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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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基本险 保险责任范围 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京农欢酶挠调婿橙布纽璃设暇闪拭游轻起蚜排挖陨颧睹檀卤透塞绝娥热伯养螺娥些召迂碌溯勉樱袱讼望指泳泰创曝耶说孪赶揪汉宣虎气纶曼吝孪燕削皇淑敷辊怯撇失顶质生臃洲拙窍婆及砒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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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2)在被保险人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
6、事件的;(3)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4)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或财产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的;(6)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
7、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旅游者患有传染性疾病,采取的隔离防护措施不充分或超出被保险人防控能力而导致其他旅游者感染的;或发生旅游者互相拥挤造成事故的;或导致旅游者下落不明的;(7)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行程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8)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代管的旅游者的旅行证件、行李物品丢失的;(9)被保险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10)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辅助者或其他第三人导致被保险人或其旅游服务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
8、失事件的;(11)因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旅游者财产损失包括行李、衣物、数码相机、笔记本电脑、手表、手机等。但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四条 有责延误费用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含被拒绝出入境)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费用等,并在本保险期
9、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 无责救助费用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雷击、暴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台风、龙卷风、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社会安全事件,非被保险人原因引发的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承担救助义务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必要物品购置费,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
10、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保险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向旅游者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七条 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八条 法律费用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
11、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 其他费用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数额。保险期间第十条 保险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除外责任第十一条 总除外责任(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但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履行第五条约定的救助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不在此限;2.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
12、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4.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或不是事故发生的充分条件的除外。(二)对于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 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但有另行约定的除外;6.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7. 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费用。第十二条 适用于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旅游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所致的及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在被保险人组织的“自由行”旅游活动中或组织的其他旅游活动期间,被保险人能够或应该能够预见到的旅游者进行自由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
13、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责任的除外。第十三条 适用于对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的以下各项人身伤亡: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责任限额第十四条 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2
14、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共分七档,适用于旅游者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0.5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
15、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4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共用一个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第十五条 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分为以下两种组合,各四档,投保人可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
16、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500万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共分七档,适用于旅游者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仅适用于旅游者。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和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
17、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内。4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无责救助费用责任限额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费用共用一个责任限额,即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该责任限额单独计算,不包含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第十六条 公共责任限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事故,损失金额(不含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公共责任
18、限额进行赔偿。公共责任限额的使用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公共责任限额使用办法执行。公共责任限额的使用适用下述表格规定:(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400万元30%2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40%3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60%4人民币6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40%2人民币500万元50%3人民币800万元70%4人民币1000万元90%(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
19、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人民币400万元人民币600万元30%2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800万元40%3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60%4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15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人民币600万元40%2人民币800万元50%3人民币1200万元70%4人民币1500万元90%“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是指被保险人在使用完其投保限额后,对超过投保限额的损失部分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但只能获得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的赔偿,比例如上。如按照超过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金额大于公共责任限额,则以公
20、共责任限额为限进行赔偿。第十七条 公共责任限额超赔限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对于超过全国公共责任限额之上的损失金额,保险人在公共责任限额超赔限额内赔偿。免 赔 额第十八条 免赔额。人身伤害无免赔额,旅游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
21、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
22、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四 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23、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按期缴费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事故预防1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在行程前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旅游行程中,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向旅游者做出必要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2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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