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难点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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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难点及对策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和谐是创业的基础。尽管当前我市经济社会总的发展形势是好的,但必须看到,在“十一五”这个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时期,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各种社会矛盾正在不断释放,新体制孕育的新冲突亦在日渐显现,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使得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政法工作作为各种社会矛盾的交汇点和消融点,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剧烈性反映的尤为突出,其主要形式即涉法涉诉信访。近两年来,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处理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访,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当前乃至今后一个
2、时期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文结合近年来全市涉法涉诉信访的总体情况,就如何认识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谈一些看法。一、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的基本情况2008年,全市共发生统计在案的市以上涉法涉诉信访1003起,其中赴京非正常访180起,来市访482起,均比07年有较大增加。在全部案件中,法院系统523起,占52.1%;公安系统389起,占38.8%;检察系统48起,占4.8%,其他43起,占4.3%。09年元至2月份,省委政法委共交办涉法涉诉赴京非正常访40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较大。从整体看,全市涉法涉诉上访仍呈高位运行态势,并呈现如下特点:(一)上访老户不减,新访案件增加。受新官不理旧帐观念及碍于
3、面子、怕担责任等原因影响,一些部门对部分多年上访积累的老上访案件,下不了决心去处理,导致一些上访案件长期积淀,不停地重复上访,如叶县杜反映其女被害案、卫东区谢不服法院判决案、郏县李反映其子被害案等,这些上访老户上访次数少的五、六次,多的达十数次、数十次之多。在老户未能消化的同时,新访案件又不断出现,据统计,仅09年元至月份,新发生的非正常访分别为19人和23人,分别占当月发生的涉法涉诉非正常访总人数的67.9和65.7。(二)问题相对集中,趋利较为明显。通过对08年180起非正常访案件的统计,反映政法部门执法不公或不服处理决定的为135起,占总数的75,从上访内容看,大多数上访人利益动机十分明
4、显,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脚到经济利益上。如郏县李反映其子被害一案,案件办理过程中,李一家多次反映公安机关追逃不力、检察机关案件定性不准问题,在其反映问题得到解决签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三次进京非正常访,要挟办案单位拿出30万元,理由是很多人上访都拿了几万、甚至十几万,自己也应该如此。类似的还有宝丰县年反映交通肇事案、郏县刘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三)结伴邀约同行,新老串联增多。少数老上访户暗中串联、结伴上访。有的群众进京上访见到了“世面”,回到当地还要向其他人传授上访“经验”,鼓动一些群众进京上访。如08年11月日,叶县新老上访人相互串联,结伴进京,共有19人到天安
5、门地区非正常访(其中有11人属初次上访和已经息访人员),占当月全市涉法涉诉非访总人数的33.3%。(四)危害影响严重,信访压力加重。上访群众进京非正常,动机就是要造成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基层施加压力,以期达到所诉目的。有的进京非正常上访群众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胡搅蛮缠,有意闹大等;有的滞留北京,等待属地政府派人劝返,严重影响一个地方的在京形象和首都的社会稳定。此外,上访发生后,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为稳控工作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导致背上沉重的政治、经济压力。二、涉法涉诉上访产生的原因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是社
6、会原因。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由“人治”逐步向“法治”转变,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和贫富分化的加剧,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是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如企业破产、征地拆迁、劳动及社会保障等等问题,当事人通过“打官司”后,诉讼利益得不到满足,就会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或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如郏县的李上访案。该案中,乡政府违法出租土地,开发商在农用地上建成永久性建筑,导致土地无法复耕,引发侵权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根本无法执行,从2006年至今,先后引发多人多次个访、集体访、重复赴京非
7、正常上访。该案看似是由法院执行不能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违法出租耕地的政府行为引起的,其涉诉涉执的表象,掩盖了政府部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成本,转嫁了风险。该案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调、商谈,但涉案群众对补偿、赔偿数额以及是否强制执行意见不一,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不断。(二)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是体制原因。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案件“一审再审”。如黄诉张煤矿产权纠纷一案,该案于1998年先由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受理进行一审,平顶山中级法院二审
8、,后又指定叶县人民法院再审,由平顶山中院再二审,后黄又到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于2008年4月再审终结。一起案件前后历时11年,五次判决。其间黄十数次市访、省访、五次赴京非正常访。二是部分公民的愿望与自上而下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最为明显的是当前死刑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前几年死刑案件赔偿数额在20万元上下,虽然看似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被执行死刑或在监狱服刑,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从而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死刑案件赔偿数额由法院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大幅度进行调整,但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三是涉法涉诉信访缺乏终结
9、机制。在当前涉法涉诉上访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复核无误的案件。当事人只要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交案件所在单位继续办理,使得一部分无理上访人劲头更足,坚持长年上访。四是劝返机制的负面影响诱发了个别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当前的劝返机制虽然维护了首都的社会稳定,但也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现在一些群众公然要挟信访、办案单位,扬言不按要求解决问题,马上进京上访,让上级给承办人员处分等等。五是打击处理机制不完善。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违法上访行为,信访、办案单位单位指责公安打击不力,单纯要求打击处理了事。公安机关则强调打击要依法有据,违法上访要异地取证,难以处理。导致工作中一味地
10、姑息迁就,息事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的不良局面。(三)部分政法干警执法水平低、办案质量差、司法公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是直接原因。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得不牢。有些干警执法思想僵化,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案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在执法中仍然存在着业务能力弱、工作作风差、办案质量低的现象,案件办理过程漏洞百出,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三是不重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不少干警自认为案件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
11、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无理纠缠,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中有“猫腻”而引发上访。四是司法公信度不高。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司法腐败案件,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部分社会成员(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损害了司法权威。五是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初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技巧,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访麻木不仁,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解决的不解决,使初访者对受理机关失去信心,从而产生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四)上访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
12、知识水平不高是内在原因。一是法制观念淡薄。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高途径。但是,一些信访人在碰到法律问题时,“不找律师找熟人”、“不找证据找领导”。当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到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加重自己“打赢”官司的砝码。二是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素养不高。多数涉法涉诉信访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司法机关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己的理解上访缠诉。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到司法机关头上,认为打赢了官司,司法机关就应该“
13、承担责任”,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因而上访。三是人格不健全。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心态极端,只站在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还有些信访人丧失了靠劳动生存和致富的勇气与信心,企图通过越级上访向基层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要低保,闹补偿,获取利益,而且往往是一而再、再而三提出无理要求。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措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错综复杂,因此,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能简单化,必须从思想根源、执法理念、工作方式、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着手,综合施治,认真解决。(一)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增强做好涉法
14、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法部门的领导和政法干警要彻底摒弃当事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对涉法涉诉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问题,解决好工作作风问题,打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的思想基础。(二)切实加大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
15、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坚决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政策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三)切实重视初信初访,认真做好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政法机关信访接待部门是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
16、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三是注重细节关心。要适时向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上访案件的圆满处理创造条件。四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和再审,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四)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坚持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案
17、件不能简单处理,走走程序,用一纸文书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切实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办案人员要加强执法中的释法解惑,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灭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入手,把涉法访数量降下来。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要充分发挥各乡(镇、办)综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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