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配套规划规范标准》(标准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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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规划标准1 总则1.1 为更好的完善公共交通一体化,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在城市中的骨干运输作用,扩大其吸引客流的范围,指导轨道交通换乘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提高轨道交通与其他出行方式(步行、非机动车、有轨电车、公交车、出租车、小汽车)以及各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效率,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2 本标准用于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交通换乘设施的规划及城市设计相关内容的编制,指导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规划要点相关内容的拟定,指导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区规划、城市设计、建筑方案的审查。1.3 轨道交通换乘设施规划应贯彻“安全、舒适、便捷、高效、集约”的规划原则。1.4 若轨道线路位于
2、新区,在进行具体的管理建设时,应按编制的轨道交通线网沿线土地控制规划和本标准控制和预留用地,保证交通接驳设施的建设。若轨道线路位于已建成的老城区,可利用老城区进行更新改造的时机,参照本标准对轨道站点周边用地进行预留控制;或采取与周边土地经营者合作等手段,尽可能优化完善轨道站点的接驳交通设施,保证设施接驳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交通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保障换乘功能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站点周边的换乘设施的配套方式可适当调整。1.6 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
3、规划及相关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编制2.1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或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开展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并随着轨道交通工程规划的深入,不断深化与优化。规划成果应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2.2 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应与轨道交通规划各阶段相对应。2.2.1 在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阶段,即完成轨道线网规划或轨道线网建设规划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依据本标准,控制和预留大型交通换乘设施规划用地,并考虑联合开发等综合建设可能性,这将成为后期编制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
4、一体化衔接规划的基础之一。2.2.2 在轨道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针对确定的轨道线位与车站站位,开展轨道线路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通过站点分类,分近远期进行需求预测,确定各项接驳方式需求及各项换乘接驳设施的规模。2.2.3 在轨道线路初步设计阶段,依据轨道车站平面布局以及各站口分向客流预测,完成各项换乘接驳设施布局方案,同时对车站平面布局设计提出反馈意见。2.2.4 在轨道工程进入施工图阶段或轨道车站周边进行城市设计、建筑方案时,根据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将换乘设施用地作为轨道工程设计的一部分或作为轨道站点周边建筑方案的一部分,严格控制下来,确定责任主体,确保换乘设施与轨道交通同
5、步建成、同步使用。图1 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各阶段对应工作内容图2.3 轨道站点交通换乘设施一体化衔接规划应以轨道交通全网为研究对象,综合考虑换乘设施的配置;在进行具体站点的交通接驳设施规划时,研究范围则控制在以轨道车站主体为中心半径500米内。2.4 轨道交通站点换乘设施接驳规划主要内容包括:(1)线路总体情况;(2)沿线交通与土地利用现状情况;(3)全网大型交通接驳设施规划及现状情况;(4)交通接驳需求预测;(5)换乘设施规划方案;(6)换乘设施交通组织;(7)政策保障。具体编制要求参见附录A。3 轨道站点分类3.1 轨道站点的分类依据轨道站点在城市中所处的位置、建设程度及其周边
6、地区开发功能进行划分。3.2 轨道站点所处地区按地域可分为:(1)主城区及外围核心区(江北新区核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东山副城核心区、六合中心区,六合雄州老城、江宁东山老城、浦口珠江老城);(2)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3.3 轨道站点所处地区建设程度可分为:(1)建成区,指已开发建设完成的区域;(2)新区,大部分地区处于开发状态的区域。3.4 轨道站点所处地区按周边地区开发功能可分为:市级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中心型、交通枢纽型和一般型。表1 轨道交通站点按周边地区开发功能分类站点分类分类说明市级综合客运枢纽城市对外交通的主要客运站场,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与轨道交
7、通共同形成城市大型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公共中心型换乘枢纽包括市级、地区级公共中心,大型公建设施较多,人流、客流密集,可辐射整个市区甚至更外围城镇交通换乘型换乘枢纽通常位于轨道交通线路的转角处或终端站,主城区边缘或外围地区2条及以上轨道相交处,服务于周边较大范围,为片区换乘型车站一般型换乘枢纽中间一般车站4 站点换乘设施组成及配置要求4.1 轨道交通换乘设施主要包括:步行换乘设施、临时停车换乘设施(公交停靠站、出租车接送+汽车(P+R)停靠站)以及停车换乘设施(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首末站、小汽车停车场(P+R)、出租车停车场)。4.2 轨道交通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的换乘范围不同,可分为内层、中层、外层
8、三个换乘服务圈。内层换乘服务圈服务半径约为0.51.0km,主要包括步行、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换乘;中层换乘服务圈服务半径约为 13km,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公交车等交通方式的换乘;外层换乘服务圈服务半径为 3km 以上,主要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等交通方式的换乘。表2 各接驳方式合理服务半径接驳方式速度(km/h)合理服务半径(km)步行3.60.6自行车102.0公交15252.55小汽车2540574.3 站点换乘设施配置准则表3 站点换乘设施配置准则车站类型市级综合客运枢纽公共中心型换乘枢纽交通换乘型换乘枢纽一般型换乘枢纽换乘设施类型步行接驳设施由综合交通枢纽设计统一考虑上下车站台公
9、交车临停接送停车场公交车非机动车临时接送小汽车(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区)(二类区)注:表示必须设置,表示尽可能设置,表示可设置,表示不单独设置4.3.1 市级综合客运枢纽换乘设施接驳设计由综合交通枢纽设计统一考虑,本指南不作详细规定。4.3.2 小汽车停车场需要较大规模的场地设施,主城区试条件设置,外围地区尽可能设置。4.3.3 建成区用地条件紧张,停车场设施可视情况设置,本着集约原则,尽可能整合至周边建筑内。尚未开发或正在开发的新区,要预留足够的换乘设施用地。4.3.4 线网未完全形成前应适当加大非机动车与小汽车换乘设施的规模,以提高轨道交通的吸引力,并做好近远期衔接
10、工作。4.4 轨道交通接驳方式考虑的优先顺序为步行、非机动车、公交、出租车、小汽车接送及停车换乘,在市中心商业区由于建筑、人流密集,城市、道路空间狭小,需要适当控制非机动车停车位。5 换乘设施规模5.1 换乘设施规模测算流程图2 换乘设施规模测算流程图5.2 换乘客流量预测包括轨道交通乘客和站点附近建筑物的吸发客流两部分。轨道交通乘客是指通过各种换乘设施上下的乘客,不含在轨道系统内部的换乘客流。站点附近建筑物的吸发客流是指利用轨道站点换乘设施进出周边建筑物的乘客。5.3 交通换乘需求预测应以轨道交通线路客流预测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类换乘方式分担率,再通过附录B确定各类换乘设施规模。5.4
11、设施规模推算关键在于确定各类换乘方式分担率,对于无法进行实地调查新建车站,可参照现有所属地域和周边开发功能较为相似车站的调查特征。5.5 交通换乘需求预测应以满足近期需求为前提条件,并为远期发展预留条件。6 换乘设施布局与设计6.1 各类换乘设施与车站出入口的最远距离:(1)非机动车换乘设施距离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不宜大于50m;(2)公交换乘设施距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不宜大于100m;(3)临时停车换乘设施距离轨道车站出入口的最远步行距离不宜超过180m;(4)停车换乘设施距离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最远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6.2 各类换乘设施布局设计要求如下:6.2.1 步行换乘设施:(1)轨
12、道交通车站各出入口均应设置连续完整、顺畅直观的步行系统;(2)轨道交通车站尽可能兼顾行人过街的功能,在非付费区设置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等在内的行人过街设施。结合相邻道路等级及轨道车站形式,选择平面过街或立体过街形式;(3)行人过街设施应与周边公共建筑的行人出入口顺畅衔接,保证24小时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并设置必要的交通诱导标识和安全设施。6.2.2 非机动车与公共自行车换乘设施:(1)非机动车与公共自行车换乘停车场应根据服务对象性质及用地条件,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在地铁出入口处进行就近布设。(2)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选择靠近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的适当位置,设置或预留公共自行
13、车车位。公共自行车设施规模应依据已编制的公共自行布局规划或参考相关公共自行布局原则确定。(3)换乘设施设置时尽可能结合周边建筑或轨道车站在路外建筑内设置。6.2.3 公交换乘设施:(1)公交换乘设施一般包括公交停靠站及公交场站。(2)公交换乘尽量设置港湾式车站,视实际情况可采用直线式或锯齿式,尽可能预留超车空间。当有多条线路汇集需要设置多个港湾时,可配置独立公交场站进行换乘。(3)尽量合并公交换乘设施空间,方便公交线路间的换乘。(4)立交桥匝道出入口段不得设置公交停靠站,快速路及主干路宜设置公交专用道接驳地铁换乘客流,公交停靠站应设置为港湾式停靠站。6.2.4 临时停车换乘设施:(1)临时停车
14、换乘设施用于轨道乘客接送车辆的临时停靠,主要包括出租车、小汽车接送、班车等接驳方式。(2)若无独立场地仅设置路边停靠位时,宜采用港湾式停靠,尽可能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3)在所有临时停靠位中,出租车停靠位宜设置在靠车站出入口最近的位置,距离宜控制在100m以内。6.2.5 停车换乘设施:(1)停车换乘设施用于满足私家车全天候的停车需求;(2)其设置应结合其他场站设施空间进行立体式布置或结合周边商办用地联合开发,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与车站站厅相连,否则应设置步行走道联系停车场与车站出入口;(3)大型换乘停车场宜适当拆分、分散布置,减少交通集聚,避免影响景观。6.2.6 地铁与有轨电车、BRT等地面
15、中运量换乘要求:(1)在布设中运量站位时,尽可能缩短与地铁的换乘距离;(2)地铁换乘设施与中运量换乘设施应综合考虑,一并设置;(3)保障换乘人群步行流线安全、顺畅;(4)当地面中运量位于路中,需要穿越机动车道与地铁换乘时,宜采取立体换乘,由地下通道或空中连廊与地铁衔接。地面换乘时,应就近设置过街斑马线,方便中运量乘客换乘地铁。6.3 换乘设施布局时应系统考虑交通换乘设施与外部交通的联系,处理好轨道交通车站的进出站乘客与外部交通的流线组织,保证各种交通出行方式换乘顺畅。应统筹考虑各项交通换乘设施之间的流线组织,保证各种交通出行方式之间有序转换。应合理组织非机动车停车场、公交场站、出租车场站以及小
16、汽车P+R 停车场的内部交通流线,保证行人及车辆流线连续、合理、便捷。交通换乘设计范围内,应结合交通组织设置诱导标识及标志标线。7 站点及周边土地利用引导及服务设施配置要求7.1 土地利用引导适用范围为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约500米*500米的区域;周边服务设施配置要求适用范围约轨道交通车站周边200米*200米的区域。7.2 轨道交通车站周边设施配置应满足“五位一体”的要求:7.2.1 交通一体化:应优先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多种出行方式的接驳,科学设置换乘、停车和步行体系,各类交通换乘设施尽可能无缝衔接。7.2.2 功能一体化:轨道交通车站及周边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城市
17、公共服务中心体系相适应,与轨道车站的功能定位相适应,与枢纽站客流规模相适应。7.2.3 用地一体化: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应整合开发,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轨道站点与周边用地的相互衔接,形成高度集中、立体化的建设。7.2.4 景观、空间一体化:轨道交通车站周边提倡用地功能的混合发展,以复合开发的方式融合各类设施;地铁“四小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应结合到站点临近建筑内。7.2.5 收益一体化:结合轨道站点周边一体化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对土地政策的利用研究,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7.3 依据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城市功能、交通条件、景观环境、用地现状条件等,对不同类型的轨道车站周边用地的土地利用进行引导。表4 轨道
18、交通车站及周边土地利用引导建议车站类型土地利用引导市级综合客运枢纽大型对外枢纽(机场、铁路或混合枢纽)以综合交通设施为主,同时鼓励进行综合开发,可包括商业、办公、会议、酒店、文娱等功能。一般对外枢纽(公路枢纽)以综合交通设施为主,同时鼓励进行综合开发,可包括商业、办公、酒店、文娱、居住等功能。公共中心型换乘枢纽教育医疗型以教育设施、医疗设施为主,配套商业、居住、办公、文娱、交通换乘设施等商贸金融型以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为主,配套宾馆、餐饮、居住、文娱、交通换乘设施等文体娱乐型以文体活动场馆为主,配套宾馆、商业、餐饮、居住、办公、交通换乘设施等交通换乘型换乘枢纽中间站以交通换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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