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12.1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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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激发他们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嘉奖为我市教育事业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甘肃省园丁奖评选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奖共设七个奖项,奖项称号分别为:“张掖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张掖市优秀教师”、“张掖市优秀班主任”、“张掖市优秀校长”、“张掖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张掖市捐资助学先进集体”和“张掖市捐资助学先进个人”。第三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奖评选坚持“面向一线、注
2、重实绩,民主公开、公平公正,逐级推荐、好中选优,表彰为主、奖励为辅”原则。第四条 张掖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园)和在职教师、职工及市、县、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奖项的评选。第六条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应当具备以下评选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德育工作成绩突出,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良好;(二)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在当地同类学校(单位)中,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从严治校,具有良好
3、的校风和严明的校纪,学校管理和建设成绩显著;(四)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社会反映好;(五)近三年获得过县区级表彰奖励;(六)近三年本单位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在校师生无违法犯罪现象。第七条 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师生认可;2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关心学生全面成长,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教学成效显著;3努力学习和掌握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知识,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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