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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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升全县污水治理水平,强化水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缴纳并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第三条乡镇污水处理费作为财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征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条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
2、五条县住建局是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会同县发改局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委托征收、汇总代缴等,并会同县财政局下达年度征收计划。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依法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八条县审计局负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开展专项审计。第九条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各乡镇公共供水企业代征受污水处理费工作的宣传解释及沟通协调。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住建局委托,负责本辖区污水处理费代征工作,负责辖区内征收管理、协调及宣传解释工作。第三章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建
3、制乡镇(包括撤并集镇,下同)、农村居民点(仅有化粪池且无其他污水工艺处理设施的除外)范围内,向乡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且达到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并未向乡镇、农村居民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乡镇、农村居民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单位或个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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