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原则的适用开题报告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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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 目: 论法律原则的适用 学 院: 法学院 系 法学 专 业: 法学 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一、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依据:(一)法律原则的必要性 我国的法律实践告诉我们,法律原则对于一国法制体系来说是完全必要的。由于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律规则是具体的行为准则,它由明确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组成。我们力图凭借精密的立法技术手段,制定最明确的法律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行为具有善良的可预期性。但是法律的制定归根结底是立法者对社会运作规律的良性总结和预期规范,从大陆法系立法技术的视角观察,所谓的法律规则实际上是立法者
2、结合典型的社会生活关系类型对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类型化以后形成的产物。出于保持法律稳定性的考虑,虽然在立法时会有前瞻性的考虑,但实践上却往往具有滞后性,而这种滞后性通常会导致无法可依或者依法不公的现象。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往往会在很多新时期或很多新生事物上出现,这种滞后性往往在社会转型期或者高速发展的阶段表现的尤为明显。而法律原则由于具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使得它能在规则穷尽时,以及规则由于面对新的现象发生个案不公时继续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二)法律原则的客观性法律除了规则外,还有一些规则中的规则,虽
3、然他们看不见,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并影响和操纵着法律规则。这种规则中的规则,就是法律原则。笔者认为法律原则应当包涵两个方面:其一,由外在道德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源自于人类追求美好事物的天性,例如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原则;以及由法律内在道德所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源自于接受法律调整的人们对于法律本身正当性的要求,例如法不溯及既往。(三)。法律原则的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1.法律原则过于抽象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或者说一般性,因为法律原则是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象而来,是规则中的规则,它舍弃了具体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而表现为同类法律关系的一般共性。法律原则一般只对法律规范进行原则上的指引和调节,而不能直接
4、对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进行贸易时必须具体的运用合同法相关规则来签订合同,而不能光喊着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口号而忽视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正是因为法律原则的这种“过分”的一般性使得法律原则体现法的正义具有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律原则的普遍性的消极作用,使法律原则只注意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原则,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则未必是公正的,法律有时在获得一般正义的同时丧失了个别正义。说道这里笔者不得不再次提到“中国泸州遗赠案”,在案件中,死者之所以要把遗产交给第三者,是因为在死者生前的一段时间,一直是与该第三者一起生活,特别是在死
5、者卧病期间,该第三者尽到了一个妻子的义务,尽心尽力的照顾死者直至其逝世。更重要的是,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等于否认了死者对于其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侵害了死者的财产权,同时由于原遗嘱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合法有效遗嘱,法院的判决同样是对法律威严性和稳定性的一种破坏。二是法律原则的正义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基本价值,法律原则应体现正义。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法律原则不可能达到绝对正义或纯粹正义,严格依据法律原则不一定完全反映正义。三是由于多方面因素,法律原则也存在有瑕疵之处、不完善之处。有瑕疵的法和不完善的法也不可能完全体现正义。2.法律原则过于稳定法律原则具有确定性,因为法律原则既然要作用于实践
6、,那么就必须是有明确的表述以及内涵的东西,这样才能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然而这种确定性却不可避免的使得法律原则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而同时由于法律原则自身具用极大的稳定性和普遍性,使得这种滞后性非常的严重,往往只有在社会基础发生极大的改变时法律原则才会有所改变。譬如平等自由的原则,正是在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变迁时才产生的,而它直到数百年后的今天任然没有改变。因此法律原则的运用具有局限性。审判活动是法官对个案的法律规则适用,法官所追求的是对个案的公正、具体、明确、可执行的裁判。而法律原则本身对各种社会关系共性规定的滞后与模糊,导致法律原则本身的确定性对变化着的社会生活不可能一一对应,这就造成了法律规
7、则和法律原则之间,法律原则与法律原则之间适用的矛盾。3.法律原则在不同部门法之间适用的局限性首先,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有着不同的法律原则,因此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先就具体案件适用哪个部门法作出判定,然后再考虑是否适用该部门法规则,当规则穷尽或者不公时,再考虑是否适用该部门法的法律原则,这在司法实践中无疑是一个十分繁琐和复杂的过程,往往会导致案件审判效率低下,极大的浪费国家的法律资源。其次,就同一法律原则而言,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地位也是不同的。比如就保持法律稳定原则而言,其在刑法中的地位要高于其在民法中的地位。而这其中的判断,往往是需要法官个人来完成,这种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往往因人而异,具有很大的
8、任意性,因此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四)法律原则局限性的解决之道法律原则的局限性,有些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但大多数情况下更有赖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以及法律学者们的理论创新来弥补和克服。忠于宪法和法律是法官的天职,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当然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是其他任何效果的前提,然而在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扬的今天,社会效果往往更加被大众媒体所关注,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如果片面追求社会效果,滥用法律原则,以原则来冲破规则的束缚,有时会得出不公正的结果或者使得结果合理但不合法。这就要求法院必须在注重社会效果的同时以法律效果为前提,因为:法
9、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源于社会规范,但又严于其他社会规范;严肃执法是法律的本质要求,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权威的调整,他是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表现之一,不注意法律效果就难于实现法律的目的;当前,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审判工作如果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将会产生极大的负效应;适用法律如果不注法律会效果,往往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破坏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因此,我们应当自觉地把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那么一个新的问题出现了,学者们应该怎么去做呢?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并没有具体的答案,但是却有一个大概的想法:道家有云 “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
10、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後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又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无论是不言之教,还是道法自然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表述出来就是尊重规律,同样我们如果想要更好的去运用法律原则,克服它的局限性那么我们就必须去了解它的规律。至于法律原则内在规律的研究并不是本文能够完成的任务,它应当是整个法学界共同的目标。意义:法律原则是现代法律的必然产物,它是法律自身规律的要求,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尊重法律原则,并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原则的内容,推进法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还应当以科学的方法应用到法律实践当中去,从而为推动中国当代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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