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7最新技术规定(间距及退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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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增设理由建筑间距和建筑半间距是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以及建筑与用地边界、建筑与道路中心线等的退让,有必要明确其定义。第十四条 (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
2、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
3、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五)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
4、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60米。【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增设理由1、从明晰责权的角度,相邻建筑应各自退让自身半间距,因此本次修订沿袭了原技术规定中“半间距相加即为全间距”的一般原则,同时详细列出不同高度、不同面宽的各类建筑半间距数值,便于使用。2、考虑到非居住建筑类型多样,出于使用功能需要(如办公、商业、酒店、厂房等),其建筑面宽有时超过40米更合理,为鼓励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节能环保,保障超高层建筑的结构合理性,以及使建筑设计创作有更大空间,本次修订对非居住建筑面宽进行了规定,根据不同的建筑计算高度,设定了50米和60米两个面宽控
5、制标准,既保证了合理的建筑高宽比,又符合半间距的设定法理(即:面宽越大、高度越高的建筑半间距越大)。3、对一栋建筑而言,其建筑高度为一个固定值,但在山地条件下,建筑各立面的计算高度通常不一致,而对建筑间距产生实际影响的是相邻两栋建筑相对的各自立面高度,因此,从合理性的角度引入了建筑计算高度的概念,即建筑相对的立面高度。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控制原则)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相对布置,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的,不小于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二)相对布置,夹角大于60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
6、度的,不小于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之和。(三)错位布置的,按第(二)项执行。【原条文】第十九条 (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
7、计算高度100米执行。【原条文】第二十条 (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
8、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原条文】第二十一条 (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原条文】第二十二条 (角对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原条文】第二十三条 (山墙之间的距离)相
9、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原条文】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筑的间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一、法律依据重庆市城乡规
10、划条例。二、修改内容1、将原条文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整合为现在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城市建筑间距按统一标准执行。3、规范了各种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计算方法。4、补充细化了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计算标准。三、修改理由1、按照原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原技术规定将建筑间距和退让分为新区和旧城改造区(以下简称旧区)两个标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规划理念逐步重视舒适环境的创造,提倡对城市旧区进行人口疏解、有机更新,避免大拆大建,若旧区的标准一直低于新区,则旧区城市环境将始终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导致旧区的城市市政、交通等
11、基础设施不堪重负。2010年颁布施行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取消了新旧区的划分,技术规定作为其配套规章,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旧城改造“拆危建绿”的思路和“减量、增绿、留白、整容”的方针,取消新旧区之分;根据多年的管理实际,主城及各区县对原技术规定中关于旧城改造区的界定也理解不一,出现了较多关于新旧区认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经调研,国内大多数城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没有在建筑间距上划分新区和旧区。综上,本次修订对新区、旧区的间距标准进行了统一。2、原技术规定对低、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间距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次修订通过给定最小距离值的方式进行了完善,避免了主采光面间距可能低于山
12、墙面间距的不合理情况。3、本次修订将建筑之间的布局方式归纳为相对布置和错位布置两类(如下图),并在附录的名词解释中对相对布置和错位布置进行了说明。相对布置示例 错位布置示例4、考虑到不同高度居住建筑的自身特征,将建筑计算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外墙面归纳为主采光面和山墙面两种,规定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居住建筑各外墙面均视为主采光面。因此,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主采光面与主采光面相对、主采光面与山墙面相对、山墙面与山墙面相对(下图1、2、3)。但在实际管理中,相邻建筑的外墙面相对但不平行的情形较多(下图4、5、6),因此,沿袭原技术规定通过相邻建筑之间的夹角以60度为分界点进行判
13、断的原则,提出了“相对面”的概念:外墙面相对但不平行时,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的,该两外墙面互为相对面,其间距不小于相对面各自的半间距之和,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半间距相加计算建筑间距。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建筑相对布置但外墙面之间的夹角大于60度的情况(下图7),按照相对面的定义,无法确定相邻建筑的相对面,此时参照建筑错位布置的标准,规定其间距不小于12米。5、相邻建筑存在多个相对面时,应按最不利的相对面控制间距。下图所示的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之间即存在:山墙面C与D、主采光面A与E、主采光面B与E、主采光面A与山墙面D、主采光面E与山墙面C、山墙面D与主采光面B等多个间距关系需要同时满足本条规
14、定。其中,对主采光面A而言(主采光面B、E同样如此),虽然可能该面的外墙A1段的面宽及开窗情况符合满足山墙的定义,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十八条(关于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规定,A1与A3共同组成主采光面A,因此,此处应将主采光面A作为一个整体来核算其与山墙面D和主采光面E的间距。6、原技术规定对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仅要求满足相应设计规范要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目前多执行的是消防间距,即低、多层建筑之间按6米控制;低、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按9米控制;高层建筑之间按13米控制。但随着超高层非居住建筑的日益增多,且超高层建筑过于密集将对城市空间形态影响较大,有必要适当提高其间距标准,以保证良好的城市空
15、间形态。此外,原条文在确定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时,规定“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单向控制的歧义,即:若新建上述非居住建筑,须与已建的住宅建筑留出足够的间距,但若新建住宅建筑,则没有明确应与已建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留出间距。此次修订明确了建筑间距的双向控制原则。第十六条 (特殊建筑间距规定)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在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二
16、)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三)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应设计规范执行。【原条文】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筑的间距)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17、、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一、修改内容1、明确了需要提高间距标准的特殊建筑类型。2、明确了居住小区配套的小型附属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二、修改理由1、为提供良好的教学、保育、医疗环境,避免相互影响,本次修订沿袭了原技术规定的思路,将涉及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的建筑间距控制标准提高3米。同时,考虑到3班及以下幼儿园多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且往往布置于建筑底层,按一般要求控制间距即可。2、目前,对独立设置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附属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标准过高,不符合实际,此次予以明确。3、本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的建
18、筑间距控制原则虽已规定非居住建筑间的间距遵循“半间距相加”的原则,但对于工业建筑、仓储建筑,考虑到其自身工艺、流程的需要,以及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原则,明确其相互之间的间距仍沿袭原技术规定的控制原则,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即可,但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仍须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原条文】第二十五条 (标高不一致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
19、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一、修改内容1、明确了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相对高度确定。2、规范了文字表达,避免歧义。二、修改理由1、与平原城市不同,山地城市的相邻建筑通常底层标高不一致(见下图),间距计算时如果计算高度均按建筑的最低点起算(H和H2)确定,显然不太合理,故修改为其间距按相对高度(H1和H2)确定。2、原条文中“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是指一栋住宅的屋顶标高低于另一栋住宅的底层标高时,视为两栋住宅无相互影响,不考虑间距问题,但其表述存在歧义。第十八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
20、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原条文】第二十七条 (不规则平面间距的计算)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条文说明】本条属保留。第十九条 (主采光面的特别规定)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原条文】第二十八条 (采光面)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
21、对。【条文说明】本条属保留。第二十条 (退台建筑的间距计算)建筑退台时,按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原条文】第三十条 (退台间距的计算)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条文说明】本条属保留。第二十一条 (建筑与堡坎的间距)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原条文】第二十六条 (底层与堡坎之间的间距)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
22、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条文说明】本条属修改。一、修改内容1、明确了建筑与堡坎的间距计算方式。2、明确了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不小于18米控制。3、明确了堡坎退台时的间距计算方法。二、修改理由1、规定建筑与堡坎的间距,是为了保证建筑的采光、通风和使用安全。但原技术规定仅控制了采光面与堡坎的间距,未明确山墙面与堡坎的间距,故本次进行了修正。2、重庆为典型山地城市,建设用地紧临堡坎的情况较多,当不便采用堡坎退台的处理方式时,若必须按堡坎高度的0.4倍退让间距,可能导致建设用地不可使用。借鉴消防规范中对消防扑救场地18米18米的要求,规定当建筑与堡坎的计算间
23、距大于18米时,按不小于18米控制。即:当堡坎高度大于45米时,相邻建筑只需与其留设大于或等于18米的间距。3、由于堡坎的形式多样,原条文对堡坎退台处理时的间距计算未表述,本次明确了堡坎退台时的计算原则(如下图,堡坎各阶与建筑的距离L1、L2、L3、L4分别应与堡坎的高度H1、H2、H3、H4相对应,即L10.4H1,L20.4H2,以次类推),以适应山地城市规划管理实际。第二十二条 (拼接规定)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其他建筑需要拼接的,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沿江、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的道路、大于1万平方米的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时:1、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2、计算高度小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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