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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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关于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现就我局起草的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起草说明如下:一、制定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非居民用水户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工作,2021年8月30日发布了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试行一年来的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不断总结经验,现将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二、调整情况(一)第一条文件依据中删除“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里在我局出台原文件之后,于2021年1
2、1月1日印发的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13号废止文件中包含了序号31的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此后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收费目录已不再财政收费清单目录中。)(二)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简称“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执行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也适用本细则。”(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有不明确的对象,在此重新明确)(三)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分步、分批对用水户实施定额用水计划管理。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
3、门,按要求每月提供用水户准确的实际用水量、抄表日期等数据,及时提供抄表异常信息、用水户信息变更,以及新注册用水户信息,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各县(市、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辖区内用水户定额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发改、水利等各部门涉及到的节水相关工作职责已在我市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5号)等相关文件中已明确,在本细则中不需重申定义,故在此做了修改。)(四)第八条修改为“基础调整系数暂定为1.1,增减系数累计不超过0.2。第六条和第七条相应基础调整系数均修改为“1.1”。(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此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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