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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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人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件(详见附件)精神,按照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内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第3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并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一
2、、法人治理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切合实际、干练高效的管理模式;明确划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简称“三会一层”)以及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职权,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增加“三会一层”运作的透明度,形成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行为规范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达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主要目的。(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原则。法人治理工作必须在符合现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规范操作。2、尊重和维护社员合法权益原则。社员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所有者,享有法规、章程规定的基本权益,
3、法人治理应尊重和保护社员对农村信用社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3、产权明晰化原则。理事会的决策行为、监事会的监督行为、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须以出资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4、权责合法化原则。理事长、监事长、主任行使职权要经过合法的授权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5、职责制度化原则。联社的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要形成稳定的制度化安排,为“三会一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提供制度化依据。二、联社的股权结构及管理联社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科学、合理配置内部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入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联社应根据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
4、人股,在资格股的基础上增设投资股。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资格股的入股起点,原则上自然人(含内部职工)1000元、法人10000元;投资股额度由投资人自己决定。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股金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法人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10(所谓关联法人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法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联社投资股的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其企业法人股东构成,宜以分散持股的中小企业为基础,重点选择法人治理完善、业绩突出的企业法人;经济较发达地区的联社可
5、适当选择1-2名持股2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社员),同时应注意避免“内部人控制”或“一股独大”,防止少数股东(社员)联合行动对联社造成不 良影响。联社要按有关规定对股东(社员)进行必要的资格核实,要经得起银监部门的相关审查。对有股东(社员)变更或转让持有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达到5及以上情况的,必须事前经属地银监部门报银监局核准;变更或转让持有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达到1及以上但不足5的,事后应报属地银监部门备案。如遇变更或转让持有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下的情况时,联社理事会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股东(社员)的资格再进行核实。对有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投资入股比例情况的,应限制相应的股东(社员)的权利并限期3
6、个月内转让其超出比例部分的股权;对不符合股东(社员)资格的,取消其股东(社员)资格并限期3个月内转让其股权。股东(社员)不得同时担任理事及监事。联社如遇发生股权投资和收购时,资金的来源必须合法,投资和收购行为必须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法人治理的组织结构(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联社实行民 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社社员代表大会一般由不少于51人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中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并保持基本平衡。社员代表的选举办法由联社按照银监会的有关指引自主制定,报当地银监部门备案。社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按照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或本人所持投票权进行
7、表决。任期内的社员代表提出辞职并获准后或者已将其所持的资格股完全转让后,其社员代表资格随之失效。当出现前述情形或者在应届期内出现社员代表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由候补社员代表接替缺位直至应届届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制订或修改联社章程;2、审议、批准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联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审议、批准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对信贷、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有关重大事项向理事会进行明确的授权;4、审议通过社员代表、理事、监事的选举办法和理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以及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5、选举、更换理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6、审议、批准理事会、
8、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7、审议、批准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8、对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9、对联社及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0、决定上述未提及的其他重大事项。11、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社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召开1次,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时间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会议:1、理事人数出现不足原选举产生总数的2/3时;2、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合计持有联社10以上股份的股东(社员)请求时;4、理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时;6、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9、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应有1/2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1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社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天以上合计持有联社10以上股份的股东(社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事项等在会议召开的15日以前通知社员代表。社员代表大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社员代表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但是,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修改联社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联
10、社及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联社产权组织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所召开的社员代表大会应形成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大会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实行律师见证制度,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与会议纪录一并保存。(二)理事会。理事会作为投资者的代表,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一般由519名(奇数)理事组成;按照有关规定,在理事会成员中,非职工自然人理事的人数占比不得低于1/3,职工理事的人数占比不得超过1/3;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采取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20;理事每届任期为3
1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理事长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联社法定代表人。根据联社自身的实际需要,可以聘请12名独立理事和下设专业委员会架构。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社员代表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3、决定辖内农村信用社总体的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风险管理目标;4、制订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5、制订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6、制定联社的基本授权管理制度;受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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