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在道路基层垫层和路基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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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 备案号_道路工程利用建筑废弃物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Construction Waste in Road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_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前言 经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立项,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等作为主要参编单位,完成道路工程利用建筑废弃物技术规程。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号召,促进建筑废弃物在道路工程中的推广应用,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相关技术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大量室内外科研实
2、验研究,依据或参考有关技术标准,编制道路工程利用建筑废弃物技术规程。本规程主要章节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 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再生加工、运输和存储;5.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混凝土;6.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砂浆;7.建筑废弃物用于注浆材料;8. 建筑废弃物用于基层材料;9.建筑废弃物用于路基填筑。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管理,由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条文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7号市政设计大厦,邮编:518029)。 主编单位: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哈尔滨工
3、业大学 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深圳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华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12 术语和符号22.1 术语22.2 符号33 基本规定44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再生加工、运输和储存54.1原材料再生加工54.2 运输和储存55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混凝土65.1 一般规定65.2 原材料要求65.3 再生骨料水泥混凝土技术要求115.4 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115.5 拌合、浇筑和养护115.6 施工质量验收1156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砂浆166.1 一般规定166.2 原材料要求166.3 水
4、泥砂浆技术要求166.4 配合比设计176.5 拌合、施工和养护186.6 施工质量验收187 建筑废弃物用于注浆材料207.1 一般规定207.2 原材料要求207.3 注浆材料技术要求207.4 拌合、灌注及养护217.5 施工质量验收218 建筑废弃物用于基层材料228.1 一般规定228.2 原材料要求228.3 基层材料技术要求258.4 混合料组成设计268.5 混合料拌合、施工及养护268.6 施工质量验收269. 建筑废弃物用于路基填筑289.1 一般规定289.2 路基填筑289.3 路基压实299.4 施工质量验收30本规范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附:条文说明331 总
5、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促进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使利用过程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废弃物在城市道路工程中的应用。1.0.3 建筑废弃物在城市道路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建筑废弃物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2.1.2 再生建筑废弃物由建筑废弃物加工而成的,用于配制水泥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基层材料的粗、细骨料和粒料。
6、2.1.3 再生细骨料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黏土砖等加工而成,粒径不大于4.75mm的颗粒。2.1.4 再生粗骨料由建筑废弃物中的混凝土、砂浆、石、黏土砖等加工而成,粒径大于4.75mm的颗粒。2.1.5 再生建筑废弃物取代率再生建筑废弃物在水泥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基层材料中按体积取代天然粗、细骨料和粒料的比例。2.1.6 再生水泥混凝土再生骨料部分或全部代替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2.1.7 建筑废弃物水泥砂浆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浆。2.1.8 建筑废弃物注浆材料 再生细骨料部分或全部取代天然细骨料配制而成的灌注水泥砂浆。2.1.9 净用水量再生混
7、凝土配合比设计中,不考虑再生骨料吸水率在内的混凝土用水量。2.1.10 净水胶比再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混凝土净用水量与胶凝材料用量的比值。2.2 符号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fcu,i第i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mfcun组试件的立方体强度的平均值;fcu,0再生骨料混凝土试配强度;fcu,k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c水泥密度;f矿物掺合料密度;g粗骨料的表观密度;rg再生粗骨料的表观密度;s细骨料的表观密度;rs再生细骨料的表观密度;w水的密度;混凝土的含气量百分数,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可取为1。frk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3 基本规定3.1.1 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
8、废弃物不得用于制备再生骨料,再生建筑废弃物骨料及其制品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3.1.2 再生建筑废弃物进场时应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与记录工作,主要应包括拆除结构的用途、服役时间和原始混凝土强度等级等。3.1.3 再生建筑废弃物的选择应满足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注浆材料或基层材料的性能要求。4 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再生加工、运输和储存4.1原材料再生加工建筑废弃物的原材料再生加工,主要应按如下流程进行:(a)预筛分:利用大型工业筛对收集的建筑废弃物进行预筛分,分筛机宜选用振动筛或辊筛,振动筛筛孔大小可按工艺要求进行调整,筛孔大小不宜大于50mm,辊筛的
9、辊轴间距不宜超过50mm。通过预筛分处理,筛除建筑废弃物中的泥质含量较高的细料,细料可以直接或再经破碎后当作低品质的再生骨料使用。(b)一级除杂:大块建筑废弃物经料仓由振动给料机均匀地送入预筛分机(振动给料机和预筛分机宜采用带有预筛分效果的振动给料机),预筛分后的物料通过皮带输送机送进颚式破碎机的过程中,通过人工的挑拣除杂处理,除去建筑废弃物中的衣物、木块和管材等大块杂质;(c)一级破碎:经一级除杂后的大块建筑废弃物由皮带输送机均匀地送进颚式破碎机进行粗碎,粗碎后的建筑废弃物粒度不宜大于300mm。(d)二级除杂:将粗碎后的建筑废弃物通过磁选、风选以及人工除杂等方式,除去一级破碎后建筑废弃物中
10、的铁质、有机物等杂质,除杂后的粗碎建筑废弃物由皮带输送机送到二级破碎机中进行细碎。(e)二级破碎:将一级破碎(粗碎)后的建筑废弃物由皮带输送机送到二级破碎机中进行二次破碎(细碎),二级破碎机宜采用破碎粒形接近圆形或方形的破碎设备,如圆锥破碎机、复合式破碎机(反击锤式破碎机)。(f)筛分:将二级破碎(细碎)后的再生骨料由皮带输送机送进振动筛进行筛分,筛分出几种不同规格的再生骨料,满足粒度、级配要求的再生骨料由成品皮带输送机送往成品料堆中;不满足粒度要求的再生骨料由皮带输送机返送到二级破碎中进行再次破碎,形成闭路循环。成品粒度可按照用户的需求进行组合和分级。(g)除尘:为了保护人身健康和环境,再生
11、骨料生产应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应对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所有的扬尘点采取除尘措施,将粉尘吸附到除尘器(如电除尘器、布袋收尘器)中进行粉尘收集。(h)噪音污染预防:对破碎系统及筛分系统进行降噪处理,使其符合生产噪音排放标准要求(4类要求: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i)堆放储存:筛分处理后,满足粒度、级配要求的再生骨料由成品皮带输送机送往成品料堆储存。再生骨料产品应按品种、密度等级、质量等级和颗粒级配分别堆放储存,且应采取防止混入杂物、人为碾压和污染的措施。再生粗骨料堆放高度不宜超过5米,对于单粒径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级配,其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0m。4.2 运输和储存4.2.1 再生建
12、筑废弃物运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混入杂物和粉尘飞扬。4.2.2 再生建筑废弃物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照类别、规格分开堆放存储;2 再生建筑废弃物和天然骨料不得混合;3 堆放应防止混入泥土和其他可能改变其品质的杂质。5 建筑废弃物用于水泥混凝土5.1 一般规定5.1.1 由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废混凝土加工获得的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以及由黏土砖加工获得的再生黏土砖粗骨料可用于水泥混凝土。5.1.2 再生骨料配制的水泥混凝土可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预制铺设于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铺砌式路面砖、护坡植草砖和路缘石、挡土墙等构筑物。5.1.3 再生骨料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选用:C30、C35、C4
13、0。再生黏土砖粗骨料可用于强度等级为C30的水泥混凝土。5.1.4 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1.5mm。用于实心路面砖的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砖厚度的1/3,用于空心或多孔的路面砖和植草砖的再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0mm。5.2 原材料要求5.2.1 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再生粗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粗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1-1的规定。表5.2.1-1 颗粒级配公称粒径/mm累计筛余/%方孔筛筛孔边长/mm2.364.759.5016.019.026.531.537.5连续粒级51695100851003060010052095100901004080010052
14、595100901003070050531.5951009010070901545050单粒级510951008010001501020951008510001501631.5951008510001002 再生粗骨料的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表5.2.1-2 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项目类类类微粉含量(按质量计)/%1.02.03.0泥块含量(按质量计)/%0.50.71.03 再生粗骨料的吸水率应符合表5.2.1-3的规定。再生黏土砖粗骨料的吸水率不做要求。表5.2.1-3 吸水率项目类类类吸水率(按质量计)/%3.05.08.04 再生粗骨料的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5.
15、2.1-4的规定。表5.2.1-4 针片状颗粒含量项目类类类针片状颗粒含量(按质量计)/%105 再生粗骨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表5.2.1-5的规定。表5.2.1-5 有害物质含量项目类类类有机物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折算成SO3,按质量计)/%2.0氯化物(按氯离子质量计)/%0.066 再生粗骨料中的杂物含量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表5.2.1-6 杂物含量项目类类类杂物(按质量计)/%1.07 再生粗骨料的坚固性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再生粗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5.2.1-7的规定。表5.2.1-7 坚固性指标项目类类类质量损失 /%5.010.015.08 再生
16、粗骨料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再生黏土砖粗骨料不做要求。表5.2.1-8 压碎指标项目类类类压碎指标 /%1220245023502250空隙率/%47505310 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粗骨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10%。5.2.2 建筑废弃物中回收的再生细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再生细骨料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表5.2.2-1 颗粒级配方孔筛筛孔边长累计筛余/%1级配区2级配区3级配区9.50mm0004.75mm1001001002.36mm3552501501.18mm65355010250600m8571704
17、14016300m958092708555150m100851008010075注:再生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中所列数字相比,除4.75mm和600m筛档外,可以略有超出,但是超出总量应小于5%。2 根据亚甲蓝试验结果的不同,再生粗骨料的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表5.2.2-2 微粉含量和泥块含量项目类类类微粉含量(按质量计)/%MB值1.40或合格5.07.010.0MB值1.40或不合格1.03.05.0泥块含量(按质量计)/%1.02.03.03 再生细骨料中如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或氯盐等有害物质,其含量应符合表5.2.2-3的规定。表5.2
18、.2-3 再生细骨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项目类类类云母含量(按质量计)/%2.0轻物质含量(按质量计)/%1.0有机物含量(比色法)合格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按SO3按质量计)/%2.0氯化物含量(按氯离子质量计)/%0.064 再生细骨料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法进行试验。再生细骨料经5次循环后,其指标应符合表5.2.2-4的规定。表5.2.2-4 坚固性指标项目类类类饱和硫酸钠溶液中质量损失 /%8.010.012.05 再生细骨料的压碎指标应符合表5.2.2-5的规定。表5.2.2-5 压碎指标项目类类类单级最大压碎指标值 /%2025306 再生胶砂需水量比应符合表5.2.2-6的规定。表5
19、.2.2-6 再生胶砂需水量比项目类类类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需水量比1.351.301.201.551.451.351.801.700.800.901.000.700.850.950.600.750.908 再生细骨料的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应表5.2.2-8的规定。表5.2.2-8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项目类类类表观密度/(kg/m3)245023502250堆积密度/(kg/m3)135013001200空隙率/%648529 经碱骨料反应试验后,由再生细骨料制备的试件应无裂缝、酥裂或胶体外溢等现象,膨胀率应小于0.10%。5.2.3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
20、生粗骨料宜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不宜用于配制有抗腐蚀要求的混凝土。5.2.4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类再生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结构混凝土。5.2.5 再生粗骨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有关规定执行,再生细骨料性能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有关规定执行。5.2.6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水泥应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水泥时,其性能指标
21、必须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5.2.7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天然粗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的要求;天然细骨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 14684的要求;5.2.8 再生骨料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要求。不得使用海水拌制钢筋再生骨料混凝土,不宜用海水拌制有饰面要求的素再生骨料混凝土。5.2.9 再生骨料混凝土中宜掺加粉煤灰、矿渣粉、硅粉等矿物掺合料,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5.2.10 再生骨料混凝土所用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和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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