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编制说明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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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编制(说明稿)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1.2 适用范围11.3 总体要求21.4 职责划分32水资源开发利用42.1 水资源规划42.2 水资源开发利用63水资源节约83.1 面上节水83.2 农业农村节水103.3 工业节水113.4 城镇节水123.5 机制建设134水资源保护154.1 生态流量154.2 生态补偿174.3 地下水管理185用水管理195.1 用水总量和效率管理195.2 取水许可管理205.3 重点用水单位管理216监督管理216.1 计量监测管理216.2 监督检查227法律责任238附则231总则1.1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
2、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编制说明:1、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加强水资源管理。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 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 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
3、的可持续发展。1.2 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 源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资源的定义比较笼统,即水资源包 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术语:GB/T309432014对其进行了细 化,将水资源定义为“地表和地下可供人类利用又可更新的水二考虑到丽水市水资源较为丰富,本办法将非常规水源纳入节水管 理范畴,进行特殊管理,不作为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1.3 总体要求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责任主体,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 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在 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 破坏、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和制止。编制说明:1、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包括纳入规划、资金保障、宣传及激励的职责。2、对单位和个人提出要求,明确的其全权利。1.4 职责划分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
5、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 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 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做好 本辖区的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编制说明:考虑到政府三定方案已经明确了相关职责,故不在细化各部门的 管理职责。2水资源开发利用2.1 水资源规划第七条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 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江河所在地的县 (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6、。县(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县(区)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和 利用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编 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 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划的执行情况应
7、当接受社会的监 督。第十条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 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跨省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审批;(二)在跨市河流上建设水工程以及建设大型水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 署意见;()建设中型水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小型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县(区) 水行
8、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编制说明:1、水资源规划浙江省水资源条例规定了综合规划编制事权划分;水资源总 体规划编制事权划分;水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原则;水法规定规划组成及事权划分;规划的层级;规划编制的调 查评价要求;规划执行要求,水工程服从要求。本办法规定了规划编制的事权划分的细化;水工程对规划服从情 况的细化及审批事项。2.2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遵 循总量控制、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县(区)按照下达的水 资源总量控制指标严格限制用水总量。鼓励和支持优先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第十二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水中
9、 长期供求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 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县(区)的径流调蓄计划和 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因干旱等特殊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机构按照规 定的权限,可以对水量进行临时调度,取水单位、个人和水工程管理 单位必须服从。第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 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 水量统一调度。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当根据防洪除涝、水环境改善和突 发性水污染处置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关
10、地方人民政府、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量调度计划、调 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凡因新建、改建和扩建水源工程,对原有取用水户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编制说明:水法规定开发利用的功能间、区域间、用户间的协调;开发 利用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水工程规定;以及水能、水运开发、移 民安置等规定。规定了水量分配要求,具体包括:对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和水中长 期供求规划的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的规定;水量分配方案 编制及使用。本办法规定了开发利用原则;非常规水利用;江河径流调蓄计划 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损害
11、赔偿责任。3水资源节约3.1 面上节水3.1.1 节水统筹与分工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统筹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建立 节水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发展和改革、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 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做好节水成效 评估,定期将节水工作情况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说明:节水统筹与分工重点是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计划、任务 分工、定期上报等规定。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已经明确了建立节水长效机制、节水型社 会建设要求,并明确了行业节水实施计划。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工作计划及任务实施、 定期上报要求。3.1.
12、2 节水评价第十六条与取用水有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工 作,合理确定规划和建设项目取用水规模。其他类型规划或从城市公 共供水管网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 设项目立项审查及取水许可等现有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 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第十七条水利规划应在规划制定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规划报 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水利工程项目应在工程规划、项目立项阶段 开展节水评价,在项目规划报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编写 节水评价章节;城镇新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 高耗水行业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规划
13、应在水资源论证阶 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办理取 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许可阶段开展节水评价,在水 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将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编制说明:节水评价是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 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 136号)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 工作,提出“(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 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二)与取用 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 工程、地下水利用工程等。(三)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包括 城镇新区规划、
14、工业园区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高耗水行业的 专项规划、涉及取用水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等。(四)办理取水许可 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以及水库、渠道等 取水,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从城市公共管网等取 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宜参照本意见开展节水评价J丽水市节水行动方案提出“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制度,建立节水评价机制,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节水评价作为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强度的重要手段,也是丽水市 抓好项目评价工作的基础。考虑到浙江省水资源未对其作出规 定,故将其相关要求纳入到管理办法。3.2 农业农村节水3.2.1 农业节水第十八条市、县(区)农业农村主
15、管部门应大力发展节水高效 现代农业,加大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力度,推广水肥一体化、覆盖保嘀 等节水技术模式。推进规模化养殖场节水改造和建设,推行先进适用 的节水型畜禽、水产养殖方式。编制说明:农业节水涉及节水灌溉方式、节水技术推广,节水改造、节水灌 溉设施建设,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水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 的责任,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明确了农业经营企业和农业合作经营 的任务。丽水市节水行动方案提出了 “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发 展节水畜牧业渔业”等建设任务要求。本办法细化规定农业节水工作的责任单位,同时养殖业节水作出规定。3.2.2 农村节水第十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推进农 村生
16、活节水,加强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农村 供水工程应计量收费。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编制说明: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对农村供水主要侧重于供水保障,明确了 县级人民政府的保障要求。本办法基于近年来已实施的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在省条例 基础,进一步对用水设施及节水器具使用、计量收费等工作作出规定。3.3 工业节水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完善供 用水计量体系,强化生产用水管理。超过用水定额标准的高耗水工业 用水户应限期实施节水改造。新建企业和园区要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 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鼓励建设节水标杆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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