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安局相关会议制度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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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岭市公安局相关会议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市局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规范市局相关会议程序和议事范围,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定:一、党委会议(一)议事范围1、贯彻学习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指示、精神。2、研究、制定全局大政方针、年度重点工作。3、研究队伍建设工作。4、研究、制定全局重大决策部署。5、研究、决定全局重大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变动。6、研究、决定机构调整、人事任免、重要奖惩、向组织推荐干部。7、研究党风廉政建设。8、研究违法违纪案件。9、研究、讨论其它需要提交市局党委议定的事项。(二)会议召集1、会议由市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2、会议成员由市局党委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办公
2、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确定其他有关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3、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要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三)会议议题1、会议议题应在会前由市局党委成员提出。2、根据提出的议题,由党委秘书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3、根据审定的议题,由党委秘书及时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准备有关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将材料搜集完毕。4、由党委秘书负责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通知到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并于会上发放。涉密材料会毕收回。(四)议事与表决1、党委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议题责任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就议题作汇
3、报或说明,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2、党委成员在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3、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摸清情况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讨论议定。4、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泄露会议涉密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五)记录和纪要1、党委会议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形成,并存档。2、根据需要,会议决议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党委书记签发后,方可印发。3、会议纪要的印发由党委秘书负责。(六)会议落实
4、1、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主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党委成员审定后报党委书记。2、党委秘书应及时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重要问题,须及时报告相关党委成员。二、党委(扩大)会议(一)议事范围1、贯彻学习上级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并做工作部署。2、研究、制定重大工作举措。3、研究、调度全局重点工作。(二)会议召集1、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并决定扩大范围。2、因故不能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3、党委(扩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三)会议议题1、会议议题应在会前由市局党委成员
5、提出。2、根据提出的议题,由党委秘书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3、根据审定的议题,由党委秘书及时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将材料搜集完毕。4、由党委秘书负责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通知到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并于会上发放。涉密材料会毕收回。(四)议事与表决1、党委(扩大)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议题责任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就议题作汇报或说明,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2、党委成员在进行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决议。(五)记录和纪要1、党委(扩大)会议记
6、录由党委秘书负责形成,并存档。2、根据需要,会议决议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党委书记签发后,方可印发。3、会议纪要的印发由党委秘书负责。(六)会议落实1、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主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党委成员审定后报党委书记。2、党委秘书应及时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重要问题,须及时报告相关党委成员。三、局务会议(一)议事范围1、总结、通报、调度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2、听取部门工作汇报或研究专项工作并作出决定。3、研究工作变动、考核等有关事项。4、讨论、确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7、5、研究、决定拟召开的重要会议、拟发出的重要文件。(二)会议召集1、局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2、会议成员由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和其他未任市局行政职务的党委成员,市局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人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3、局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三)会议议题1、会议议题一般应由局领导在会前提出。2、根据工作需要,由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提出的议题,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议题,应提前会商并提出处理意见。3、根据提出的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提出安排意见,经局长审定后
8、,列入会议议程。4、根据审定的议题,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准备相关材料,议题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于会议召开前两天报送局办公室。5、由局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通知到参加会议人员,并于会上发放。涉密材料会毕收回。(四)议事与表决1、局务会议事,一般实行一题一议。议题责任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就议题作汇报或说明,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2、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五)记录和纪要1、局务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并存档。2、根据需要,会议决议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局长签发后,方可印发。3、会议纪要的印发由局办公室负责。
9、(六)会议落实1、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对局务会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主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长。2、考评督查室应及时对局务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重要问题,须及时报告相关局领导。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议事范围1、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2、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项。3、研究、部署专项工作任务。4、研究部门重点工作。(二)会议召集1、局长办公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2、会议成员由会议议题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因故不能参加、
10、列席会议的人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3、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三)会议议题1、会议议题一般应由局领导在会前提出。2、根据工作需要,由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提出的议题,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议题,要提前会商并提出处理意见。3、提出的议题,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由议题主要承办单位提出安排意见,列入会议议程。4、议题主要承办单位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将有关材料准备完毕。5、议题主要承办单位负责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天通知到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并于会上发放。涉密材料会毕收回。(四)议事与表决1、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责任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
11、议题作汇报或说明,参加会议的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明确表态。2、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五)记录和纪要1、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形成,并存档。2、根据需要,会议决议可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印发。3、会议纪要的印发由局办公室负责。(六)会议落实1、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主办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分管局领导。2、考评督查室应及时对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在贯彻执行中,如发现重要问题,须及时报告相关局领导。五、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一)议事范围1、学习
12、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学习党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献和领导讲话。3、学习了解国际国内重要政治经济发展形势、一个时期的热点、焦点问题。4、学习公安工作的基本理论、成功经验及专业知识。(二)会议召集1、会议由政治部召集组织,由党委书记主持。2、会议成员由市局党委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范围。因故不能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3、会议召集前应向上级党委和机关主管部门汇报。4、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三)会议议题1、会议学习内容应在会前由政治部提出,并报党委书记审定。2、会议学习题目和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并于会上
13、发放。涉密材料会毕收回。(四)记录和存档1、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记录要用专制会议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2、会议记录由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负责。3、会议记录的存档由政治部负责。六、民主生活会议(一)会议内容1、汇报座谈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本级党委决议情况。2、汇报座谈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维护“一班人”团结、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3、汇报座谈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情况。4、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统一认识、总结并改进工作。(二)会议召集1、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2、民主生活会成员由市局党委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列席会议人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
14、假。3、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三)会议准备1、会议议题应在会前由党委班子根据班子自身建设、中心工作或班子成员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提出重点议题。2、根据提出的议题,由政治部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报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3、根据审定的议题,由政治部负责将会议议题,提前十天通知到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并于会上发放相关材料。涉密材料会毕收回。4、会议召开前要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四)会议要求1、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2、通报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3、围绕会议议题,参加会议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4、对于班子或同志存在的问题,要
15、本着开诚布公、坦诚相待的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做到只对事不对人,防止轻描淡写,浅尝辄止,或者言不由衷。5、对于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党委班子解决的,要积极制订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在会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五)记录和备案1、民主生活会的会议记录要用专制会议记录本,并认真做好记录。2、民主生活会的会议记录和备案由政治部负责。(六)会议落实1、会后十天内,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对上级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等。2、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
16、意见转告缺席人。3、对会上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将整改措施用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4、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外泄或扩散。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七、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铁岭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的执法监督和管理,不断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辽宁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17、纳入执法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和专项审计的范围,并作为领导干部的绩效考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内容。第二条 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法制、装备财务以及国保、禁毒、刑警、交警、治安等各警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每月对涉案保管场所部门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抽查和检查。同时,还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每月或不定期对下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在上述检查中,发现涉案财物管理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法律、纪律责任。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或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应当每月会同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对管理(保管)的涉案财物进行统计、核对,对
18、于依法应当移交、移送、返(发)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办理,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部门)负责人,并登记在册。第四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都有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有关人员(部门)及时纠正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于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移送或者查处。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在审核案件时,也应当对涉案财物管理情况一
19、并进行审查,对发现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在进行执法质量扣分的同时,还应当通知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第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并依照规定追究办案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违反规定扣押、暂为保管财物或不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部门)移交、归还涉案财物的;(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发)还当事人而拒不返(发)还或依法不应当将有关财物返(发)还当事人而返(发)还的;(四)在规定
20、的时间内不依法办理有关财物的移送、返(发)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的;(五)不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六)其他违反涉案财物处理、管理规定的。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及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部门)负责人不落实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不履行涉案财物管理监督职责以及非法指使、干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第八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涉案财物保管场所(部门)等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并依照规定追究办案部门、涉案财物保管
21、部门、公安机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归还、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违反规定拍卖、变卖、擅自处理涉案财物,截留、私分、借用、挪用、调换或以其他方式侵占、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备案职责的;(五)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第九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
22、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督察、法制和计财装备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注重源头防范,发现存在一般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问题严重已经违规违纪的,要严肃处理。第十二条 基层办案单位每月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每季度应当对所属基层办案单位涉案财物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理。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每季度要研究一次涉案财物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结果告知、回访当事人等
23、制度,推进“阳光执法”和“透明管理 ”,健全管理跟踪督导、结果报备制度,完善专业监督与联查、联检、专项检查与日常抽查、定期检查与突出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内部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的动态监督。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铁岭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的管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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