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市场主体可以以固定场所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或备案,也可以虚拟场所办理住所的登记。选择服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信箱地址”办理住所登记的,申请人应与服务部门签订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明确申请人与服务部门的权利、义务,确保该“信箱地址”完全实现市场主体住所的法律功能。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使用协议应包含申请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络员信息等基本联络信息,申请人关于委托服务部门收发该市场主体的文件的授权,申请人与服务部门之间联络的渠道等内容。第十条服务部门应加强市场主体“信箱地址”的管理,严格工作制度,
6、完善管理流程,指定专人开展下列服务和管理:(一)为入驻市场主体收发、传递法律文书、文件;(二)定期联系入驻市场主体,将入驻市场主体动态信息报登记服务机关备案;(S)市场主体“信箱地址”管理人员或联络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服务机关备案;(四)记录入驻市场主体信息联络基本情况,建立入驻市场主体档案管理制度;(五)依法配合对入驻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的查询;(六)及时向登记服务机关报告入驻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等异常情况;(七)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一旦申请登记为入驻市场主体住所,其使用期限即从登记证书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市场主体“信箱地址”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租第三人。第
7、十二条“信箱地址”使用期限到期后,市场主体应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也可以将同时使用的其他住所(经营场所)向登记服务机关备案。市场主体取得实际住所(经营场所)或实际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场主体“信箱地址”服务部门,并报登记服务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市场主体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部门已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核准,并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中标明的,登记服务机关可按照有关前置许可证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申请人可免予向登记服务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第十四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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