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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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工作标准一、行政许可事项(共2项)(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新设立(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和三级资质核准1、申办对象:在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暂定资质到期,申请三级资质;三级资质到期,申请重新核定。2、受理及审批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4、办理程序及材料:(请先登录“ http:/61.145.199.146/pubproject/”在线注册):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办理的程序:(1)申请:企业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公众信息网下载并填写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表,按下面“申请资质所需资料”的要求装订好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到受理及审批机关办事窗口提交申请。(2)受理:申报表所填写10个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法人代表和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到场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单。(3)初审:由项目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抽查在管项目并进行现场考察(新办企业只考察办公场地),并对企业作出考察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所有资料及受理单密封,由物业企业报送市房管局审批。(4)核准: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并通知企业领证。(5)领证:企
3、业凭受理单到窗口领证。申请资质所需材料:(1)广东省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表格下载物业管理”下载,并用A4纸打印;申报企业要认真阅读理解各种表格、说明及有关文件,如实填报,并承担相应责任。)(2)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正、副本。(3)原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新办企业除外)。(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明。(6)公司章程,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等。(7)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项目提供维修资金说明情况一份。(8)物业管理委托意向书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9)本市项目提供“物价局备案收费申请单”一份。(10)业绩材料(初次申报、外市分公司备案不需
4、提供)。(11)物业管理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社保单(需由社保部门盖章)、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盖章)、身份证和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要求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含工程、财务人员)。(注:上述人员携本人身份证等资料统一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及审批机关办事窗口核对、签字,所提交的复印件加盖公章)。(12)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都须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应当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13)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个人材料按
5、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5、监管要求: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及审批机关要严格要求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办理;要建立健全档案,对申报对象的资料统一保管存放。6、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7、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26987631外市物业管理企业备案1、申办对象:在工商部门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外市物业服务企业。2、受理及审批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4、办理程序及材料:(请先登录“ http:/61.145.199.146/pubproject/”在线注册):办理的程序:(1)申请:企业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6、下载并填写外市物业公司分公司备案申请表,按下面“备案所需资料”的要求装订好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到受理及审批机关办事窗口提交申请。(2)受理:申报表所填写10个或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法人代表和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本人携带身份证、资格证书原件到场核对确认,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出具受理单。(3)初审:由项目所在地受理及审批机关抽查在管项目并进行现场考察,并对企业作出考察报告, 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将所有资料及受理单密封,由物业企业报送市房管局审批。(4)核准: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知企业领取备案证明。(5)领证:企业凭受理单到窗口领取备
7、案证明。备案所需材料:(1)外市物业公司分公司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在“表格下载物业管理”下载,并用A4纸打印;申报企业要认真阅读理解各种表格、说明及有关文件,如实填报,并承担相应责任。)(2)工商部门出具的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东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3)总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明。(6)公司章程,企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等。(7)物业公司所服务的项目提供维修资金说明情况一份。(8)物业管理委托意向书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9)本市项目提供“物价局备案收费申请单”一份,外地项目提供当地主
8、管部门的“备案证明”。(10)物业管理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社保单(需由社保部门盖章)、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盖章)和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情况登记表,要求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或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含工程、财务人员)。(注:上述人员携本人身份证等资料统一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及审批机关办事窗口核对、签字,所提交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外市公司工作人员的社保单和劳动合同不限地区)。(11)我市只接受二级以上的外市物业企业备案。(12)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都须加盖备案机构公章,工作人员核对原件
9、后,应当加盖“此件与原件相符”印。(13)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5、监管要求:受理及审批机关要严格要求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办理;要建立健全档案,对申报对象的资料统一保管存放。6、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7、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26987631(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1、申办对象:房地产估价机构。2、受理及审批机关:东莞市房产受理及审批机关。3、事项设立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4、申请条
10、件: 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
11、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暂定三级资质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5、申报程序:(1)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机构登陆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并按须知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2)核验原件。机构向受理及审批机关提交资料并核验原
12、件。(3)初审。受理及审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批材料提交市房管局。(4)审批。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出具申报资质核准文书,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快递到省建设厅。(5)领证。省住建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函件)。评估机构可到市房管局领取资质证书。6、申报材料(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综合材料:A、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B、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C、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D、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办企业免); E、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近两个月内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F、法
13、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G、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及执业印章复印件(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受理回执等证明材料); H、企业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的近一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台帐明细; I、人事代理机构近两个月内开具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代理证明; J、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K、企业近三年缴纳的营业税证明; L、企业固定服务场所证明(合同、产权证); M、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N、随机抽查的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房地产估价报告一式两份; O、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P、
14、新申报企业可不提交营业税证明、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7、受理期限:受理及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原件的初审,市房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复审。8、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26987631二、行政处罚事项(共1项)(一)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违规行为的处罚权1、行政处罚对象: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法人或单位。2、受理及处理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行政处罚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违反本条例的规定:(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15、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
16、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
17、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6)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
18、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2)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6)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违
20、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监督投诉电话:市房管局房产市场管理科, 26987630三、其他审批事项(共7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登记备案1、申办对象:房地产经纪机构。2、受理及核准机关:东莞市房产管理局。3、事项设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
21、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东府86号令)。4、申请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范围。5、申请所需的材料:(1)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个体机构无需提供);(5)所属机构3名或以上工作人员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证书和1名或以上财务人员职称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盖章,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做财务账的,提供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无需提供财务人员的任职证明、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2、一份);(6)经纪人员的任职证明(加盖任职机构公章及本人签名确认);(7)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租赁合同或房产产权证)复印件(一份);(8)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材料申报清单。上述材料中提交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6、备案程序:(1)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系统 http:/61.145.199.146/ pubproject / ,在线注册并申请预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当地受理及核准机关;(2) 当地受理及核准机关收到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颁发东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7、事项有效期:备案证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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