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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头沟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储备粮管理,保证区储备粮安全,提高 政府调控粮油市场能力,有效发挥区储备粮在政府调控中的作 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北京 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门头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储备粮,是指门头沟区政府储备的 用于在本区域内,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 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成品粮)。 区储备粮的粮权属于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我区储备粮分为常态 储备及临时储备,其中:常态储备粮规模为:原粮9500吨,成 品粮500吨,临时储备
2、粮规模为:成品粮338. 8吨,区储备粮 的规模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进行相应调整。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动用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涉储单位职责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本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 和总量计划。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储备粮的行政 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规划、计划的落实;负责拟订本区粮食储 备储存的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 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负责区储备粮相关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对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第五条区财政部门按照区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区储备 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
3、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区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拨付区储备粮补贴;对区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 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补贴的标准应当参照北京市市级 费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安排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储备粮贷款 实施信贷监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承储企业定期对账,确保贷款补贴精 准。第六条 承储企业对其承储的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 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第三章承储企业确定第七条为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
4、条件的企业承储区储 备原粮,承储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在区粮食和 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承储条件参照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 点条件。第八条区储备成品粮可由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企业承储或 由具有成品粮储存轮换能力的加工经销、大型批发等企业进行 承储,承储企业的选取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考察、 比对后确定。第九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 合同。对承储企业未按要求实施区储备粮承储、轮换、动用等 任务的,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并依规追责。第四章区储备粮储存第十条区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 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第十一条区储备粮承储企业,需
5、做到:1 .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 区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2 .建立、健全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 行。3 .对区储备粮实行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即帐实相符;“三专” 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 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十二条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使储存的粮食未到储存 年限品质下降需轮换或处理的,发生的价差及费用以及超耗部 分由承储企业负责,并追究承储企业的责任。第十三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储备粮质量具有 监督责任,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区储备
6、原 粮质量进行抽查,每年抽样检测比例不低于原粮储存总量的30% (按货位)参照北京市相食质量安全驻管实施初刖(京植发(2017) 99号)o第五章区储备粮购销与轮换第十四条为确保区储备粮质量,储备粮必须定期轮换, 推陈储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制定每年的区储备原粮轮换 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承储 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区储备成品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按区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适时轮换。第十五条区储备原粮按粮食品质控制指标确定是否轮换, 接近或达到粮食品质控制指标的必须及时进行轮换。轮换年限 为:小麦35年,稻谷、
7、玉米2-3年。第十六条轮换期内区级储备粮的实际库存数量应当符合 北京市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区储备原粮承储企业在接到区粮食和储备行政 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入库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力量,严格按通 知单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期限和地点做好出、入 库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出库。第十八条区储备原粮的采购和销售,应当通过竞价交易 (如: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者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 行。第十九条 区储备原粮采购和销售价格由区粮食和储备行 政管理部门牵头,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第二十条 轮换入库的区储备原粮应当为粮食生产年度内 的新粮,经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达到区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
8、理部门所要求的粮食基础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 指标标准。第二十一条新采购的原粮入库结束且平仓作业完成后, 经承储单位完成平仓检验并合格的,转为区储备粮。第二十二条 区储备原粮轮换出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规定进行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第二十三条区储备粮出库完成后,承储企业要对储存货 位进行清理、消杀、维修,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需要进 行空仓检查。第二十四条区储备原粮的轮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个月, 有正当理由确需延长轮空期的,由承储企业报经区粮食和储备 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如采取先轮出后轮入的方式进行轮换的, 轮出粮食的销售收入要及时存入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 头沟区支行开立的账户。第二十五条区临
9、时储备成品粮可参照市级临时储备成 品粮的管理模式开展轮换。第六章区储备粮动用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储备粮:1 .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 常波动;2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储备 根;3 .其他需要动用区储备粮的情形。第二十七条 动用区储备粮,由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储 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紧急 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储备粮。第二十八条紧急动用区储备粮时,区政府责成有关单位 在规定
10、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有关费用。动用区储备粮后,区粮食 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安排补库,达到标准库存。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区储备粮资金包含采购资金、贷款利息、储 存费用、轮换费用、倒垛费用、装卸费用、交易费用、保险费 用、维修补贴、损耗补贴、价差补贴、检验费用及其他在储备 粮储存、购销、动用等环节发生的合理费用。第三十条 区储备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第三十一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协 同配合,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承储企业根据轮换和 储存情况按季度向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区粮 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
11、核轮换及存储等工作完成情况,并按 照补贴范围和标准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区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 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补贴的标准应当参照北京市市级费 用水平,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1 .区储备粮产生的贷款利息参照市级标准由区财政据实 支付。2 .区储备原粮储存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玉米0. 12元/ 公斤/年、稻谷0.14元/公斤/年2。3 .区储备原粮承储企业在四个月轮空期内完成轮换任务 的,储存费用按全额发放;在四个月轮空期未完成轮换任务的, 储存费用按超期天数予以扣减。4 .区储备原粮出、入库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粮食出库、 入库各0.01元/公斤二5 .区储
12、备成品粮存储及轮换费用标准为(1)加工及经销企业储存的“买断粮权”动态区储备成品 粮。存储地点为区内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承储企业 为本市国有粮食存储企业,负责日常监管;代储企业为储存地 的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经销企业,负责自主轮换。承储企业监 管费用标准:40元/吨年。代储企业储存费用标准:260元吨年。 代储企业轮换费(轮入或轮出)标准:25元/吨次(总 轮换费不超过200元/吨年,特殊情况除外)。(2)国有粮食存储企业储存的“买断粮权”动态区储备成 品粮。储存地点为市内国有粮食存储企业;承储企业为本市国 有粮食存储企业,负责日常监管;代轮换企业为存储地的粮食 加工企业、粮食经销企业、
13、粮食仓储企业等,负责自主轮换。 储存费用标准:430元/吨年。轮换费用(轮入或轮出)标准: 25元/吨次(总轮换费不超过200元/吨年,特殊情况除外)。2参照北京市财改局关于调整市鳍备初保管要用补贴标准的函(京财经一 (2011) 1504号)3参照北京市偌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一 (2010) 1055)4参照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市内储备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粮函202254号) 按照630元/吨年的费用标准,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承储企 业与代轮换企业的费用分配,由双方协商报区粮食和物资储备 局备案。(3)国有粮食存储企业储存的“买断粮权”静态
14、区储备成 品粮。储存地点为市内国有粮食存储企业;承储企业为国有粮 食存储企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轮换。承储企业储存费 用标准:430元/吨年。存储费用支付起始日期为入库计划下 达日期,截止日期为出库计划完成日期。轮换费用(轮入或轮 出)标准:25元/吨次。轮换价差据实列支。6 .区储备原粮损耗(包含自然损耗、水分及杂质减量)补 贴实行定额包干制,补贴标准为:轮出数量义定额损耗率2%X 轮出单价5。7 .区储备原粮抛售或轮换产生的价差,以入库进价为底价 计算,高于底价形成的盈利IO0%上缴国库;低于底价进行销售 形成的合理亏损,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负担。8 .区储备粮在储存过程中由
15、于特定原因确需移库的,经区 政府批准后,出、入库、运杂费用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列 支,补贴标准为:粮食出库、入库各0.01元/公斤,运杂费用 补贴标准为:50公里以内0. 03元/公斤,50-100公里0. 06元/ 公斤,100-150公里0. 09元/公斤6。9 .区储备粮承储企业的区储备粮专用仓房维修改造,包括 一般维修、大修改造。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 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5参照北京市德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费金使用管理期行规定(京财经一(2(HQ)Io55号参照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W行规定(京财任一 (2010) 1055
16、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 造,年度仓储维修项目费用小于20万元的,经区财政部门评审 后,由区财政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补贴,补贴资金从 粮食风险基金列支。单个项目决算大于20万元的,参照北京 市粮食仓储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向市级部门申请补贴。第三十二条 区储备原粮在轮出、轮入过程中发生的交易 服务费(如:北京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交易费)由区财政按照实 际产生费用据实给付,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第三十三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区储备粮日 常质量抽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区财政负担,资金从粮食风险 基金列支。第三十四条 经区政府同意,粮食动用产生的各项费用,
17、 由区财政部门平衡各个环节费用水平,给予合理安排。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 .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 量和储存情况;2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 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3 .调阅区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4 .对发现区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 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第三十六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区级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拨 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权 委派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区储备原粮承储企业涉粮补贴资 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三十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作为 区储备粮贷款的提供行,有权对区储备粮进行信贷监管,以确 保政策性银行正当权益。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应 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 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门头沟区支行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门头沟区储备 粮管理暂行办法(门政发(2004) 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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