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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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为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落实维护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当坚持“平战结合、融合发展、以用促管、服务民生”原则,在确保战时防护效能和平战转换的前提下,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备案登记
2、制度。使用人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登记,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第五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统筹管理,设区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登记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六条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已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公司等其他合法主体办理。第七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登记表;(二)工程使用人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承诺书。设区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第八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合法使用人防
3、工程的有效证明,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用于在人防工程的显著位置公示,副本用于审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申请可采用网上办理。第九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继续使用的,平时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换证。新的有效期自原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到期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平时使用人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的,人防主管部门应撤销登记并收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未能收回的,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禁止下列行为:(-)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二)在人防工程防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三)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气物;(四)侵占、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发生转移、使用主体发生变更的,原使用人与继受人应就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权益责任签订交接协议,由继受人持第七条所列资料和交接协议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原使用人与继受人办理交接时,同步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第十三条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
5、车位的,不得出售、附赠。平时使用人应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内出租,向全体业主开放。第十四条平时使用人应按照“谁平时使用、谁维护管理”的要求,配备或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管理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落实维护管理措施,使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人防工程标志标识应设置合理,保持醒目状态,便于群众辨识辨别。第十五条设区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专项检查,依法督促指导平时使用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对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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