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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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南海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指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施第三章 通用技术规定禁止范围基本要求外观要求照明要求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定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街道公共设施广告设施移动式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第五章 招牌设施技术规定第六章 城市区段分类控制指引地区分类控制指引道路分类控制附 录一、名词解释二、测量标准三、本指引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
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号)、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粤府函号)、佛山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佛府办号)、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佛府办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适用于南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1.3 本指引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和南海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办法的要求。1.4 本指引是佛山市南海
3、区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的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南海区各类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本指引的规定。1.5 本指引解释权属于佛山市南海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 定义及分类户外广告设施2.1.1 本指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上,以灯箱、灯旗、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喷画等为载体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按照设置位置与形式分为建(构)筑物附设式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街道公共设施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的规定。2.1.2 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是借助于建(构)筑物,附设于建
4、(构)筑物外表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大于或等于平方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可称为大型建(构)筑附设式广告。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二类:()屋顶广告是指利用一定设施,固定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外墙广告是指在建筑立面范围内,利用一定设施依附于建筑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包括招牌广告),又可分为平行式外墙广告和垂直式外墙广告。2.1.3 落地式户外广告是指通过独立支撑固定在地面上,具有独立位置和设施的户外广告。落地式户外广告可分为以下三类,大型立柱式广告与大型支架式广告又可统称为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立柱式广告是指设置在道路两侧,通过独立支撑柱固定在地面上,立柱高度的
5、大型户外广告。根据广告设施牌面数的不同,又可分为双面大型立柱式广告和三面大型立柱式广告。()大型支架式广告总体高度(含牌面及支架)大于或牌面面积大于平方的带支架的大型广告牌。()小型独立支撑式广告是指除以上两类外其它通过支架及支座固定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可分为立杆式(广告牌面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底座式(广告牌面下沿距离地面的高度)和实物造型式三类。2.1.4 街道公共设施广告是指以街道公共设施(如:公交候车亭、电话亭、出租车停靠站、张贴栏、路灯杆、围墙、公共广告栏等)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2.1.5 移动式户外广告是指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
6、广告、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空中移动式户外广告。招牌设施2.2.1 招牌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指示设施。招牌设施包括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两类。招牌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的规定。2.2.2 店面招牌是指设置在店铺门面上,用来表示店铺名称、标识等的指示设施。2.2.3 楼宇标识是指设置在建筑顶部或建筑立面外侧,用来表示建筑名称的指示设施。表: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分类一览表第三章 通用技术规定禁止范围3.1.1 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
7、,具体包括:()干扰、占用或与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执勤岗位设施和公共标识设施混设的。()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设置的。()在立交桥、铁路桥等桥上和车行遂道内设置的。()利用城市桥梁、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等)、车行隧道、人行天桥设置的。()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以及其安全设施上设置。()在大量人流或车流集散的公共设施出入口两侧各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建成区外的公路两侧交通标志前后范围内。()在其它可能影响交通安全、驾驶者视线和公路安全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3.1.2 禁止设置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附设在公
8、交候车亭、公交站牌、电话亭设计预留广告位以外的,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等设施上以及设施范围内设置落地式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于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在电力、电讯杆、人行道隔离栏、高架道路护栏、道路分隔带护栏和河涌护栏上设置的。()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依附于绿化树木设置的。3.1.3 禁止设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消防疏散安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消防通道范围(净宽度不应小于,净高不少于)内的。()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的。()消火栓等灭火设施范围内的。3.1.4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含招牌设施),具体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军事机关
9、、宗教建筑、纪念性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建筑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紫线范围。()公园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军事禁区及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山体斜坡和其它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河、湖、水库的水面区域。()区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3.1.5 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具体包括:()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或张贴的。()利用招牌设施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利用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的。()横跨马路的临时广告。基本要求3.2.1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美化
10、城市景观,与建筑形式相一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所处地段氛围相统一。3.2.2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3.2.3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道路交通标志的使用。3.2.4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它相邻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日照、采光、通风、视线、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3.2.5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必须设置警示标志,以保障安全。3.2.6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该符合抗风、电气,防雷、设计、构造、材料、施工等相关安全规范。外观要求3.3.1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11、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准确。3.3.2 建(构)筑附设式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与建筑本身保持协调;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应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照明要求3.4.1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方式分为灯箱广告(内部照明)、泛光广告(外部照明)、霓虹灯广告(发光体)、 光源广告(发光体)、电子显示屏及电视屏(发光体)五类。3.4.2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应与城市夜景灯光相结合,符合城市照明或亮化工程的要求,应与所在区域的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且不得影响日间城市景观。3.4.3 建(构)筑物附设式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
12、主次分明、整体协调。3.4.4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避免对街道上的行人和驾驶员产生眩光。3.4.5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照明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及交通灯使用的色彩。3.4.6 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应符合机场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3.4.7 灯箱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广告画面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不得大于;()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显色指数大于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3.4.8 投光灯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显色指数大于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13、;()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的灯具;()灯具应维护简便,有刻度指示,可方便调整照射角度,且具有良好的防水装置;()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3.4.9 霓虹灯广告的照明须满足以下规定:()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霓虹灯安装规范()的规定;()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充填气压应达到,并长期保持良好
14、;()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3.4.10 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的照明需满足以下规定:()户外电子显示屏(政府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除外)只允许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路段设置;()除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中有特殊控制的路段外,户外电子显示屏只允许在建筑高度不超过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设置,并且其上沿距地面的距离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侧石最小距离的一半。()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不少于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15、禁止朝道路来车方向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3.4.11 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附表.的规定。表. 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广告被照面的面积()最大允许亮度() 且 且 注:.屋顶广告牌的高度在满足上表的条件下还应根据道路宽度和视角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2. 该表中建筑物高度不包括屋顶广告的高度。()同一建筑物屋顶广告牌的设置高度应一致,并且界面应连续。()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高层主体建筑和裙房不得同时设置建筑屋顶广告。4.1.5 平行式外墙广告()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突出建筑物两侧墙面的外轮
16、廓线,且其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或女儿墙顶。()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突出墙体的距离()不得超过,且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和安全。(图)()广告设施的底端离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的底沿。(图)()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或纵向窗间墙之间不得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图)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应符合的要求不得在建筑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纵向窗间墙之间设置平行式外墙广告设施。图图4.1.6 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外沿距离墙体的距离()不得大于,且不得超过所临道路路面宽度()的。(图)()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的上端不得超过所依附建筑的檐顶
17、或女儿墙顶,其下沿距地面的高度()要求应符合表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及其外缘水平投影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表. 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下沿距地面高度建筑所临城市道路类型广告下沿距地面的高度()无人行道的城市道路且不得低于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有人行道的城市道路图垂直式外墙广告设施外沿的要求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4.2.1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连续设置的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应按规划、同标准、有序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内应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在城市重要节点处(例如城市出入口、大型博览区、大型综合市场以及重要的产业园区等场地内)的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也可考虑富有艺术性的特殊造型,增加场所
18、的标志性和广告设施的多样性。()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牌面尺寸不应超过(宽)(高),总高度不应大于,其间距应符合表的规定。广告设施牌下缘距离地面不应少于。高架桥两侧的立柱广告设施总高度在满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若立柱式广告设施牌面为电子显示屏时,可按电视画屏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表 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道路类别单侧最小间距()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主次干路省道、国道、县道不小于;高速公路、快速路不小于;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横向布点规定: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车行道的垂直投影点与车行道、人行道间的垂直投影距离均应大于广告设施
19、的总高度;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建(构)筑物的垂直投影点与相邻建(构)筑物间的垂直投影距离亦应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图)。图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与车行道、人行道、建筑的距离要求()道路交叉口布点规定:道路交叉口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每个交叉口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宜采取对角线的位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还应符合以下布点规定:在人行天桥、加油站纵向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在 及以上高压电力塔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大型立柱式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4.2.2 大型支架式广告设施()对道路沿线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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