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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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对策思考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检察院监察条例等党规和条例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也为检察机关设立纪检监察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20xx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福建厦门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健全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设立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和开展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此可见,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怎样建设、如何开展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以及检察工作自身建设的需要,纪检监察工作已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基层
2、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在领导重视程度、组织建设、开展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些进展,在促进司法公正、开展规范化建设中也取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传统思想和习惯做法的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进展不快,发展不平衡,与当前的形势不相适应。表现在: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少,思维方式不够新,工作力度不够大,改革招数不够多,源头防腐工作不够深,监督范围不够宽。同时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查处案件等方面都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不能很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下面,笔者就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加强这项工作的设想和创新的思路谈些粗浅的想法:一、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起步较晚,由于编制和
3、机制的原因,可以说,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监察目前仍然处在”名不正、言不顺”状态。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下列几个方面:1、机构不健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相关报告中的数字显示,全国有基层人民检察院3113个,只有993个基层检察院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不到三分之一。编制在6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1019个,已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有581个,也不到六成。我省有基层人民检察院135个,到目前为止,只有三个基层检察院设立了纪检监察机构,有75个基层院没有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甚至有六个基层院连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相比全国的情况差距更大。再看看深圳市
4、的情况,深圳现有基层检察院六个,从所掌握的不一定很确切的情况来看,正规编制里没有一个检察院设立了专门纪检监察机构,只有一个检察院定编设立了纪检组长,仅仅如此,也称不上是专门机构。有的检察院虽然内部挂有监察室牌子,但不是正规编制,属于”内部制造”,可以说是”名不副实”。由此可以看出,开展工作的基本要件都不具备。2、工作人员少,岗位职责不清。从目前我市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现状来看,总的趋势是在向前发展的,大多数检察院都设有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但归属各不相同。较为普遍的做法或者说是大多数的做法是,将纪检监察当作是政工人事部门的组成部分,与政工人事部门合署办公,把纪检监察当作政工部门的附属。即便个别检
5、察院设有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大都亦是”光杆司令”,手下无兵,不得不依赖政工或其他部门。近年来,我市基层检察院由于业务量的加大,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下,检察人员也在逐渐增加,六个基层检察院,已有五个院干警人数过百人。这些干警人数及党员人数过百人的基层检察院,都相继成立了机关党委,有的基层检察院还让机关党委的纪检书记或纪检委员代行整个检察院纪检监察职责。由于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始终没有定好位,还导致岗位职责不清,该抓的工作没抓,该管的事不能管。例如:对业务部门的人和事相对监督检查较多些,对财务、政工人事、后勤等部门的事情相对软弱无力,或者干脆不闻不问;对上班八小时内的工作相对监督检查多些,八
6、小事之外的少管甚至没管;对群众来信来访管的多点,而主动进行案件同步和回访监督的极少;对一些当事人的上门投诉,也认真处理的不够,一遮二掩,能拖则拖,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成这种被动的工作局面出现,主要是纪检监察的工作人员太少,说白点,一、二个人忙不了那么多事,加之岗位职责不清,工作缺乏长期性、规范性,无疑会受到影响。3、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有模糊认识。在少数人眼里、在部分同志的头脑中,对纪检监察工作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配备越强,水平越高,就会抓的越紧,查的越多,导致政绩越小,不良影响会越大。有的认为:自侦、批捕、起诉等是检察院主体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等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
7、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还有的认为:纪检监察管的严,捆绑了手脚,就是让人别干、少干、甚至不干,因为不干就不会出问题。诸如此类认识反映出极少数领导和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意义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作用所在。由于上述模糊认识的存在,给纪检监察工作全面开展带来较大难度。4、纪检监察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少,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工作没有全面认真开展,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式或应付式,做得较多的恐怕就是应付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工作。近年来,有的基层检察院在上级纪检、检察机关的的支持指导下,查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违纪案件,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查处工作
8、还缺乏力度,有顾及单位、个人、领导情面的现象,甚至存在听命于所在单位领导的倾向。对一些较为辣手的问题,不敢正面应对,能躲就躲,能推就推,怕得罪领导,怕得罪干警,怕影响单位声誉。至于纪检监察应该屡行的其它职责,诸如教育、预防、执法监督等工作,碍于人手不足等原因,几乎较少甚至没有开展。总之,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屡行职责不全面,执法监督还不严,甚至对一些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没有依纪依规严格认真的进行处理。综上所述,纪检监察工作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或者说是初创阶段,在检察工作中应该发挥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5、纪检监察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加强。基层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大多只有12个人,这不仅与
9、日渐壮大的检察队伍和逐渐增加的检察业务不相适应,同时也增加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是”半路出家”,这里所指的是:基层检察院做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原来大多没做过这个工作,他们普遍来自检察院某个业务部门,没有经过角色转换培训就走上了纪检监察岗位,业务上不能马上就能适应新的工作需要。中国有句俗话”隔行与隔山”,由此看来,基层检察院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不但要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努力做好工作,加强自身业务能力提高亦显得十分重要。以上所述的五个方面问题,不一定很全面,甚至不一定很客观,但笔者坦言,在基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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