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薪酬福利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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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国家工资相关规定31.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31.2.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51.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09号)71.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劳办发199719号)91.5.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01.6.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131.7.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152.省地工资相关规定152.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153.个人所得税规
2、定233.1.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五号23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第519号)263.3.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34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353.5.让你的年终奖缴纳得明明白白 个税不同算法介绍36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383.7.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3、2001】157号)38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39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393.10.税务总局:取消双薪制计税未增加工薪负担414.工作时间与休假434.1.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434.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444.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保部令第1号485.高温津贴等505.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号)505.2.常州:室外高温作业每月补贴160元按4个月计发20
4、08年07月10日来源:常州晚报515.3.高温津贴引人关注 凸显我国法律空白525.4.兄弟,你领到高温津贴了吗? 2010-07-14 17:15:10536.工资与工时制度556.1.江苏省病假工资应该如何支付?556.2.上海市病假工资如何计算?2010年8月11日56一、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计算公式、病假工资怎么算?56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576.3.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586.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597.常州市历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667.1.关于公布常州市2007年度城镇单位职
5、工平均工资的通知667.2.关于公布常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677.3.关于公布常州市2009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688.最低工资标准698.1.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698.2.关于调整常州市武进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武劳社201011号】708.3.关于调整常州市武进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常人社规20111号)709.其它719.1.工伤保险费率是多少?711. 国家工资相关规定1.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
7、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劳
8、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
9、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
10、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
11、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
12、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13、。1.2. 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26号】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
14、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工资。 ?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天。考虑到国家允许
15、施行每周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年月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天执行。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劳
16、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五、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 ?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
17、)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009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
18、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县级
19、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
20、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
21、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三条 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第十四条 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
22、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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