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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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农业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泉资规(2020)227
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标准要求,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起草了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2年10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1 .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晋江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专班,联系人:王开新,联系电话:158594631062 .晋江市青阳街道新华街177号晋江市农业区划中心,联系人:林英泼,联系电话:15980013666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nyqhb。附件: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9月27日
3、附件晋江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1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农业农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泉资规(2020)227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一、界定用地范围设施农
4、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分为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种植设施用地L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灌溉泵房、农业智能操控(物联网)等设施,配料到出菇食用菌全程生产设施,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作业道路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
5、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简易塑料温室大棚、中小拱棚、避雨栽培大棚等直接利用棚内土地生产的,按原地类管理,不属设施农用地,不需备案。2辅助设施用地。为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烘焙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二)养殖设施用地L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水产场)、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
6、、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以下用地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加工场所,经营性农资、农机仓库和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场所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旅游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的餐饮、住宿、办公、会议、游乐、停车场以及经营性企业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二、明确用地规模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
7、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在确保农地农用的前提下,鼓励经营者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集中兴建各类辅助设施,提高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集中兴建的各类辅助设施,可放宽至30亩以内。(一)工厂化作物栽培辅助设施总面积上限为15亩,规模化畜禽
8、养殖辅助设施总面积上限为15亩,标准化水产养殖辅助设施总面积上限为15亩。(二)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农业配套设施总面积上限为15亩。(S)现代多功能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总面积上限为15亩。(四)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控制标准按照该期规模占项目总规模控制标准的百分比计算,各分期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面积的上限。三、明确用地要求(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要符合区域农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和水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
9、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用优质耕地、河流、沟渠、水面和水利设施,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和农业生产基础水利设施的破坏。(二)实行差别化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
10、施。设施用地应尽量避免占用林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三)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四、明确建设标准设施农用地主体或经营场户应按要求提供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实施方案应符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建设规范管理等要求。配套辅助设施应以满足生
11、产功能为前提,避免非必要、与生产功能不相符的建(构)筑物和装修(饰)物(具体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参考标准见附件1)。五、规范备案流程(一)充分协商。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应分别向属地镇(街道)、自然资源规局和农业农村局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利用现状以及涉及使用林地、河流水面情况,向土地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设施农用地初次申请用地使用期限一般在五年以内,到期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续期,特殊情况申请时限最长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结束时间,且必须在约
12、定的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合同的用地(流转)期限内。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土地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经营者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生产规模、建设地点、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设施类型和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含生产设施面积和辅助设施面积)、建设规模(含建筑面积、层数、层高等)、土地使用年限、占用耕地复垦计划及承诺等内容,建设方案需附带总平布置图,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居)委会和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二)专家论证。农业经营者将建设实施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相关资料提交镇政府
13、(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在收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镇政府(街道办)材料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及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设施农业项目专家论证。农业经营者申请设施农用地建设实施方案须符合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晋江市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晋政办规(2022)2号)文件中的投资领域和条件,方可落实用地政策、论证。(三)公告。专家论证通过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在镇政府(街道办)
14、或村(居)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内容应包含受理异议时限、地点和联系方式,公告信息须留存图像资料。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收到异议后10天内给予核实并答复。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生态环保、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应先予以解决。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由村集体出具公示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和公告期间意见等。(四)签订用地协议。公示无异议或相关问题已解决,镇政府(街道办)应告知农业经营者与村(居)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计划、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
15、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相关协议前,涉及占用林地的,需由经营者向林业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依权限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五)用地协议备案。镇政府(街道办)对农业经营者提交的用地协议等材料进行核实,对发现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信息不符合会审审定要求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农业经营者进行补充完善;经告知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备案。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镇政府(街道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申请,备案后将农业经营者所提交材料送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准予备案后抄告住建、林业、水利、生态环境
16、等部门。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需向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六)备案后续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存档,并在后续设施建成和变更阶段及时上报上图入库相关信息或资料。自然资源局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六、加强服务与监管(一)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镇政府(街道办)要通过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宣传介绍相关政策,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要主动公开行业发展规划、设施
17、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和管理。自然资源局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农业农村局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管理。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实施设施建设,组织做好有关
18、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同时应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管理。(三)严格执法,及时查处。镇政府(街道办)、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符合规定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止、处置到位。对未按要
19、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自然资源局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其他事项(一)本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印发之日起施行。(二)本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导则由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晋江市设施农业用房建设参考标准本参考标准规定了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种植、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畜禽养殖、标准化水产养殖,以及以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农业示范等为代表的现代多功能农业等不同类型设施农用地选址要求、类型划分、建设内容、规模控制、用地指标、建设形态和用地性质界
20、定等,为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选址和用地落实提供依据。一、简易看护房1 .规模化粮食生产简易看护房。主要用于粮食、种子晾晒储存期间,人员的简易看护用房以及临时办公、农残检测和外来人员临时看护用房,结构按照JGJ/T188执行,使用轻钢结构的允许建设双层(层高不超过7.5米),其他构筑材料按单层建设(层高不超过3.5米),不得建设地下室,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设置条件:以粮食(种子)生产为主的种植面积连片每300亩可设置一处;以经济作物和蔬菜生产为主的种植面积连片100亩可设置一处。2 .工厂化作物栽培简易看护房。主要用于临时性农具存放的耳房、看护用房;依托大棚和温室,单层砖混结构或临时用房
21、(轻钢结构),结构按照JGJ/T188执行,不得建地下室,层高不超过3.5米,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设置条件:每一工厂化作物栽培大棚和温室面积在5亩以上含5亩可设置一处。3,规模化畜禽养殖简易看护房。主要用于临时性动物疾病诊断、疫苗药品存放和养殖看护等;临时用房(单层),结构按照JGJ/T188执行,不得建地下室,层高不超过3.5米,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可划分为两小间管理。设置条件:每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猪存栏超过1000头)可设置一处。4.标准化水产养殖简易看护房。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值班看护、渔业用具、水产养殖饲料和药品储存;临时用房(单层),结构按照JGJ/T188执行
22、,不得建地下室,层高不超过3.5米,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5平方米,可按照上述三个用途划分为三小间管理。设置条件:每个养殖经营主体可以设置一处,超过20亩的可按20亩设置一处。二、必要的管理用房主要用于项目区域内必要的管理服务,包括办公室、储藏室、卫生间、食堂、设备用房、人防设施和消防设施等;临时用房(不超过两层),结构按照JGJ/T188执行,不得建地下室,层高不得超过7.5米,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应根据职工数量以及不同用途需求进行科学估算,并合理确定建筑面积)。设置条件:经市级审批立项或备案的农业类项目,每一项目可设置一处,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项目面积超过1000亩的农
23、业类项目最多可设置三处。三、仓储L规模化粮食生产仓储用地。主要用于稻谷、小麦等农作物及种子存储;临时用房(单层),结构按照JGJ/T188执行,不得建地下室,檐高不得超过4.5米(顶高不得超过7.5米),单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鼓励采用保温轻型彩钢板围挡和圆筒仓。设置条件:粮田面积连片300亩以上可设置一处,超过IoOO亩的最多可设置三处。2 .工厂化作物栽培仓储用地。主要用于作物和种子等农作物存储、蔬菜临时存放和简易冷藏、农资及小型农机具临时存放;临时用房结构,结构按照JGJ/T188执行,临时用房(单层),按照JGJ/T188执行,不得建地下室,檐高不得超过4.5米(顶高不得超过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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