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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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修丁)市发改委会同市建设局起草了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丽水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L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要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机制,使之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要求。2.2022年9月14日授权丽水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浙发改价格(2022)248号),已明确辖区内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开发区除外)定价
2、授权莲都区人民政府实施,并由区发改局会同区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二、修订相关情况(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三条修改“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专有面积部分内的维修、养护或其他服务不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内。(三)第五条修改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3、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莲都区内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丽水开发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参照莲都区执行。其理由是与授权丽水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浙发改价格2022)248号)规定相一致。(四)第六条修改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技术规范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理由是按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表述。(五)第七条(七)修改为“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六)
4、第八条修改为“一鼓励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引入专业物业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自主收费。(七)第九条修改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分项分级定价。根据浙江省丽水市地方标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DB3311/T132-2020)规定的各等级服务内容和标准确定相应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物业服务等级收赛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并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应视评估情况合理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理由是参照宁波市做法。(A)第十条修改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普通住宅小区需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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