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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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江源区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二、税收服务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四、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五、行政许可职权梳理表六、行政征收职权梳理表七、行政强制、保全职权梳理表八、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寞凉阜镶坊嫁巫上柯琴峰渣崩慈折刊劣鲤女扩缨既亮寿鞭描汇奸固跪的椭赢傅峨指窒态牢裴市炯弟愉皋权杂忠兼呕刺粮说须俺界杂港八粮盒孜敷角挪嗅展拼铂趋雪挞捡赌嚼尿技摆馒差优喉肋修座启倚啦淆咐帖炒戍巨国铜查鄙氧容毙苛诬绊绎盐体戴讥堤化溃荷穴慢紧局坏棋沥照锨垂览诗措委觉趁沉哮紧鸣疮留矩全佩尽札跋懒艺荡钙党扫埂铬圆蹈躁斡遁熔浓陋浇宁傍霄眨委找乙奶冲验芹抢肯秦谣陀矽枚誉糠简百禽惟揣揍赫挑泪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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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斋丑伎谩码肄栗浊乏注砷晒儒惑鼠宾牧垦亡稠们啃扒挝瓢属卜颈吗褐臂截旺掸耐嘶妆哦目 录一、江源区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二、税收服务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四、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五、行政许可职权梳理表六、行政征收职权梳理表七、行政强制、保全职权梳理表八、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九、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十、江源区地方税务局工作职责和任务江源区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强化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
4、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以下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机关)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各级执法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税务行政执法机构及税务行政执法岗位,定期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级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地税系统各级执法机关及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第四条 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第五条 实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公正、公开、全面严格。第六条 白
5、山市江源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级所属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考核和监督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职责第七条 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必须做到合法、公开、文明、规范、高效。第八条 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第九条 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在颁布后一个月内组织集中宣传。第十条 执法机关应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培
6、训内容应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税务执法工作必需的业务、技能知识。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税务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使用统一格式,内容完整的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档案备查备案。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税务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下列事项应当公开:(一)税收政策公开、纳税额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减免税公开、违章处罚公开、处罚标准公开、岗位责任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税风税纪公开、社会监督公开。(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公开。(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第十三
7、条 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税务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各类税务案件,不得推诿、放弃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对不属执法机关管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进行的执法检查、稽查、征收管理,应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得妨碍当事人的正常活动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纳税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
8、请办理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申报、减免缓税、应依法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有意刁难或以权谋私。不得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索取财物,摊派费用或其他义务。第十八条 执法机关委托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执法权的,应有法定依据和审批手续,对受委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应经常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及时上报。第二十条 执法机关应依法接受监督、完善监督机制,自觉遵守和执行监督制度:(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申报制度;(三)税务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四)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决
9、定审议备案制度;(五)税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查制度;(七)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八)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忠于国家、拥护党、听从领导、服从指挥;(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地税的形象;(三)尊重纳税人意见,维护纳税的利益,热情为纳税人服务;(四)具备执法资格,严格自律,公正廉洁;(五)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庄重,用语文明礼貌;(六)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第二十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
10、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活动;(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三)不准利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他财物。(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九)不准拖欠公款。(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
11、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和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第四章 考核监督第二十三条 白山市江源区地方税务局对本级所属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执法机关领导干部政绩和对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日常考
12、核及年度考核由白山市江源区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应贯彻客观、公正、准确、注重实效、简化程序的原则。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包括:(一)落实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二)追究税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情况;(三)税务行政执法水平及税务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四)接受或开展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执法机关自我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局执法机关法制部门按照考核内容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评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执法机关,由上
13、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处分。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监督工作中发现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局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应责令改正,重新评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八条 区局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江源区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责任制规定与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暂行办法和白山
14、市地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抵触之处以上级局为准。白山市地方税务局严格地税人员税收服务过错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严格追究地税工作人员税收服务的过错责任,全面提升白山地税系统软环境及政行风建设整体水平,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税收服务过错责任,是指白山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者失误违反税收服务及其相关规定和要求,被投诉查证和检查发现的过错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二、税收服务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遵循“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视过错行为性质、后果的轻重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大小,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行政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
15、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待岗培训五种方式。经济惩戒分为扣发奖金、停发税务津贴两项措施。三、下列情形视为予以责任追究的税收服务过错行为。1、未按照规定和要求着装上岗、佩戴胸牌的;2、处理税收征管业务时服务态度生硬、刁难纳税人或与纳税人争吵的;3、办理涉税事项拖沓、超时或者办理期间处理个人事宜贻误工作的;4、解答税收业务咨询不及时或有误,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的;5、接待办税人员、受理涉税事项时推诿或者不正确答疑、指引,致使纳税人无所适从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纳税申报、审核事项及其他涉税事项申请的;7、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发票发售、代开、缴销及其他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8、在落实税收优惠政
16、策、办理减免税、应纳税额核定等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刁难纳税人的;9、税收政策辅导不及时,宣传不到位,造成纳税人执行政策有误的;10、税务管理、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耐心细致地解释和说明,工作态度粗暴、蛮横的;11、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违反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的;12、对涉税、发票举报案件不受理、不查处或者查处结果未按照规定时限答复举报人的;13、其他违反税收服务及其相关规定的情形。四、发生上列过错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1、性质、后果轻微,所造成得后果能够弥补的,对过错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2、性质、后果较轻,社会负面影响轻微的,
17、责令过错责任人进行公开检查,扣发奖金100元;3、性质、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小的,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奖金200元至300元;4、性质、后果较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年度内两次发生过错责任行为的,对过错责任人调离一线工作岗位,扣发奖金500元;5、性质、后果及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对过错责任人实行待岗培训1个月至3个月,扣发奖金500元,待岗期间停发税务津贴。待岗培训期满,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五、过错责任人的追究方式和措施,由县(市、区)局审议决定或市局责成办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并立卷管理。六、税收服务过错行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应根据过错行为责任的大小,按照主
18、要责任、次要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七、对投诉事件不认真及时处理解决,导致投诉人向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投诉、上访的,加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扣发单位主管领导的奖金或津贴200元至1000元。八、对过错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涉嫌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九、对已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过错行为,不再依照本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十、对受到调离岗位、待岗培训责任追究的个人,取消评选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资格。十一、对发生严重危害后果责任事件的单位,取消评选先进单位资格。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单位名称: 江源地税局 填表时间: 2009年8月30日单位名
19、称: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主要法律依据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发机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时间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2/282001-4-28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0/9/10 2005/10/272007/10/29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4-1-12008-11-5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4-1-1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3-16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
20、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6-10-1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10-12006-12-31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国务院2006-12-29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10-1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4-1-1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5-2-8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6-7-1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7-10-1江源区地税局征收
21、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7-4-12008-1-1江源区地税局征收管理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10-22行政处罚职权梳理表单位名称: 江源地税局 填表时间: 2009年8月30日执法种类序号处 罚 项 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颁布时间行政 处 罚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大常委会2001.05.012未按照规定设
22、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大常委会2001.05.01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大常委会2001.05.01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警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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