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保赔协会代位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毕业论文设计范文模板参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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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船东保赔协会(P&I Club)是海上责任保险的主要保险人。其起源之初仅为互助性的保险组织,并不具有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而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变化,其法律地位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文通过对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的分析,进而主要研究关于船东保赔协会的代位诉讼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保赔协会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第二,受损害的第三人对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与第二章是本论文的研究课题的基础理论分析。第一章对海上责任保险的主要保险人船东保赔协会进行概述,对其追根溯源,并分区域地介绍了目前世界上的主要保赔协会。第二章通过对船东保赔协会法律人格的历史发展研究,得出目前船东保赔协会的法
2、律性质与其创立之初时的区别。并且通过将其与商业保险公司对比分析得出二者的区别。最后笔者综合上述分析结论对目前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述,这是本文所研究课题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与第四章是本论文的重点章节,分别研究了关于船东保赔协会的两种代位诉讼制度,即船东保赔协会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受损害的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此二问题的共同研究基础是先确定船东保赔协会与会员船东间的关系。于是笔者在第三章第一节先研究了此二者间的关系。关于船东保赔协会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笔者基于对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地位的界定及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船东保赔协会此类组织的最新规定,进行了一些新的探讨。关于受
3、损害的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由于英国于2010年3月最新颁布的201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以及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均对第三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诉讼权利作出了新的规定,故笔者结合这些新的立法对第三人直诉保险人的权利进行了论述。此部分也是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因为尚无学者发表过关于英国201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的学说著述。关键词:船东保赔协会,代位求偿权,第三人直接诉讼,英国201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ABSTRACTThe P&I Club, originated in the 19th century in Britain, is the main insurer of marine
4、 liability insurance. At the beginning of its foundation, it was merely a mutual and non-profit association without the legal status of an insurer. After more than one hundred years development,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I Club has changed dramatically. This thesis aims to define the legal status of
5、 the P&I Club, and then it mainly analyzes subrogation litigations related to the P&I Club which includes two aspects: the one is the P&I Clubs right of subrogation against the third parties who own liability to the member shipowners; the other one is the injured third parties right to sue the P&I C
6、lub directly.This thesis includes four chapters. Chapter One and Chapter Two are the theory basis of the research subject. Chapter One introduces the P&I Club as the main insurer of marine liability insurance. This chapter traces the P&I Club to its source and introduces the main P&I Clubs in the wo
7、rld. Chapter Two aims to defin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I Club through the study and analysis of its history and the variations of its legal personality, then it makes comparison between the P&I Clubs and commercial insurance corporations. The legal status of P&I Club is the theory basis of the pa
8、pers research subject.Chapter Three and Chapter Four are the key parts of this thesis. They study on subrogation litigations about the P&I Club. The basis of this topic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I Club and its member shipowners, thereupon, the author discusses this issue in the first section
9、 of Chapter Three. In the issue of the P&I Clubs subrogation, the Chinese 2009 Insurance Act has new provisions about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P&I Club. Both British Third Parties(Rights against Insurers)Act 2010 and the Chinese 2009 Insurance Act have made new provisions about the rights of the thir
10、d parties to sue the insurer directly. The author will study the third parties rights of direct action against insurers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new regulations. This part is the main innovation of the thesis for no scholar has publishes articles about British Third Parties(Rights against Insurers)A
11、ct 2010. Yang Shaohua (International Law) Directed by Professor Wang GuohuaKEYWORDS: the P&I Club, subrogation, third parties direct action against the P&I Club, BritishThird Parties (Rights against Insurers) Act 2010目 录引 言1第一章 船东保赔协会概述4第一节 海上责任保险与船东保赔协会4第二节 船东保赔协会的现状8本章小结13第二章 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15第一节 船东保赔
12、协会法律人格的历史发展及现状15第二节 船东保赔协会的今昔对比及其与商业保险公司的比较分析17第三节 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现状分析21本章小结25第三章 船东保赔协会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26第一节 船东保赔协会与会员船东间的关系26第二节 船东保赔协会的代位求偿权探讨29第三节 会员船东的协助义务及第三人的抗辩34本章小结36第四章 受损害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38第一节 第三人直接诉讼概述38第二节 英国法下第三人的直接诉讼及保赔协会的“先付条款”39第三节 中国法下有关直接诉讼的规定46本章小结49结 论50参考文献53致 谢57引 言正如在陆上交通中存在第三者责任险,船舶在运营
13、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很多责任风险,并且往往责任索赔金额巨大,所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相比陆上交通而言更为错综复杂。中国入世以来,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海上责任索赔诉讼也不断增多,因此需要对海上责任保险这一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目前,海上责任保险市场的主要保险人是船东保赔协会。然而这一起源于英国的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保险组织一直蒙着神秘的面纱。本文通过对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进行论述分析,进而主要研究关于船东保赔协会的代位诉讼法律制度,重点为两部分,其一是船东保赔协会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法律制度,其二是受损害的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法律制度。笔者将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也归为代位诉
14、讼的一种,即受损害的第三人代被保险人之位向船东保赔协会提起诉讼。一、本论文课题的研究现状关于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性质,有观点认为船东保赔协会是一个互助性的非营利组织,认为会员船东既是被保险人又同时是保险人。 赵胤晨:“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载于决策&信息,2008年第4期,第55页;沈滨:“保赔协会的历史、现状及公证检验”,载于天津航海,2002年第2期,第49页然而这些学者并没有以发展的目光来分析船东保赔协会的性质,仅是简单地坚持船东保赔协会创立之初的宗旨。有的学者注意到了船东保赔协会多年的发展变化,进而否认了保赔协会的互助性,认为保赔协会有非互助化的发展趋势。 李繁:“船东互保协会性质研究兼
15、谈我国海商法对船东互保协会立法的改进,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18页关于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很多学者认为英美等国家的保赔协会一般注册为有限公司,具有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而对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一般将其定位为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却不具有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汪鹏南:“论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第159页;安丰明: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17页;王晓怡:“保赔协会法律地位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1月,第263页;李繁:“船东互保协会性质研究兼谈我国海商法对船东互保协会立法的改进”,学位论文,
16、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第2224页关于船东保赔协会是否具有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代位求偿的权利这一问题,许多学者谈及此问题,但对其论述并不确定,因为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是赋予保赔协会以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王晓怡:“保赔协会法律地位研究”,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9年1月,第263265页;安丰明: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25页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我国的法律规定与英美等国不同。英国法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 R. J. Lambeth, Templeman on Marine Insurance: Its Principle and
17、Pranctice, 5th edition, Pagination , 1981, P392而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以保险人自己的名义提起。对于超出保险赔偿的追偿所得的归属问题,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应属于被保险人,但是该规定比较笼统,对于因汇率等原因引起的超额追偿所得的处理没有规定。关于受损害的第三人是否可对船东保赔协会提起直接诉讼的问题,很多学者认为受损害的第三人具有此种权利,但是鉴于保赔协会规则中“先付条款”,受损害的第三人在实际中往往无法索赔。 初北平:“在我国对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年,第227229页;汪鹏南:“论保赔保
18、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年,第160页;初巧明:“第三人对船舶责任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4年,第3643页中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第三人向保险人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作出了新的规定。二、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创新之处关于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笔者通过对船东保赔协会从产生至今的发展变化的分析,再次确认保赔协会为互助性的非营利保险组织。然而此种确认却是透过了保赔协会各种发展变化而提炼出其互助性的宗旨,对其互助性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确认。关于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及对中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的认真研读,发现我国新保险法已将
19、保赔协会这样的互助保险组织纳入保险法的调整范围,其实已经赋予其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关于船东保赔协会的代位求偿权,笔者在文中通过对船东保赔协会的历史发展进行分析以确定目前船东保赔协会具有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进而探讨了保赔协会的代位求偿权,并对代位追偿所得由于汇率原因而超过其赔付会员船东的金额时的处理办法提出了几点拙见。关于第三人对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权利问题,笔者在写作此文时,正值英国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草案(2009年10月)(Third Parties (Rights against Insurers) Bill(2009-10))送英国议会上议院和下议院讨论审核并通过,并最终于2010年3月25
20、日经过御准而成为正式的法律,即201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Third Parties(Rights against Insurers)Act 2010)。目前尚无学者发表对该法的研究著述。此外,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也对第三人的权利及保险人的社会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笔者通过对这些新法规的认真研读,对第三人向船东保赔协会直接诉讼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这也是本文最有新意之处。三、本论文的研究方法本论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对比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具体而言,关于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及性质,笔者运用了历史分析法,通过对保赔协会追根溯源,分析其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的状况以确定目前船东
21、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同时,笔者运用了对比分析法,通过对目前船东保赔协会与该组织成立之初的对比分析,以及将保赔协会与普通的商业保险公司对比分析,来确定目前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此外,笔者还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引用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起诉中国船舶燃料供应青岛公司的案例说明诉讼方式作为船东保赔协会与会员船东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又通过引用烟台东耀水产有限公司起诉联合远洋运输公司及西英船东互保协会的案例,分析我国关于第三人向保赔协会直接诉讼的法律规定。笔者综合运用上述研究方法,以船东保赔协会为中心,通过对其起源发展及目前法律地位和性质的研究探讨,重点研究了船东保赔协会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及受害
22、第三人对船东保赔协会的直接诉讼。四、本论文研究课题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从财产损失险到责任保险是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代,海上责任保险己是海上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互助、非营利为特点的船东保赔协会本为补充商业保险之不足而产生,而现在却已是海上责任保险的主要承保人。海上人命安全和环境保护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而保赔协会作为海上责任保险的主要保险人,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日益成为航运业及保险业关注的焦点。本论文通过对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的研究,进而对保赔协会的代位求偿权进行探讨。同时,民法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的渐进均使得海上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了更大程度的关注
23、。英国2010年第三人诉保险人权利法及我国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均对受害第三人的权益作出了新的规定。本论文对这些新的立法规定进行了分析,对第三人直诉保赔协会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新的探讨。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而对中国的海上责任保险的发展及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事业尽一绵薄之力。第一章 船东保赔协会概述第一节 海上责任保险与船东保赔协会一、责任保险的定义何谓责任保险?中外学者对其有不同的定义。法学教授邹海林认为,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0页经济法学家庄咏文教授则认为,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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