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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大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中,久经锻炼和考验,为党为人民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和爱护老干部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也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妥善安置好老干部,对于实现新老干部的合作和交替,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妥善地安置好老干部,确实保证他们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继续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使老干部离休工作逐步经常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一、
2、继续发挥老干部在党和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为了保证党的事业继往开来,广大老干部愉快地听从党的安排,自觉地从第一线的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积极荐贤举能,热情支持优秀中青年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在改革领导班子结构,实现新老干部的合作和交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第一线退下来的老干部,多数同志身体尚好,还能够为党做很多工作。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是革命事业的需要。各级党组织要把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在老干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按照自愿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继续为党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可以根据各人的志趣、愿望和专长,安排他们参加各种社会团体和各项
3、社会活动,有的可以联系一、二个单位,作报告员,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革命历史传统教育;有的可以撰写革命回忆录,搞学术研究、翻译和从事著作;有的可以根据当前工作的需要,参加机构改革、整党、整顿企业和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等工作;有的可以委派去作专题调查研究、专项督促检查;有的可以参加各种专业学会、协会和咨询活动;有的可以承担党委交办的一些临时性的重要任务,如考核干部,查处重大案件等工作。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一般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上级领导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一些活动。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为老干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开辟门路,疏通渠道,提供方便。二、加强离休老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在
4、机构改革中,要切实做好离休干部的安置工作。老干部离休后,由原单位负责管理服务。要保证他们能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的社会、政治活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重大节日活动和规模较大的纪念会、庆祝会,要邀请离休老干部代表参加。要把发放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作为一项思想政治工作来做。离休干部要按原单位或居住地区单独建立离休干部党支部,定期过组织生活;建立定期集中的学习制度,按中央、市委文件规定的阅读、分发范围,每个离休干部党支部发县团级文件一份,局级(含行政十四级以上)离休干部五人以上的增发一份地师级文件。文件发至区、县、局,由老干部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
5、责传阅和保管。对一些行动不便,不能到机关看文件、听报告的离休老干部,在不违反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工作机构应指定专人赴离休老干部住地送阅或作口头传达。各级领导要主动关心离休老干部,坚持平时重点走访和节日普遍慰问老干部的制度。经常了解老干部离休后的思想、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解决他们的某些实际困难,切实把离休老干部的晚年生活照顾好、安排好、服务好。三、积极解决离休老干部的住房困难。要根据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的具体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依靠所在单位,有计划地逐步加以解决。有资金、有自建能力、有房源的单位,应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自行调剂,按一定比例提取离伽老干部居住用房;无建房能力的
6、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拨款,列入基建计划,积极建造一批住房,抓紧解决一部分离休老干部的住房困难。对由本市回原籍农村安家落户的离休老干部,原有住房需要修缮,经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幅度掌握在三千元左右。易地在城镇安置的离休老干部,确需新建住房时,由原工作单位同接受地区协商,按当地同级在职干部的住房标准确定所需建房费用,由原工作单位划拨。外省市回沪定居的离休老干部,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在本市房源许可的情况下,也要适当予以解决。建房经费按本市房管部门规定的建房造价,由离休老干部原供给单位支付。四、改善离休老干部的医疗条件。原享受保健医疗待遇的老干部,离休后待遇不变。要积极创造条件,
7、逐步扩大保健医疗对象的范围。今后三、五年内,通过新建和扩建,在部分市级医院、区(县)中心医院和企业的综合性医院,增加干部病床一千二百张,增设干部门诊。对不属于保健医疗范围的离休老干部,卫生医疗部门应予照顾,做到挂号、就诊、住院“三优先”。对行动不便的离休老干部,除在原定点医院就诊外,可在居住地区附近再确定一个医院就诊,凭收据报销医药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医务室,凡是有条件的,都应为离休老干部建立巡诊制度,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的离休老干部送医送药上门。各级医疗保健部门每年应为离休老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保健档案。安排干部疗养要优先照顾离休老干部,如需到外地疗养,须经组织批准,按在职于部同
8、样办理。费用支付也按在职干部办法办理。五、丰富离休老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要关心离休老干部的政治、文化生活。各区(县)要逐步建立-有一定规模的老干部活动室,为居住在本地区的离休老干部提供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委、办和局,也要因地制宜,单独或联合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开办老干部活动室,要贯彻勤俭节约、因陋就简的原则,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老干部活动室可视离休老千部的需要和爱好,设置图书、报刊、杂志阅览和电视、棋类等文化娱乐活动项目,组织政治形势、医疗保健、园林绿化、艺术欣赏等各种讲座,举办太极拳、气功、保健操等各种训练班。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努力把活动室办成离休老干部政治学习中心、文娱活动场所,成为名副
9、其实的“老干部之家”。六、安排好离休老干部的用车。局级干部离休后,治病、开会、学习和有组织活动的用车,由所在单位负责。行政十四级以上享受局级待遇的离休老干部,治病、开会、学习和有组织活动用车,以及处以下离休老干部急诊、重病住院用车,可向出租汽车公司叫车,凭车费单据向原单位报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非十四级以上的老干部用车,可参照十四级以上干部用车办法办理。七、重视对离休老干部遗属的照顾。离休老干部的遗属和子女无固定收入的,生活困难补助应适当从宽,配偶每人每月三十元至四十元,红军时期干部的遗属(配偶)享受公费医疗;对子女的补助可参照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批转市总工会、市劳动
10、局关于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之后,仍有特殊困难的,可在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给予临时补助。八、组织离休老干部进行参观活动。为了照顾老干部的身体情况,组织离休老干部的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跨省、市参观访问应从严掌握,经市委批准,并事先征得参观地区的同意,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组织。参观人数,每次一般不超过三十人(含工作人员在内),参观时间,每次十五至二十天左右。参观经费,按现行旅差费标准办理,由发放工资单位报销。九、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建立干部离休制度是整个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废除实际上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实现于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具
11、有重要意义。必须加强对老干部离休制度的宣传工作。报刊、电台、电视台要宣传老干部的历史作用,宣传他们在革命战争年代的丰功伟绩,宣传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宣传老干部的高风亮节。同时,还要宣传各级组织重视做好老干部工作的经验,使全党、全社会都来重视、关心老干部,形成敬老尊贤的社会风尚。各级党委要把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和做好老干部工作,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分管。党委要定期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行政、房地、卫生、文化、商业、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身的业务范围,主动承担任务,积极努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为适应老干部工作的新形势,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市委已决定将市老干部局改为市委老干部局,归口市委组织部。各部、委、办、局党委(党组)和各区委、县委的组织或干部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老干部工作。离休干部人数多的,也可在组织或干部部门内建立老干部工作机构,确定编制,配备必要的人员。要注意选拔政治觉悟高、有能力、热心为老干部服务的同志,充实到组织和干部部门搞老干部工作。组织和干部部门要努力搞好自身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为离休老干部服务的质量,开创老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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