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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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应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基本原则)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布制度。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分别负责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的养护作业单位信用信
2、息的评价复核工作。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公路和省属以外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信用评价信息的审核、归集工作;省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下辖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信用评价信息的审核、归集工作。公路养护项目法人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息的上报工作。第二章信用评价第五条(信息来源)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公路养护项目法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履约行为和投标行为情况出具的相关文件;(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者奖罚通报、决定;(三)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部建设市场信用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采集的有关信用
3、信息;(五)其他依法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的材料。第六条(评价内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20分)、履约行为(60分)、其他失信行为(20分)和加分项(5分),具体见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投标行为以养护单位单次投标行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失信行为和加分项以每个养护单位为评价单元实时进行。第七条(评价程序)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公路养护项目法人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评价要求,采集上报投标行为数据,对项目进行监督监管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复核补充,结果实时记入厅建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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