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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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和推进全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进一步规范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物流降本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20号)和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利用省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是指在综合运输网络特定节点上,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等货运服务功能为主体的货运枢纽(物
2、流园区)。第四条按照有关规划和政策,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第二章投资补助范围第五条申请投资补助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须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属性,建设形式可以是改扩建或新建,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度做优增量。由独立项目法人单位开发建设,为众多物流企业和社会公众(组织)提供综合性、现代化的物流服务,能实现大批量货物转换和不同运输形式的有效衔接。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区域相关产业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提升综合交通运输和物流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并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第六条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与物流活动直接相关的内容
3、,主要包括:(一)公共仓储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共堆场;(二)联运换装作业设施设备;(三)智能化、标准化、绿色化物流设施设备。第三章审核程序和资金安排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结合地方政府建设需求,制定全省货运枢纽(物流园区)五年规划项目库。项目库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和各地区发展实际,可在规划中期经评估后进行调整。投资补助项目应当符合其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纳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合法开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投资补助申请。第九条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下简称“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4、下列内容(详见附件1):(一)项目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三)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四)项目类型和主要功能、建设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投资估算和筹资方案、预期绩效目标等基本情况;(五)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方向等情况。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满足项目申报最低用地规模的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
5、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七)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相关规划的确认函;(A)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声明(详见附件2);(九)项目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对项目主体功能10年内保持不变的承诺函(详见附件3);(十)项目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十一)项目施工进程的图文材料。第十一条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审
6、核重点包括:(一)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划及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详见附件4);(二)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一致、齐备、有效;(S)项目建设进度是否达到要求(详见附件4)。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复核,并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对通过复核的项目,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年度分阶段安排投资补助资金。对已获得过同类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7、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三条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功能进行建设。补助资金投向的建设内容必须按期实施。项目法人单位应保证投资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如实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运营基本情况;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如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大幅度调整建设规模、增加非物流功能和变更运营主体等,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原因,由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核查意见,书面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第十四
8、条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跟踪检查,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域内投资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相关情况按年度书面逐级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应适时对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政策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投资补助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第十六条使用投资补助资金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市(地)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资补助项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交通运输厅对投资补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不定期重点抽查,对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商财政主管部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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