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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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参与执法工作,进一步优化警力配置,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边防部队士官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可以参与边境管理、边防检查、案件查处等执法活动,但不主办案件,不单独执行搜查、收缴、追缴、当场处罚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活动。第三条 参与执法工作的士官,是指从符合条件的士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专职从事公安边防执法工作的士官(以下简称执
2、法士官)。第四条 执法士官属公安边防业务类士官。执法士官的编配数量、结构比例、编制职务范围和名称,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根据实际执法需求提出意见,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列入公安边防部队士官编制标准。第五条 执法士官的选任、培训、上岗资质认定等工作,由公安边防部队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第六条 推行士官参与执法工作,遵循积极稳妥、严格把关、管理从严、待遇从优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岗位 第七条 士官执法岗位从内容上分为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和刑事侦查三个专业,从性质上分为一般执法岗位和重点执法岗位两类。具体如下:(一)边境管理专业。社区(农村)警务类、巡逻防控类、治安管理类等为一般执法岗位,窗口办证、案件办理为
3、重点执法岗位。(二)边防检查专业。监护类、检查类、信息采集类等为一般执法岗位,证件鉴别、窗口办证、出入境人员验放、案件办理为重点执法岗位。(三)刑事侦查专业。抓捕押解类、嫌疑人监管类等为一般执法岗位,案件办理为重点执法岗位。第八条 一般执法岗位士官不得从事重点执法岗位工作,重点执法岗位士官可以从事一般执法岗位工作。 第三章 执法准入 第九条 一般执法岗位士官的选任,通常在公安边防部队初次士官选取时直接明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非执法类的初级士官中选任。重点执法岗位士官原则上从一般执法岗位士官中选任,按照本人申请、支队级单位推荐、公安边防总队审核、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具有法学、计算机
4、学、公安学专业学习背景,以及能熟练使用一门以上外语或者当地主要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应当优先选任。第十条 从事执法工作的士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可靠,身心健康,热爱公安边防事业,志愿从事执法工作;(二)高中(中专)以上学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通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以上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第十一条 一般执法岗位士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公安边防总队统一组织的不少于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重点执法岗位士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统一组织的不少于六个月的岗前培训(含理论学习和跟班见习),并经考核合格。第十二条 从部队院校毕业且所学专业为法律、公安边防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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