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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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特邀监督员)的作用,确保特邀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对县政法各部门行风建设实施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是县政法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民营企业家代表、老干部代表以及其他社会各界代表中聘任的兼职义务监督员。各部门的特邀监督员,同时作为市、县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的特邀监督员,实行双聘任,在党委政法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二)关心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
2、神;(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四)密切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五)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监督职责,原则上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5岁。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收集人民群众对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及时向县委政法委、县政法部门反映或通报; (三)参与县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组织的有关行风建设方面的工作检查、督查或调研活动; (四)对政法系统草拟的有关行风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组织座谈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搞好政法系统行风建设方面的宣传工作;(六)完
3、成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交办的其它监督事宜。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权力(一)监督建议权。在监督过程中,特邀监督员有权依法、依规、依纪对被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提出改进、改正的建议;(二)行风建设情况咨询权。特邀监督员有权对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风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咨询;(三)参与有关工作检查权。特邀监督员有权参与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组织的工作检查,有关单位不得阻挠、干扰并要尽力提供方便。(四)收集、转达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权。特邀监督员有权直接将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和监督结果向县委政法委或政法部门报告;(五)查处问题的建议权。特邀监督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在有关单位查处被监督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时,
4、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积极参与有关监督检查、调查研究等活动;(三)关注民生,了解民意,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遵守有关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纪律和制度,保守涉及政法系统行风建设监督工作的职务秘密;(五)维护稳定大局,不得公开发表影响政法系统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言论;(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循私情。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和解聘(一)特邀监督员实行任期制,聘期为一届三年。聘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聘。到期未续聘的,作自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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