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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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租用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珠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试行(2004号)精神,为了向各车改单位提供有效优质的公务交通保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车改单位)。第二章 租赁范围第三条 车辆租赁范围:(一)必须是车改单位。(二)必须符合珠海市车改单位公务交通经费使用办法试行中明确的五种公款支付租金范围:1、重大集体活动;2、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抢险救灾;3、接待上级及外市兄弟单位客人;4、离退休干部因公务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5、市外的各种公务活动。第三章 租赁方式第四条 各
2、车改单位应确定本单位1名工作人员作为租车业务联络员,专门负责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联系租车业务(联络员名单应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第五条 车辆租赁实行电话或面谈预约,原则要求提前半天时间预约,预约时应明确租车的种类、计费方式、发车时间及目的地。第六条 租赁车辆分为小轿车、旅行车(包括面包车、商务车)、中巴车三种类型为主,其它车型视情租赁。第四章 收费标准第七条 车辆租赁收费标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市物价局制定租赁价格。第八条 车辆租赁具体分为按里程计费和按时间计费两种计费方式,在市内租车按时间计费,市外租车按里程计费。其中,无论按里程或按时间计费,租赁期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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