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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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XX市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10215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解决我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促使工业园区科学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污染集中控制区、工业小区、工业企业聚集区等。 (二)工业园区环境整治目标 按照通知要求,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推
2、进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促进区域产业合理布局,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清理违法排污企业等一系列举措,建设生态型工业园区,有效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业园区环境整治任务要求 (一)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全市范围(不仅限于工业园区)内的落后产能。 1、造纸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及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2、皮革行业。立即关闭淘汰现有生产规模3万标张/年(折牛皮标张,下同)以下生皮加工皮革企业(无论是原皮加工还是蓝湿皮、二层皮加工,下同)。 2011年底前,淘汰现有生产规模
3、3万标张/年以上1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2014年底前淘汰,现有生产规模10万标张/年以上30万标张/年以下皮革企业;过渡期内只允许加工蓝湿皮、二层皮,不得加工原皮,对违反规定继续加工原皮的,将责令立即关闭淘汰。 3、纺织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型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4、化纤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F溶剂法晴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
4、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5、食品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落后酒精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 6、有色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业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备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7、其他行业。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规定,限期淘汰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设备。 对未
5、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并停止供电、供水、供热,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注销登记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各县(市、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于2010年8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辖区内属于淘汰的企业、生产线、生产装置名单(附件6、7) ,并抄送市经委、环保局。 市经委牵头,对各地报送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生产装置名单,于2010年8月25日前完成核实、甄别后,报请市政府,由市政府于2010年8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经贸委、环保厅
6、。同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工作。 (二)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1、开展区域清洁生产。所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于2010年9月底前制定区内排污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报省经贸委、环保厅备案,同时报送市政府及市经委、环保局。并按制定的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市经委牵头,督促指导各县(市、区)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开展区域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所有工业园区内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的组织指导下,强制实施清洁
7、生产审核,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所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必须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对现有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的调查,提出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省、市、县(区)环保部门,并按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要求,于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3、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业园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的组织实施下,每三年进行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所有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必须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对区内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
8、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的调查,制定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的第一轮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及每三年进行一轮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省、市、县(区)环保部门。并按省环保厅和省经贸委要求,完成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经委,督促各县(市、区)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对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作。 4、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节水减污。2010年9月底前,现有工业园区内电镀、印染、制革、造纸、制药、食品、化工等行业企业,应制定节水和废水回用计划,报当地环保部门
9、备案,并按计划实施节水和水回用工程。 (三)推进工业园区规划环评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情况一览表(附件1)。 1、限期完成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所有工业园区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必须于2010年8月完成委托、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正在开展规划环评的必须于2010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已经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各县(市、区)政府、XX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经贸、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
10、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检查工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等执行情况,并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规定,将检查情况及是否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意见,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抄送市外经局、环保局。对应开展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的工业园区,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委托,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报省环保厅审查。 市外经局牵头,督促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 2、区域限批。未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报告编制或修编的工业园区,自2011年1月1日起,暂停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立项、用地、环评审批。 3、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各级各部门在审查审批工业
11、园区总体规划(含产业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时,必须充分吸纳规划环评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各项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特别是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等。 4、项目布局严格执行规划及其环评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过程,要严格按照规划功能、产业类型和发展布局,引入符合规划功能、规划环评、清洁生产要求的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下放、委托审批。 (四)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规定 1、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所有排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自觉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排污。对已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预处理达到接
12、管标准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对尚未实行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区内所有排污企业必须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的标准方可排放。对超过接管标准或者排入环境标准的排污企业,由所在市、县(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限排。 各县(市、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必须于2010年10月30日前对辖区内工业园区入驻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排查,对不依法排污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并会同经贸部门提出限产限排要求,采取查封部分生产设备、减少供水等限产限排措施。 2、落实排污者付费规定。实行污水集中处理的工业园区内排污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集中处理的付费规定,及时支付治理费用。对不按规定支付
13、治理费用也未自行处理达到排入环境标准的企业,由所在市、县(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 各县(市、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要求辖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明确工业园区排污企业的付费方式,包括计费方式、缴费协议、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等,对不按规定支付治理费用的企业,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报当地环保部门,抄送供水、供电、供热单位,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排污,供电、供热、供水企业停止供电、供热、供水。 3、清理违法排污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和环保 三同时 制度。各县(市、区)政府、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必须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工业园区内入驻企业的全面调查摸底,并按照XX市政府关于印发
14、XX市开展落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查自律行动年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0】78号)要求,对工业园区内排污单位对照 自查自律行动年 标准,分门别类提出环境整治要求。并按通知时间节点期限,做好协助省环保厅会同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在201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工业园区内已入驻企业清理整顿。包括:对未经环评审批的一律停止建设、限期补办,补办环评无法通过审批的一律予以关闭;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已建治理设施但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一律停产整改;对虽通过环保验收但验收时提出的整改要求未落实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对已通过环保验收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限期治理并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逾期未完成治理
15、的一律关闭。 对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还要将该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通报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采取限贷、停贷措施。对未按要求向省、市环保部门上报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影响将环境违法企业信息录入银行征信系统的市、县(区)环保部门,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五)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情况一览表(附件2)。 1、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确保稳定达标排放。XX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以及晋江东海垵工业区、华懋电镀集控区、安海可慕制革集控区,石狮大堡漂染集控区、大堡电镀集控区、伍堡漂染集控区、锦尚漂染集控区、XX电镀集控中心等8个集控区,要进一步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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