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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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本标准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的现场检查和审
2、核工作。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包括精制单味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疫苗除外)等,其中特殊管理药品的零售经营范围核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新申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标准第一节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基本的药学知识。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法定
3、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应当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业的情形。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药师,并注册到该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必须配备具有能够审方资质的执业药师。第六条质量管理、采购、验收人员应当具备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中医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至少应
4、当配备1名执业药师,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备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保持稳定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企业应按不低于原配备标准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第八条具备从业药师的人员可以在药品零售企业承担中药或西药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岗位工作;驻店药师可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承担相应的中药或西药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岗位工作。第九条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机构,至少各配备1名专职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库管员和出库复核人员,除库管员、
5、出库复核人员外,上述人员应具备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营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验收和养护人员应当具备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岗位;企业质量管理岗位可以兼任验收岗位,其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代为履行;采购与验收岗位不得相互兼职;审方执业药师不得兼任中药饮片调剂员岗位;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应当在职在岗,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代为履行。第十二条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经过药事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岗前培训教育,掌握相关的法规和药品专业知识,并持续开展继续教育。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直
6、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聘任从业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第二节设施设备第十五条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场所应为商业用房,违法违章建筑不得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在适宜经营药品的经营场所,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二)药品零售企业所设营业场所面积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营业场所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周围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污染,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S)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
7、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第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和柜台,设置醒目的分区分类专用标识和警示语;(二)经营阴凉药品的,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阴凉区(柜)等设施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三)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营业区域,配备存放中药饮片、处方调配的设备;(四)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五)应当配备监测、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六)药品拆零销售的,应当配置符合拆零及卫生要求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七)应配备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和业务管理软件,能覆盖企业药
8、品经营全过程,记录内容真实完整,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第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库房,应当与营业场所在同一地址,同时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并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S)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五)验收专用场所;(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A)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九)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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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药品 零售 企业 许可 验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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