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印发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生产相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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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印发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20126号各科室(部门):为规范安全保卫工作,保护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2.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安工作制度 4.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打击“医闹”防范措施5.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打击“医托”防范措施 6.技术防范措施
2、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9.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1.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12.医院治安事件防范措施 13.医院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14.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及架构15.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保安工作监管实施办法16.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17.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反恐防暴工作预案 18.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突发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9.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疏散灭火应急预案 20.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北城医院灭火应急预案 21.
3、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病医院灭火应急预案 22.消防紧急疏散患者应急预案及流程 23.预防工程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24.预防雷击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25.遭遇歹徒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26.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的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保卫工作,保护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保卫工作条例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4、二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医院内部组织开展的医疗服务安全管理、要害部位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守卫及警卫目标安全管理和内部防范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严肃认真、周到细致、稳妥可靠、万无一失”的要求。第四条 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党政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则;(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四)业务指导与各负其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是:(一)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破坏、防恐怖、防盗窃、防火灾、防灾害性
5、事故(简称五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二)认真做好医院综合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确保医院各项任务安全顺利进行;(三)认真落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适时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障安全;(四)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五)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秩序。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任务落实到基层、岗位和责任人。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科室。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院长是医院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医院的安全保卫工
6、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在医院的贯彻落实;(二)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院医疗服务和改革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单位生存与发展的生命工程来建设;(三)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四)将安全保卫工作与医疗服务、改革、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相关规章制度;(五)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第八条 分管院领导是具体负责领导、管理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计划、并批准实施;(二)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经费落实。(三)组织查处医院违反安全保卫规定
7、的行为和事件;(四)负责保卫队伍建设,检查指导工作;(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事项。第九条 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事项,了解掌握安全保卫工作重点;(二)将安全保卫工作与分管业务活动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以下简称“五同时”)要求,为安全保卫管理与分管业务管理结合提供保障;(三)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活动提出安全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四)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要活动,应主动要求安全保卫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第十条 医院防火
8、安全委员会是医院消防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要求;(二)审定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涉及医院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四)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惩建议;(五)组织检查医院义务消防队建设、管理情况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六)总结推广消防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对先进集体、个人提出奖励意见;(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事项。第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
9、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要求;(二)研究部署医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检查、指导、监督落实;(三)熟知医院及周边社会治安情况,组织指导各部门、各科室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后进;(五)完成医院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第十二条 医院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医院内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议事组织,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维护稳定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医院内部稳定;(二)负责医院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三)对不稳定苗头、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预测;组织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四)定期总结维护稳定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第十三条 医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
10、理领导小组、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第十四条 保卫处是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落实单位防火委员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三)组织治安防范巡逻,督促隐患整改;(四)制止并处置发生在本单位的治安事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事件的侦查和处置工作;(五)组织协调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六)组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指导、督促安全保卫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七)负
11、责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八)开展治安情报信息、敌情、社情动向的调查研究工作,掌握内部治安动态和社情动向,及时处置、排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单位内部治安和政治稳定;(九)开展安全保卫知识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保卫管理先进经验;(十)完成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保卫工作事项。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安全保卫职责(一)院办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院总体规划和计划;(二)财务部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医院预算;(三)医务处负责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医疗任务全过程同步管理;(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安全保卫相关规章制度和防范知识纳入医院员工教育培训内容。第十六条 其他
12、各部门、科室职责:全面落实“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第三章 要害部位管理第十七条 要害部位系指对医疗服务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起决定性或重要影响的部位。第十八条 要害部位管理的任务是: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和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泄密等案件和灾害性事故发生,确保要害部位安全。第十九条 要害部位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国家和医院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二级要害部位是指对医疗服务和职工群众生活有严重影响的部位;三级要害部位是指除一、二级要害部位界定范围外、其他需要列入要害安全管理的部位。第二十条 一级要害部位由本科室认定,填写要害部位申报表,
13、经医院保卫处审核,报医院审批。二、三级要害部位由职能科室认定,保卫处审核,报医院审批。第二十一条 要害部位要定期复核,可根据承担科研生产任务需要及时调整、变更,变更级别按申报与审批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二十二条 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实行人防、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第二十三条 要害部位录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审查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保卫保密部门共同负责。不宜在要害工作的人要必须及时调离。第二十四条 要害部位必须制定紧急处置各类案件和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问题,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地处理,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二十五条 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安全保卫保密
14、工作档案、建立健全安全值班制度、出入制度以及防火、防盗、防窃、防破坏保卫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第二十六条保卫部门在检查要害部位安全时发现重大隐患,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整改,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七条 要害部位发生案件或事故,应及时报告保卫处,保护好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消防法和当地政府的规定要求和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消防建设、防范与管理,以预防和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
15、是: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抓好消防基础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科室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科室要对新进人员和进入新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法制和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是:(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科室、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三条 下列部位是消
16、防安全重点部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使用、转运的部位,档案馆,财务处、病案室、高压氧仓等要害部位;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科室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防火部位要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落实。第三十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科室配置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挪用或损坏。第三十七条 各种防火器材应按使用说明要求,进行妥善保管,铅封完好,灭火剂充足,若发现壳体腐蚀溢漏,灭火器压力不足等情况,及时更换,已超过使用年限的消防器材应及时报废更新。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属专用消防
17、灭火的必备设施,各科室应加强管理,并做到因施工和其他原因需动用消防设施的、必须书面报告消防主管部门审定,未经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挖沟、圈占、埋压、损坏、挪用或移动。第三十九条各类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监控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失灵、失效、误报、误喷的应立即修复更换,其功效已过时的或与承担任务不相适应的,要改建或重建,使其时刻处于良好的备防状态。第四十条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做到:(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废油的仓库、场所,要建立严格的防火安全制度,必须设立有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警示标志,并挂上“严禁烟火”的标牌,已确定重点防火部位的,应设置院统一制作的防
18、火警示标志;(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类存放,专库保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性质不同不准同库、同车(船)储存运输;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不准混装、混放;(三)储存和使用上述物品的库房和作业场所,严禁穿钉子鞋、铁板鞋和进行产生火花的作业,周围10米内不准使用明火和堆放引火物。库内不准住人或作办公室,不防爆的电器不准带入库内;(四)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场所,因设备维修须临时动火,必须经本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采取安全措施,报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作业;(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安装电器设备必须防爆,电线必须穿管进入库内;第四十一条 各部
19、门应保障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各种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第四十二条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第四十三条 部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医院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疏散人员,为公安消防机关抢救人员、扑灭火灾创造条件。火灾扑灭后,应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情况,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明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
20、查的内容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三)安全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当场无法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并填写巡查记录。第四十五条 保卫处对各部门、科室进行每日防火巡查、每周不定期抽查、每月定期检查、每季度考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各部门的防火巡查情况、领导重视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标志、灭火器和应急照明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三)员工教育和重点工种、岗位人消防知识熟知情况;(四)各部门的消防措施是否齐全,组织是否到位,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五)
21、防火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领导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当场整改:(一)违章使用明火;(二)违反禁令随意吸烟、乱扔烟头;(三)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四)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五)消防栓、灭火器被遮盖或挪动作他用的;(六)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未放到位;(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九)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保卫处或防火委员会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查出重大火灾隐患,应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存在火灾隐患的部
22、门应按照节点要求进行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部门应采取防范措施。整改完后,由保卫处负责复查验收。第四十八条 凡公安消防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第五章 国家安全与反奸防谍第四十九条 国家安全管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范围内,在国家安全机关指导下,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在内部开展的教育、防范、打击和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国家安全和反奸防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密切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逐级落实反奸防谍工作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第五十一条 国家安全和反奸防谍工作在单位
23、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科研技术人员、各行业、各部门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第五十二条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家安全和反奸防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国家安全和反奸防谍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为:(一)保证国家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有关国家安全工作措施,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二)为本单位国家安全工作提供组织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三)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四)与下属科室责任人签订国家安全工作责任书,纳入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绩效工资考核,严格兑现奖惩;(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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