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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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处置流程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 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不良资产处置的方 式有许多种,那么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有我来给大 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怎样的,不良资产处置有一定的流程,同时我国 法律也对此有一定的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的内容,能让大家对此 有一定的了解。一、不良资产处置流程1 .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示。拟处置标的可以是一户债权,也可以 是几户债权。后者就是组包了。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 动组包并进行招商,但大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 标的。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
2、人提出购买的话,一般先放置在那 里。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大多数项目需要进行处置公示一报纸上和资 产管理公司的网站上。:2 .进行。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金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 行评估。企业不配合评估或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法律进行财产调 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法律出具意见。3 .谈判。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评估结 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但常常是,边评 估边谈判。4 .报批。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组撰写处置方案进行报批。参与审批的人 员不参与项目处置。有的项目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大的还需要报总 公司批复。5 .拍卖。批复后选拍卖行,拍卖行再刊登并组
3、织拍卖。当然,有些项 目可以协议转让,不必走拍卖程序。有的项目可能搞招标,有的项目 搞竞价。不管什么形式,首选公开,很少协议。6 .签约付款。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7 .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 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已转 让,让债务人、担保人向购买方履行还款义务。二、不良资产处置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 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
4、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 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 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 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 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 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金融资 产处置相关的资产剥离(转让)、收购和管理
5、等活动也适用本指引的 相关规定。(三)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参与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置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 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对不良金融 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
6、,确保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和本指引有关规定。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 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 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 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 关审核审批工作)。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 置尽职问责制,规定在不良金融资产剥离(转让)、收购、管理和处 置过程中有关单位、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政策和本指引规定的行为进行
7、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 进行处理。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不良金融 资产:(一)剥离(转让)方应做好对剥离(转让)资产的数据核对、债权 担保情况调查、档案资料整理、不良金融资产形成原因分析等工作; 剥离(转让)方应向收购方剥离(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 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剥离(转让)方应对己方数据信息的 实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做出相应承诺,并协助收 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二)剥离(转让)方应设定剥离(转让)工作程序,明确剥离(转 让)工作职责,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 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三)
8、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 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 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剥离(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 承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转让)资产不 应附有限制转让条款,附有限制转让条款的应由剥离(转让)方负责 解除。(四)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剥离(转让)方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剥离(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 利管理和维护,代收剥离(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 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金融资产:(
9、一)收购方应对收购不良金融资产的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以 及收购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可以采取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方 式。当缺乏大规模现场调查条件时,应将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 合,以真实、全面地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当涉及较大金额收购时, 收购方应聘请独立、中介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二)收购方应设定收购程序,明确收购工作职责,按权限严格审 批。审批部门要独立于其他部门,直接向最高管理层负责。(三)收购方应认真核对收购资产的数据、合同、协议、抵债物和抵 押(质)物权属证明文件、涉诉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并及时办理 交接手
10、续,接收转让资产,并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一条 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在不良金融资产移交过程中应建 立和完善联系沟通机制,相互配合与协作,有效管理不良金融资产, 联手打击逃度债行为,共同防止资产流失和债权悬空,最大限度地保 全资产。第十二条 剥离(转让)方在剥离(转让)不良贷款过程中,应当对 拟剥离(转让)不良贷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贷款调查、贷 款审批和发放、贷盾管理、资产保全是否尽职等进行认定,并将结果 以书面形式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并将结果抄报监管部门。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发现剥离(转让)方违规发放贷款,贷后管理、 资产保全不尽职,剥离(转让)中操作不规
11、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 违规行为,隐瞒损失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剥离(转让)方反映,由剥 离(转让)方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同时.,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 应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抄报监管部门。剥离(转让)方和收购方应当以协议的形式规定,如果剥离(转让) 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报失等情况的,收购方可以要求剥离(转让) 方予以纠正,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资产。资产管理尽职要求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不良金融资产 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管理策略,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不良金融资产 档案管理、权益维护、风险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管理策 略进行评价和调整。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
1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 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 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 记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 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 理。(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 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 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三)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
13、况,及时主张权利。(四)密切关注抵押(质)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 说明和记录。(五)调查和了解债务人(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 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六)及时发现债务人(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 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 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 并报告监管部门。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股权类资产管 理。(一)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 聘)股东代表、
14、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建立股权管 理授权制度。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定期总结报告 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 对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二)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 及其变化。(三)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四)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 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 创造条件实现退出。(五)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六)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 权
15、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实物类资产管 理。(一)遵循有利于变观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类资产的特 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二)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三)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 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四)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 置信息。(五)抵债资产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能自用,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尽快 处置变现。第十八条不良债权主要
16、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 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 股权等。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 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不良金融资 产进行分析,选择有利处置时机,及时启动处置程序,防止资产因处 置不及时造成贬值或流失。资产处置前期调查尽职要求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金融资产 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
17、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 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 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 重点调查或典型抽样调查。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记录前期调查过 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重要项目要形成 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 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条负责调查的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 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 载、
18、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 充分说明。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前期调查 主要由内部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 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选择并探索有 效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方式。第二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与运用资产 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 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相关依据。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 裁)追偿、委托第
19、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监控债务人(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 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 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二)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 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 方式和标的。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担保 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 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 应记录。(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 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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