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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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19)5号)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抚州市中心城区、临川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临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及园林、市政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单位”)提供。“多测合一”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三条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负
3、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健全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二)宣贯、监督落实“多测合一”技术标准;(S)运维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第四条抚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抚州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城管、消防、园林等部门将“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本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纳入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超市平台进行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
4、设、人防、城管、消防、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抚州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要引导培育本行政区域现有规划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或房产测绘机构,通过充实人员力量或者自愿整合,使其具备综合测绘资质。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测绘单位从业人员技术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指导。第三章“多测合一”测绘单位条件第五条市级“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以及经抚州市自然资源局资质备案的市外测绘单位;(二)具备工程测量(控
5、制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专业测绘资质;(三)具有满足“多测合一”业务需求的在职在岗注册测绘师;(四)测绘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五)近2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接“多测合一”项目。第六条测绘单位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自觉履行行业市场自律义务,开展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行业竞争,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部恶性竞争。第四章入驻中介服务超市第七条进入江西省“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测绘单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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