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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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7 H( f F8 U * Qf/ L: t- y, Y w# L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 h4 x# W) w3 D! f) A. U$ 4 2 m7 Z5 Y$ q. B- E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6 e/ j& 5 h C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
2、重和优待。7 a5 j: U9 e) |; 4 N* ; j1 d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清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x: n) 4 c+ G6 , Q6 v4 F7 _. E% K9 B0 q( Z) l. m, a 第四条军一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省、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
3、领导组成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与人事厅(局)军官转业安置培训处(科)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由人事部门管理。县及县级市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所属驻冀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军转安置任务。/ E) W; K6 P; 0 h! F2 A1 Y8 o; _K/ v& ) e6 / X- w 第七条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
4、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d! i/ S8 i2 R0 O* J0 第八条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在适当时机给予表彰奖励。9 L$ u3 jp$ P 第二章移交与接收& f$ u7 C8 U e# o) X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档案由军队移交部门按照当年国家下达的计划,向我省移交。档案的接收和审查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2 q& * B/ G1 i+ g 第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5、,由我省接收安置:, p- W7 t$ $ 0 N, V# bK8 b; A (一)原籍或入伍地为河北省的; G: x% 1 j y B: n (二)配偶随军取得河北省常住户口(落户时间应当在军队干部被部队批准转业前,下同)的;到省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取得石家庄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的; 9 $ H3 h4 I( H& F2 | (三)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北省的;8 4 z7 l) j$ JL. s5 a% H (四)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五)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 c5 W5 Q2 |) _. B: c (六)父母双
6、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北省的;- ?8 C e2 E, A0 $ d7 IK+ h ; P- S (七)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10年、获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有一方常住户口现在河北省的;3 D$ D2 k3 uz- O& V2 He* r( v (八)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在河北省的或有一方原籍、入伍地是河北省的; (九)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且驻地在河北省的; (十)我省急需的各类人
7、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 第十一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我省接收安置范围:4 U; C0 e# X+ R) N2 P8 q% c6 K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3 K6 $ H9 l$ M! u6 I+ l: j5 0 f/ t/ c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9 _& V J* y7 g4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武警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8 H& C% a4 k$ h! r7 d- N# T, g (四)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F- c+ Z
8、; Wz& H6 x4 I4 s; , J; s- | e/ i2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E A, a2 g8 _. V! h7 n (七)其它原因不宜接收的。 B# H# N. o) s8 4 ?1 i, h 第十二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因地方工作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 M1 t6 O) Q6 C( z1 U0 L, B v3 t) |) w% j$ R第三章计划与安置- O i; O! o9 l( X$
9、 m! Q) n1 N3 + E- M* m R# J( Y& t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商组织、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经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批准,由人事行政部门下达。0 n; ?+ t: k 9 0 P 安置计划下达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政法系统年度增加的编制,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D2 q9 q$ P U+ 第十五条中央驻冀和省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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